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务全景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4期
作者:
编辑:王亚亚
在实务操作中,甄别应收账款质押物的真实性,是质权人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2019年年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登记办法》对于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登记要件和流程做了详细规定,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以《登记办法》为线索,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务的风险和相关解决方案进行探讨。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交易主体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交易结构中的交易主体,基本为以下四方:第一方,融资交易关系的出借人,即融资借款关系中的债权人,也是应收账款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第二方,融资交易关系的借款人,即融资借款关系中的债务人;如果该借款人以其自己持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那么他同时也是应收账款质押关系中的出质人。第三方,单纯的出质人,即该出质人将自己持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为借款人进行借款担保,但出质人本身并未借款,不是融资交易关系的参与方。第四方,应收账款关系中的债务人,即应向出质人支付款项的一方。这一类债务人主要是与出质人存在基础交易关系,如出质人向此类债务人提供货物、服务等。
应收账款质押的具体质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