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

发布:2018-01-11 17:10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2017-6

文号:汇综发〔2017〕106号  发布日期:2017/11/30

为规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及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57,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总体原则

(一)统计范围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以下简称“直接申报”)的范围是申报主体自身或所托管(代理)业务的国际收支交易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这些交易和头寸应是确定的(记录在表内或表外),而不是或有性质。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应区分报送,不能相互抵销。

对于对外资产而言,其月末存量(市值)应包含减值准备。举例说明,本机构向境外贷款100万美元,月末形成对外贷款余额100万美元,则在填报D02表时,月末余额应为100万美元,表明本机构及我国形成对外贷款债权100万美元。即本机构对该境外贷款提取了10万美元的减值准备,本机构及我国对外债权不会下降至90万美元。换一个角度,从非居民债务人看,按照借贷合约,其应偿还债务本金是100万美元,而不是90万美元。我国如果只记录90万美元,将造成对外金融资产少记,以及借贷双边国家统计数据的不一致。

(二)申报主体

直接申报的申报主体为境内法人和境外法人在境内分机构(分行)。

对于境内法人机构,申报主体为法人机构总部,申报数据涵盖机构总部及其境内分支机构整体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法人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不再直接向外汇局报送数据。申报主体的境外分支机构是中国非居民。申报主体与其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属于国际收支交易,对境外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属于该机构的对外资产负债。

对于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机构(分行),在牵头报送境内各分机构(分行)业务时,应按照一家境内分机构(分行)报送一套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报表的方式,以每家境内分机构(分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来进行区分和报送,不得将境内各分机构(分行)的业务合并为单一机构数据进行报送。

(三)申报主体的申报顺序

直接申报采集申报主体以自身名义、代理客户、作为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或作为境内登记结算机构掌握的国际收支交易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信息。为避免数据重复或遗漏,各申报主体应按以下顺序确定应由本机构报送的数据:

一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境内登记结算类机构进行跨境投资业务登记、清算的“港股通”“沪股通”“深股通”“债券通”和“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业务,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境内登记结算类机构负责集中申报,其他主体无需进行直接申报。

二是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指定托管渠道进行且占用相应投资额度的业务,由境内托管机构集中申报,QFII、RQFII、QDII无需进行直接申报;如境内托管机构受托业务未占用该QFII、RQFII、QDII的投资额度,仅是该投资者委托人具有QFII、RQFII或QDII身份,则对应被托管“业务类型”项(H0105CODE或H0204CODE)不得选择为QFII、RQFII或QDII等。

三是涉外基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互认业务,由境内基金管理人或代理人报送。

四是对于以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身份投资且在境内有指定托管机构的,由境内托管机构集中申报,RQDII无需进行直接申报;对于在境内无指定托管机构的RQDII对外投资,由RQDII以自身名义进行直接申报。

五是通过银联渠道清算的银行卡跨境刷卡消费及提现业务,由中国银联卡组织负责申报。非银联渠道清算的银行卡跨境刷卡消费及提现业务,由境内发卡行和收单行根据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除上述情况外,申报主体还需区分代理业务与背对背业务。所谓代理业务,指申报主体以客户名义(作为代理人)与对手方进行交易,因此该机构的客户而非该机构是对外交易的对手方。本制度的B01表、B02表 、C01表和D02表允许申报主体作为代理人,代理居民委托人填报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但申报主体代理非居民委托人与非居民进行的交易和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不是本制度的填报范围。所谓背对背业务,指申报主体与居民客户和非居民对手方分别签订同类反方向合约,申报主体通过合约转移或对冲对应的汇率、利率等风险。背对背业务本质上是两笔合约,其中,申报主体以自身名义与非居民签订的合约,是申报主体自身的对外业务,需要进行直接申报。

(四)申报的交易

直接申报中的交易是指两个主体间通过协议或法律实施产生的,涉及价值交换或转移的相互行为。协议产生的交易是指双方事先知情并且达成合意的交易。法律实施产生的交易主要指缴纳税款、罚金和罚款等分配性的交易,是根据行政或司法决定施加给单个主体的,或由社会集体承认和接受的交易。

1.常见的交易类型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或服务贸易,股息(红利)、利息收支,股息(红利)再投资,转移支付和转移定价,债务减免,双方协议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商定债权债务条款,跨境设立分支机构、子机构,金融产品买卖(含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买卖,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债务工具提款、还本、到期和展期,各类应收、应付、预收和预付,购买保险、支付保费或保险索赔及赔付,寿险或养老金给付等。

例如,定期存款提前销户或支取对应的本金和利息属于银行与储户之间的交易。对于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银行前期计提的利息偏多,当期需冲账等情况,本制度允许其在对应交易项目下填报负值,同时备注栏为必填。

