哪些进口付汇后,需到外汇局办理逐笔核查?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进口单位应在进口到货30日(自然日)内向外汇局现场逐笔报告。1.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2.列入名录三个月以内的新名录进口单位;3.“二类进口单位”;4.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进口单位应在进口到货30日(自然日)内向外汇局现场逐笔报告。
1.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
2.列入名录三个月以内的新名录进口单位;
3.“二类进口单位”;
4.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5.进口项下的退汇以及其他需进行逐笔核查报告的进口付汇等实行事后逐笔核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