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化解“一带一路”股东出资纠纷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4期 作者:贾辉 鞠光 编辑:王亚亚
在“一带一路”跨国经营投资活动当中,经常会出现企业的登记地与营业地不一致的情况。由于各国在公司准据法方面遵循不同的规范,因此在涉外公司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也在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的法治环境,大量不同国家的公司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从事跨国经营和投资活动。在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外国企业“走进来”的双向互动当中,自然产生了许多涉外股东出资纠纷。其中常常涉及的争议点包括股东出资纠纷中的准据法的确定问题、公司诉讼代表权问题、公司控制权中意思表示判断的问题等。本文将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发布的“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中的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环保”)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拇指公司”)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以下简称“大拇指公司案”)为切入点,分析涉外股东出资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启示。

大拇指公司案基本案情

中华环保成立于2001年10月,注册于新加坡。2010年6月,新加坡高等法院签发法院命令,裁定中华环保进入临时司法接管程序并指定了某会计师事务所的S先生和E女士为临时司法管理人。2012年3月,新加坡高等法院又签发法院命令,将原司法管理人更换为H先生,接替前任司法管理人工作。

大拇指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是中华环保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11年,在司法管理人主导下,中华环保通过书面决议,免除了田某、陈某和潘某的大拇指公司董事职务,委派了三位大拇指公司的新董事,并由其中一位新董事担任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中华环保又出具书面决议,重新委派了C先生、J女士和宋先生为大拇指公司董事,其中C先生为法定代表人。但是,上述变更并没有在中国境内工商管理机关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与此相反,根据大拇指公司的工商资料,2009年5月25日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田某,2012年12月1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洪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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