再如,境内A机构向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价值1万美元,但对方尚未付款,从而形成本机构的应收款项。根据A机构会计账,贷记金融服务收入1万美元,借记应收款1万美元,则A机构的E01表和D04表均应进行对应交易记录。同时,D04表还需反映应收款的上月末和本月末余额。待A机构收回款项时,D04表应收款因当月交易而下降,应贷记应收款、借记存款等其他资产,如形成的其他资产属于对外资产,则应继续在本制度其他相应报表中体现。

2.易混淆为非交易变动的交易

(1)债务减免:因债务人无权单方面注销负债或取消欠账,其与债权人协商减免债务的行为,是一种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不是“资产注销”,不属于“非交易变动”。债务减免交易应同时记录为E01表中的“资本账户 其中:债务减免(1701/2701)”和D系列报表中的对应债权/债务减少。

(2)客户注销账户、存款到期自动滚存、贷款展期:均是经双方确认的某一种类型的“交易”,不属于“非交易变动”。

(3)投资基金获取红利转投本基金:是指经双方确认,将基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的一种“交易”。本质上由两笔金额相等的交易构成:一是基金分配的红利,应填报在本月股息/红利项下;二是该红利被再投入本基金,增加了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应将增加的基金份额对应的价值,填报在本月发行/买入交易项下。红利再投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不是非交易变动,不应填报在价值重估或重新分类至其他项目等非交易变动项目下。

(五)非交易变动

直接申报中的非交易变动是指统计期内居民和非居民之间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发生变动,但又不属于交易的变动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价值重估因素

即市场价格或近似参考价格波动带来的相关资产负债或工具价值的增减。金融衍生产品中隐含的汇率波动影响是价值重估的一部分,即对于主要是与汇率有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其两期末余额的变动中包含汇率波动带来的价值重估(重估损益)的影响。

2.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

(1)因交易等因素导致期末投资者持有被投资机构表决权比例超越10%的界限,相关交易及存量数据需在直接投资(A系列报表)或股本证券投资(B系列报表)间重新分类,重新分类的数据填报在对应报表的非交易变动项下。

(2)因委托人变更托管机构,使得受托资产在不同托管机构间变动,包括但不限于(R)QDII、(R)QFII。因委托人变更托管机构,而导致受托资产在不同托管机构中“转出”或“转入”时,托管到期转出的资产和本期新转入的托管资产应分别填报在对应报表的“本月非交易变动”项下,具体应归入“本月非交易变动:其中注销或重新分类至其他项目统计的金额”。

但是,受托资产中的金融工具有调整或变化的,如债转股等,则属于经交易双方确认的“交易”,不应填报在“非交易变动”项下。

(3)居民/非居民身份的改变。所谓居民身份改变是指从某一经济体居民变成该经济体非居民(成为其他经济体的居民),或从某一经济体非居民变成该经济体居民。

对于个人客户,目前实践操作中按照身份证、护照、永久居留证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如果办理业务的证件未发生变化,则应视为其居民或非居民身份不变。

对于机构客户,由于这类客户只能是其注册地的居民,不存在跨经济体变更机构居民身份的情况。因此,如果该机构变更注册地,本质上是原机构撤销,新机构设立,前后两家机构不能合并处理,对应的资产或负债变动不应被视为非交易变动。举例,A经济体投资者将其在B经济体注册的公司迁至C经济体,从国际收支角度看,该行为包括两笔交易,一是A经济体投资者从B经济体撤资,二是A经济体投资者对C经济体新增直接投资,前后两家被投资机构不在同一个经济体内,因此不得合并视为同一个机构。

对于申报机构前期错误认定交易方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后期纠正错误的,应修改前期错误数据,而不应在发现错误的当期将错误金额填报在“非交易变动”项下。

(4)本机构(或本机构的委托人)是债权人,单方面注销对外金融资产。记入“非交易变动”的资产注销是债权人单方面进行的,只适用于资产方(债权人),应填报在资产类的对应报表中。

3. 填报的非交易变动中不含汇率波动的影响

除E01表、X01表、A01-1表和A02-1表,以及以汇率为基础项目的金融衍生产品报表(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外,由于各表均按照原始币种填报,两期末余额的非交易变动中汇率波动影响应为零。

(六)货币单位与折算率

1.除E01表和X01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各表均报送原币金额

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项往来报表(E01表)和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报表(X01表)需将数据折算为美元值填报。其中,E01表为当月交易金额,X01表为月末余额。

货币折算率的使用原则是:当月交易流量数据首选交易发生时的折算率,次选为月均折算率;月末余额数据使用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货币折算。申报主体可使用自身账务处理采用的折算率,也可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折算率。

其他各报表的货币单位均为1原始币种,填报的金额数据无需进行货币折算。

2.原始币种为“黄金”等贵金属的填报方法

币种代码选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其货币单位是1盎司。

当申报主体选择以“黄金”等贵金属为原始币种时,对应的交易和月末存量金额应填报为盎司数值,而不能按照美元、人民币或克等数值填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将按照1盎司黄金(贵金属)折合美元的折算率计算相关交易金额,如果错误填报将会导致折算出的美元金额异常,造成数据规模严重偏差。

