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如何对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结果,结合现场核查情况,每半年形成考核分类结果,将企业分为“一类进口单位“、“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一)对“一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结果,结合现场核查情况,每半年形成考核分类结果,将企业分为“一类进口单位“、“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对“一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实施便利化管理,该类进口单位可直接在银行按规定正常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二)对“二类进口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1.对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施事后逐笔报告管理;

2.不得开立付汇期限超过90天(自然日)的远期信用证;

3.不得办理异地付汇;

4.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需提供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5.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三)对“三类进口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1.对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前登记管理;

2.不得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进口付汇;

3.不得办理异地付汇和转口贸易支付;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