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5月1日前未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5月1日前未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进口单位提供的资料均为正本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外汇局对列入名录三个月以内的新名录进口单位进行辅导管理,进口单位辅导期内的进口付汇业务应向外汇局进行事后逐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