3.原始币种为“未包括的交易货币代码(XXX)”的填报方法

币种代码选择“未包括的交易货币代码(XXX)”的,其对应的交易金额应折算为美元金额填报。

申报机构应严格控制填报为“XXX”币种的情况。如果申报机构选用“XXX”的原因是内部所用代码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公布的币种代码表(三位字母代码)不一致,但两者实质为同一币种,则申报主体应将内部代码调整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使用的币种代码后,再进行上报。

 

二、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

(一)投资关系(组织架构)的判断和填报方法(Z03表)

Z03表的主要目的,一是确定该机构的直接投资关系框架,二是确定该机构直接控制和最终控制母公司所在国家(地区)和行业。

本制度所称直接投资,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居民通过对另一国家(地区)的机构进行投资,从而能够对该机构实施管理上的控制或重大影响。控制和重大影响既可以直接实现,即通过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实现控制,通过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机构10%至50%的表决权实现重大影响;也可间接实现,即通过在另一个对该机构具有表决权的企业中拥有表决权,来间接控制或影响该机构。

通过所有权链条间接传递重大影响和控制,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只要每个层级均存在控制(持有表决权比例>50%),就可以沿着所有权链条传递控制(即A控制B,B控制C,C控制D,则A与B、C和D均存在直接投资关系);

二是重大影响可在控制链的任何一点发生(即A控制B,B对C有重大影响,则A与B和C均存在直接投资关系);

三是重大影响只能通过控制链发生,不能超出控制(即A影响B,B控制C,则A和B、C存在直接投资关系;A影响B,B影响C,则A和B存在直接投资关系,B和C存在直接投资关系,但A和C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

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直接投资关系,形成直接投资框架。直接投资框架内的所有企业均为关联企业。

基于以上原则,申报主体填报Z03表时,应以本机构为中心:

向上:第一级需填报持有本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的全部股东信息,并向上追溯;自第二级起,按间接传递影响和控制的原则进行填报。即,所有持有直接下级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均应纳入Z03表填报;持有直接下级机构10%至50%表决权的股东,根据该重大影响关系在向上的所有权链条上是否连续出现两次来判断,如连续出现两次,则在第二次出现时,不需再向上追溯。

举例:申报主体A被B股东控股(持有表决权比例=70%);B股东被C股东控股(持有表决权比例=100%);C股东被D股东持有10%的表决权;D股东被E股东持有60%的表决权,同时被F股东持有10%的表决权。A、B、C、D、E和F均为不同国家的机构。则Z03表中需包含:

B→A(B投资于A,持有表决权比例=70%,实现控制);

C→B(C投资于B,持有表决权比例=100%,实现控制);

D→C(D投资于C,持有表决权比例=10%,实现重大影响);

E→D(E投资于D,持有表决权比例=60%,实现控制)

但Z03表中不需填报F持有D10%的表决权比例,因为F对D仅有重大影响,但无控制,且重大影响是连续第二次出现。因此,从申报主体A的角度看,A与F无直接投资关系,A、B、C、D和E相互存在直接投资关系(互为关联方)。

向下:第一级需填报本机构持有10%及以上表决权的全部被投资机构信息,并向下追溯;自第二级起,被直接上一级股东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均应纳入Z03表填报;被直接上一级股东持有10%至50%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根据该重大影响关系在向下的所有权链条上是否连续出现两次来判断,如连续出现两次,则第二次无需再向下追溯。如果向下被投资机构链条中均为中国境内非法人机构(境内分支机构),则可以不填写这些境内非法人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但向下链条中的境内法人机构信息均为必填。

举例:申报主体A控制机构G(持有表决权比例=100%);机构G控制机构H(持有表决权比例=70%);机构H持有机构I的表决权比例为20%;机构I持有机构J的表决权比例为70%,同时持有机构K的表决权比例为10%。A、G、H、I、J和K均为不同国家的机构。则Z03表中需包含:

A→G(A投资于G,持有表决权比例=100%,实现控制);

G→H(G投资于H,持有表决权比例=70%,实现控制);

H→I(H投资于I,持有表决权比例=20%,实现重大影响);

I→J(I投资于J,持有表决权比例=70%,实现控制);

但Z03表中不需填报机构I持有机构K表决权比例10%的情况,因为I对K仅有重大影响,但无控制,且重大影响是连续第二次出现。因此,从申报主体A的角度看,A与K无直接投资关系,A、G、H、I和J相互存在直接投资关系(互为关联方)。

投资关系信息是判断直接申报整套报表中本机构与交易对手关系的关键,申报主体应按照一对“投资者→被投资者”报一条信息的原则填报,并确保所填写的投资者名称、代码和被投资者名称、代码的前后一致性。举例如下:

