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关于通知义务的有关问题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22期 作者:张振安 编辑:韩英彤
通过对Incoterms 2020的逐条解读,我们应深入理解各贸易术语下通知义务的细微变化及其对实际贸易操作的影响,完善销售合同通知条款的约定,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开展。

为了便于当事人协商国际贸易合同的有关条款,降低误解和减少风险,明确各方责任,国际商会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主要明确以下内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货物的交付地点、货物风险转移、费用的分担方式。

自1936年国际商会出台第一版的国际贸易术语,再到《2020年国际贸易属于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 2020”)生效,《国际贸易属于解释通则》经过了8次修订,其中有些术语由于很少使用而删除,有些术语的缩写形式有了变化,有些术语的规定出现了调整等,以适应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发展的需要,不过各版本的《国际贸易属于解释通则》均有效,当事人可以选择相应的适用版本。

整体而言,Incoterms® 2020延续了Incoterms® 2010的体系和框架,即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将11种贸易术语分为适用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和可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两类。适用水上(海运及内河)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有4种,主要为船边交货(FAS)、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成本、保险加运费(CIF);适用任意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则有7种,分别系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运费付至(CPT)、运费和保险费付至(CIP)、目的地交货(DAP)、目的地卸货后交货(DPU)、完税后交货(DDP)。Incoterms® 2020在Incoterms® 2010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删除了DAT,增加了DPU;明确了CIP术语保险险别;补充了FCA术语情况下买方背书卖方取得有装船提单以及相应的费用承担;卖方自行运输方式;运输的安保要求等主要内容。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买卖双方相互之间的及时以及充分通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沟通不畅可能会由于没有通知或者未及时通知导致另一方造成不必要麻烦或者损失。因此,笔者旨在结合Incoterms® 2020对买卖双方通知义务的规定,总结和分析国际贸易中较容易被忽视的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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