1.境外E、F和G机构分别持有境内A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则填写3对数据:E→A;F→A;G→A。

2.境内A机构同时持有境外B、C和D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则填写3对数据:A→B;A→C;A→D。

(二)被投资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填报方法(A01表和A02表)

在A01-1表或A02-1表中,每一个被投资机构应只报送一条本外币(各币种)合计的资产负债表数据,不得将该被投资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按美元、人民币、欧元等不同记账币种拆分成数条填报。

将单个被投资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拆分成数条信息,将造成该机构在系统中被视为数家机构,每家机构均通过被投资机构代码与A01-2表(对外直接投资股权投资流量),或A02-2表和A02-3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名录及对应股权投资流量)关联,最终造成对外直接投资或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量成倍虚增。

(三)对外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1表)

1.申报主体持有境外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比例(A0108),应同时包含直接持有和通过本机构的控股公司间接持有的部分,但持股比例(A0109)应为对境外被投资机构的直接持股部分,不包含间接持股部分。对于申报主体直接持股不足10%但持有表决权达到10%以上(含)的境外被投资机构,申报主体应将持有该机构的股权信息填报在B01表中,“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B0110)”选“2.发行主体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机构”。

举例:境内A机构直接持有境外B机构100%的表决权、95%的股权,境外B机构持有第三国C机构95%的表决权,境内A机构直接持有境外C机构5%的股权。境内A机构应在A01-1表中填报持有B机构100%的表决权比例(A0108)和95%的持股比例(A0109)。对C机构5%股权投资的市值,应填报在B01表中,且双方之间关系是“2.发行主体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同时在备注栏对以上情况进行说明。

2.对于本机构持有的具有融资功能的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或壳机构,应视为普通的境外被投资机构,采用不看穿原则,在“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数据项中填报该SPV或壳机构的代码、全称和所属国家(地区)。通常,SPV或壳机构具有但不限于以下特征:一是其母公司建立的、无经营或很少有经营活动、无雇员或少雇员,甚至是无实体存在的法律实体;二是其与其最终控制方不在同一经济体内;三是其主要是筹资或持有资产或负债,且这些资产或负债多半为海外资产或负债;四是其一般设立在离岸金融中心,以利用当地税收、监管等条件。

3.对于本机构持有的仅作为通道、不具备融资功能的境外SPV 或壳机构区分两种情况:通过SPV持股首层非SPV实体≥10%的,应采用看穿原则,在“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数据项中填报被该壳机构实际投资的首层非SPV实体的代码、机构全称和所属国家(地区),且该经境外壳机构投资的首层非SPV实体可为中国境内或境外机构;在“本机构是否通过SPV或壳机构持有该境外被投资机构(A0110)”数据项中选择“是”,并在“该SPV或壳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11)”数据项中填写该境外SPV或壳机构所属国家(地区)。对于通过SPV持股且首层非SPV实体<10%的,应填B表,填报方法与申报机构对外开展证券投资一致。

4.“本期利润总额(A0123)”“本期被投资机构全体股东应享净利润(A0124)”和“本期宣告分配(本机构)利润(A0125)”数据项应填报当月发生额,不应填报截至当月的当年累计额。

5.“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A0126)”“年末从业人数(A0127)”“年末从业人数 其中:中方雇员数(A0128)”数据项,只在本机构控股(持股>50%)境外被投资机构时,在每年12月期报表报送。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是该境外被投资机构当年在当地(该被投资机构的注册地或经营地)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城乡建设费、教育附加等),但不包括其代雇员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应填报年度合计金额。年末从业人数应填报当年末(即12月末)与该境外被投资机构有雇佣合同的全职和兼职员工的人数。

6.多个不同币种的持股(份额)数量和每股(每份)市价数据项可分别填写五个不同币种的股权投资市值数据。如果存在五个以上币种,应以从大原则优先填写金额最大的前五个币种数据,同时将其余币种数据按照所选币种(五个币种中的金额最大一个币种)的期末折算率折算后,合并填写在所选币种对应的项目下(A01291、A01301和A01311)。

举例:境内A机构是中国香港B机构的股东,持有表决权15%,分别在香港、美国、新加坡股票市场购得。A机构应分别在可流通股票(份额)的记账币种(原币)下填报HKD、USD和SGD,并在本机构持股(份额)下填报对应币种的所购份数,在每股(每份)市价下填报对应币种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7.当期申报主体没有新增或撤回对某境外被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的,不应在A01-2表中填写该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

8.将境外被投资机构纳入Z03表统计的时点应与纳入A01系列表统计时点一致,原因是本制度的目的是统计我国国际收支交易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情况。对于申报主体境外机构注册时点与对该机构实际注资时点不一致的,申报主体原则上应在对境外机构注资时填报Z03表和A01系列报表,以反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如申报主体选择在境外机构注册成立时即填报Z03表,而无论注资是否到位,则本质上是将本机构与境外被投资机构约定投资活动的时点,视为本机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发生的时点。这时,申报主体一方面应填报Z03表和A01系列报表,且A01系列报表填报本机构与境外被投资机构约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另一方面,应填报由此引起的对外应付款项余额和变动情况,即在注册资金到位前申报主体对境外被投资机构产生一笔应付款(D08表),在资金实际到位时D08表应付款负债随之下降。

此外,申报主体对境外被投资机构的前期费用投入,只有在相关费用划至该境外被投资机构名下(账户)时,方可在A01-2表或E01表等报表中反映。如果前期费用以申报主体名义存放在境外(银行),为申报主体的境外存款类资产,不属于A01-2表填报内容,一般应在D系列报表反映。

(四)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2表)

“本期利润总额(A0212)”“本期本机构全体股东应享净利润(A0213)”“本期本机构分配(全体股东)的利润(A0214)”“本机构在境内缴纳的税金总额(A0215)”“年末从业人数(A0216)”、不同币种的持股(份额)数量和每股(每份)市价等数据项的填报要求与对外直接投资报表(A01表)相同。

(五)境外股权或债券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的填报方法(B01表和B02表)

境外股权或债券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是指该股权或债券直接发行主体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而不是指该股权或债券最终风险承担者或母公司所在国家(地区)。

按照这一原则,申报主体持有境内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或子机构发行的股权或债券时,其股权或债券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是该境外分支机构经营或子机构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而不是“中国”。

举例: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发债,发行主体所属国别(地区)应填报为“中国香港”,而不是“中国”。

(六)交易产品境外发行人所属行业和部门的填报方法(B系列、C系列、F系列和H系列等报表)

直接申报各表按照同一原则认定境外主体所属行业和所属部门。即:

对境外主体,参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的附录一和二,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所属行业和部门。

对于境外政府,指具备行政管理、政府服务、税收或转移支付功能,不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境外机构单位。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不属于政府部门。

对于境外央行,参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附录九确认。

对于国际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附录八所列机构。

具体填报时,以境外金融/财务/资本/投资公司为例,申报主体在填报A01表和A02表时,需要将这类境外对手方归入具体金融行业。对于A01表和A02报表,申报主体应根据这类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选择对应的行业代码。对于从事货币银行服务的机构,其所属部门为银行(部门),所属行业为货币银行服务。A01表和A02表以外的各表,金融类非居民对手方按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划分即可。

(七)可流通股票(份额)的填报方法(B01表、B04表、H01表和H02表)

可流通股票(份额)是指可通过公开市场或双方协议方式买卖或转让的股票、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单位)等,包括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股权,非上市股权、私募股权、协议转让的股权,以及各种上市或非上市投资基金份额(单位)等。一般情况下,除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合伙制实体外,其他企业(如股份制企业)的股权都是可流通的。

对于上市股票(股权或基金份额),其月末市值应根据对应月末相关市场最后一天的收盘价计算。

对于非公开市场交易且无市值的股份,应根据本机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乘以对应非居民股东的持股比例,得到相关金额。

举例:本月末,某境外股东持有境内申报主体A机构8%的股权。A机构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全体股东的权益为1千万元人民币,则本月末该境外股东持有A机构股权的市值为80万元人民币。

(八)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托管业务的填报方法(C01表、H01表和H02表)

C01表、H01表和H02表对金融衍生产品和雇员认股权遵循同样的填报原则。以C01表为例,“上月末头寸市值(C0110)”和“本月末头寸市值(C0116)”本质上是对应金融衍生产品的未实现损益,“本月(现金)结算付款额(C0111)”和“本月(现金)结算收款额(C0112)”是对应金融衍生产品的已实现损益,“本月末名义本金金额(C0118)”是交易双方在协议中所确定的合约规模,即用以计算盈亏的本金数额。

1.远期类产品(含远期、掉期、期货)

远期类合约(含远期、掉期、期货)成立时,该合约的头寸市值为0。如发生全额交换基础资产的情况,应根据该基础资产的品种,将所交付的基础资产金额填至存款(D01表)、股票投资(B01表)或债券投资(B02表)等报表中,而不是在C01表的“本月(现金)结算收/付款额(C0112/C0111)”中填写基础资产的金额。

随着时间推移,如果每日或定期根据合约损益情况进行现金结算收付(即无负债结算),则应将已赚到或赔付的资金(已实现的损益)填报在“本月(现金)结算收/付款额(C0112/C0111)”中,对应期末该合约头寸市值为0;如果只在到期时清算损益,期间只因汇率、利率或基础资产价格波动引起合约价值波动的,为该金融衍生产品的非交易变动,且某个时点的头寸市值可能为正或可能为负,合约到期清算时头寸市值为0。

举例1:一笔外汇掉期合约,合约初期,掉出一笔美元存款,掉入一笔欧元存款,在合约到期时,掉回一笔美元存款,掉出一笔欧元存款。在衍生产品合约生效的当月,D01表应表现为境外美元存款下降,欧元存款上升;在合约到期的当月,D01表应表现为境外美元存款上升,欧元存款下降。无论合约生效还是到期,C01表的“本月(现金)结算收/付款额(C0112/C0111)”均不应填写交换的美元或欧元基础资产全额,而应填写本笔掉期合约已实现的损益,即申报主体在这个合约上的盈亏,且盈亏的金额应当已实现。

举例2:对于每日无负债结算的期货产品(如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在期货合约存续期和到期月,申报主体应将月内收到或支付的期货合约已实现损益,填报在C01表“本月(现金)结算收/付款额(C0112/C0111)”项下;“本月末名义本金金额(C0118)”填报该合约标的物的金额;“本月末头寸市值(C0116)”填报为0。在期货合约到期月,如涉及基础项目交割,申报主体应按交割时基础资产的市值,将购入或卖出的基础项目填报在对应报表中。如,交割的基础项目为货物,应填报在E01表中;交割的基础资产为股权,填报在B系列报表中。

2.期权类产品

首先,在期权合约成立之初,现金收付款额栏目应填报相关期权的期权费(期权价值)。对于期权费实际收付时点晚于期权类合约成立时点时,申报主体一方面应在C01表的现金收付款栏目填写期权费,另一方面应填写D04表(应收款)或D08表(应付款),以反映该期权费处于应收(预付)或应付(预收)状态。

其次,对于合约要求持续偿付且以现金结算的期权类合约,在收到现金结算款时应填报现金收款额,以反映期权资产下降;在支付现金结算款时应填报现金付款额,以反映期权负债下降。

最后,对于交付基础项目的期权类合约,在交付基础资产时,涉及两类申报:

一是基础项目的交易申报。即,将涉及基础项目的交易按当时市场计值,所买入或卖出的基础项目应记录在相关报表中,如涉及货物的基础项目交易,应在E01表的货物贸易中填报;涉及证券的基础项目交易,应在B系列报表中填报;涉及不同币种存款的基础项目交易,应在存款等D系列报表中填报。

二是对应衍生产品的已实现损益。以买方期权为例,如执行该期权,则应将涉及衍生产品的交易按基础项目市场价格与衍生产品合约中履约价格之间的差异(通常为正值),乘以基础项目数量,填报在C01表或者H01表、H02表衍生产品的现金收付栏目下,以反映通过该衍生产品合约实现的损益。

综上,仍以买方期权为例,期权类合约成立期间,期权费的收支填报在C01表“本月(现金)结算收/付款额(C0112/C0111)”项下,“本月末名义本金金额(C0118)”填报该合约标的物的金额,“本月末头寸市值(C0116)”填报月末该合约的期权价值。期权类合约到期后,月末该合约头寸市值为0,“本月(现金)结算收/付款额(C0112/C0111)”填报的是无论该笔合约是否行权,报送主体实际收付的损益。

举例1:对于固定收益(数字)期权产品,在合约成立当月,申报主体应将期权费收入或支出填报在C01表“本月(现金)结算收/付款额(C0112/C0111)”项下,“本月末名义本金金额(C0118)”填报该合约标的物的金额,“本月末头寸市值(C0116)”填报月末该合约的期权价值。固定收益(数字)期权产品到期时有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基于一种标的资产,若行权日结果与投资方向一致或满足触碰条件,则获得固定收益;若结果相反或达不到触碰条件,则损失固定的投资金额。因此,在该类合约到期前各月,C01表的“本月末名义本金金额(C0118)”填报的是投资金额,“本月末头寸市值(C0116)”填报的是可能获得的固定收益或可能损失的固定亏损(期权价值),“本月(现金)结算收/付款额(C0112/C0111)”填报0。合约到期后,月末该合约头寸市值为0,“本月(现金)结算收/付款额(C0112/C0111)”填报的是报送主体因该笔合约实际收付的损益。

举例2:获配权证产品,指因公司行为获配的权证,权证持有人有权利在某一特定时间按约定价格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申报主体在填报该类产品时,C01表的“本月末名义本金金额(C0118)”应填报标的证券的价值,而不能因为获配时无成本,将“本月末名义本金金额(C0118)”填报为0。

(九)月末应付(收)利息余额的填报方法(D系列报表)

月末应付(收)利息余额指按企业会计账(权责发生制)产生的应付(收)未付(收)利息。如金融机构的存款按季于季末月份的20日结息,则截至结息当日的应付利息将转为本金,结息日后新产生的应付利息按新的本金数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填报。

如金融机构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利息,则原则上应付(收)利息余额项目为0,但利息收付当月应在对应表的利息收入或支出栏填写对应收付金额。

对于双方约定不收取利息的存贷款项目,原则上其月末应收(付)利息余额、本月利息收入(支出)均为0。

(十)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项往来的填报方法(E01表)

1.“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原则

原则上,直接申报各表相互隐含着“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会计记账原则。如本机构会计记账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则应在进行E01表申报时,按照对应借记/贷记项目情况,在D04表/D08表中同时记录对应应收款/应付款数据。若在实际收到或付出资金的月份才进行E01表申报,将破坏整套报表内部隐含的“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勾稽关系,造成整体数据的不平衡。

举例:某申报主体每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对A国金融服务收入(金融服务出口)100美元,每年12月一次性收到对A国金融服务收入1200美元。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该申报主体每月E01表和应收款报表(D04表)应按以下原则申报:

借:100美元(D04表“本月净发生额(D0410)”)

贷:100美元(E01表“金融服务收入(1207)”)

在12月实际收到1200美元金融服务收入时,申报为:

借:1200美元(D01表“本月净发生额(D0113)”)

贷:1100美元(D04表“本月净发生额(D0410)”)

100美元(E01表“金融服务收入(1207)”)

如果只在12月实际收到1200美元金融服务收入时才填报E01表,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每月在D04表中填报应收款余额及其变化情况,将带来各月E01表和D04表涉外业务数据错配。

对于使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的申报主体,由于是在实际收到或支出资金时才记录金融服务费收入、支出或利息收支,因此这些业务不会产生应收或应付款项,不产生相关数据表间错配的问题。

2.银行及其他申报主体的黄金进出口业务

无论是否已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主体均应在E01表的“非货币黄金(1101/2101)”项下填报。

3.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收支

E01表中与保险相关的项目主要包括两个,一是“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收入(支出)(1206/2206)”,二是“保险赔付收入(支出)(1601/2601)”。这两个项目一般仅限于保险机构以外的主体填报。但是,保险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经纪费、公估费以及勘培定损费等保险辅助费用应纳入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收入项目申报;保险机构作为雇主,为员工购买非居民保险机构承保的人身意外险等,则该保险机构可作为申报主体,将购买境外保险的支出纳入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支出项目填报。对于直接保险赔付收入项目,则完全仅限于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填报,境内保险机构跨境再保险项下的赔付收入应纳入I系列报表填报;对于保险赔付支出,仅限保险机构以外的主体填报,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现状,该项下一般不应有数据。

4.代扣代缴税及二次收入

(1)代扣代缴税(3000)收入和支出

E01表中“代扣代缴税(3000)”数据项是指,居民、非居民因向对方经济体出口货物、服务获得收入;因投资获得股息、红利、利息;因金融资产交易获得资本利得;获得雇员报酬等,按照对方经济体税务要求,由对手方代为向当地政府扣缴的各项税款。

代扣代缴税收入(我国税收收入3001)指申报主体由于自身或代客户与非居民进行上述交易,代非居民向我国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是我国向非居民收取的税收收入。

代扣代缴税支出(对他国税收支出3002)指非居民机构与本机构或我国境内客户发生上述交易,从应付本机构或我国境内客户的交易金额中,代为向非居民所在经济体政府部门缴纳的税款,是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政府缴纳的税收支出。

由于代扣代缴税一般直接扣减自跨境应收或应付的各类交易款,申报主体在填报时应理解其本质是两笔跨境交易合二为一,其一是申报主体或其客户跨境应收或应付的货物、服务、投资收益或资本利得等款项,其二是由于上述交易而需向他国政府缴纳的税款,因此,原则上,E01表及其他各表中基础交易项目的金额均应是未被跨境扣税之前的金额。

举例:境内A公司向境外B公司支付一笔服务费100美元,因该项服务费B公司需向境内税务机构支付税金10美元,并由A公司代扣代缴。因此,A公司最终向B公司实际支付90美元,向境内税务机构支付10美元。在填报E01表时,服务支出应填报100美元(不是90美元),代扣代缴税收入填报10美元。

无论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时采取价外税模式还是价内税模式,均应按照以上原则进行代扣代缴税涉税项目的填报。

(2)营改增相关

营改增等税制改革,境内机构将原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使得本机构的跨境服务费收入分别被记录在服务费收入和应纳税款支出项下。由于增值税本质上是申报主体向我国政府缴纳的税款,而不是代非居民向我国政府缴纳的税款,因此该类税款缴纳属于居民(境内纳税机构)与居民(我国政府)间的交易,而不是非居民支付方与居民(我国政府)间的交易。为全额反映境内向境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全额,机构应将从非居民获取的款项全额纳入E01表对应项目填报。

举例:境内A公司从境外B公司收取一笔服务费100美元,A公司的会计账上将其拆分为服务费出口(收入)90美元和应纳税款10美元。A公司在填报E01表时,服务收入应填报100美元(不是90美元),且不再填报代扣代缴税收入。

(3)境内机构直接向境外税务机构支付的税款相关

境内机构直接向境外税务机构支付的税款应填报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报表(E01表)“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支出(2602)”项下。

按照是否向境外税务部门直接缴纳税款,2602与3002的税款支出数据不得相互重叠或发生遗漏。

(十一)大银行代理小银行为客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填报方法(X01表)

大银行代理小银行为客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为避免重复统计,应由代理行(大银行)将相关贸易融资余额数据申报在X01表中,被代理行只需报送自营的贸易融资数据。

 

三、专项业务填报要求

(一)境内机构购买境外不动产

1.境内机构直接在境外以自身名义购买不动产

境内机构直接在境外以自身名义购买不动产属于境内机构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应在投资关系组织架构报表(Z03表)中填报该不动产信息,并将购买不动产的支出填报在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报表(A01-2表)中,将相关不动产的市值填报在对外直接投资资产负债及市值报表(A01-1表)中。该笔不动产的计价币种、本机构持有数量(填报为“1”)和相关不动产的市值分别填入“可流通股票的记账币种(A0129)”“本机构持股数量(A0130)”和“每股市价(A0131)”项目中。

举例,境内A机构在香港购买地产B大厦,A机构应在Z03和A01中将B大厦列为本机构的被投资企业,并将该大厦的市值、购买金额分别填入A01-1表和A01-2表,其中,“可流通股票的记账币种(A0129)”“本机构持股数量(A0130)”和“每股市价(A0131)”分别填报购买B大厦的计价币种、本机构持有数量(填报为“1”)和B大厦的市值。

当境内机构将相关不动产提供给境外机构使用,则可能发生租金收入,属于对外直接投资收益收入。境内机构应将该房产租金收入相应填报在A01-1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A0123)”“本期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应享净利润(A0124)”和“本期宣告分配(本机构)利润(A0125)”项目中。

2.本机构境外代表处购买并持有境外不动产

本机构拨付给境外代表处的不动产投资款应与代表处经费分开填报,一是将境外不动产信息和境外代表处信息分别作为被投资企业填报在单位投资关系组织架构报表(Z03表)中;二是将不动产投资信息填报在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报表(A01-2表),不动产价值信息填报在对外直接投资资产负债及市值报表(A01-1表)中,而不动产以外的对境外代表处支出填报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报表(E01表)的“代表处经费(2300)”中。不动产价值信息的计价币种、本机构持有数量(填报为“1”)和相关不动产的市值分别填入“可流通股票的记账币种(A0129)”“本机构持股数量(A0130)”和“每股市价(A0131)”项目中。

3.境内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或合营机构购买和持有境外不动产

由于本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或合营机构是境外非居民,这类机构持有境外不动产属于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不属于本制度统计范畴,因此无需填报。实际上,境外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或合营机构持有的境外不动产价值已经包含在该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A01系列报表)中,并通过该表归属于境内机构。

(二)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

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在我国境内的不动产用于经营或用作本国员工宿舍,如果租金支付给境内物业公司等中介机构,再由中介机构支付给非居民,则该笔租金无需进行直接申报;如果租金直接支付给非居民,则应填报在直接申报的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报表(E01表)中“代表处经费(2300)”项下,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其用途。

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用于外籍员工住宿,其本质是两笔交易合二为一:一是境内机构以住房福利方式提供外籍常住人员住宿,属于E01表中“支付非居民雇员报酬(2500)”统计范畴。二是外籍员工将该福利以租金形式支付给非居民房东或其在国内的中介代理,属于非居民个人(外籍员工)与非居民(非居民房东)或我国其他居民(中介代理)的交易,不属于本报表的统计范畴。

上述业务如属于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需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印发)进行申报。申报主体的国际收支直接申报义务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义务互相不排斥,有些交易需同时进行两种申报。

(三)对外直接投资的增资和减资

1.月末申报主体持有境外机构表决权小于10%,该申报主体应将相关股权信息填报在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报表(B01表)中。

2.上月末持有表决权比例小于10%,当月内增资后又减资,月末持有表决权比例仍小于10%,在一个月之内频繁买卖股权,主要目的是赚取差价而非长期持有股权,申报主体仅需在报送当月报表时将相关股权买卖填报在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报表(B01表)中,不填报对外直接投资报表(A01表)。

3.上月末持有表决权比例小于10%,当月增资后,月末持有表决权比例大于等于10%,申报主体应将当月增资部分交易和月末全部存量分别填报在对外直接投资报表(A01-2表和A01-1表)中,同时应在当月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报表(B01表)中填报上月末股权投资市值(上月末市值),本月末股权投资市值(本月末市值)填报为0,本月买入卖出金额填报为0,对应的本月非交易变动为负值(参见平衡关系式:本月末市值-上月末市值=本月买卖净值+本月非交易变动)。

4.上月末持有表决权比例大于等于10%,当月减资卖出相关股权,月末持有表决权比例小于10%,申报主体应将相关卖出金额填报在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报表(A01-2表)中。对应的当期对外直接投资报表(A01-1表)中的“期末本机构持股比例(A0108)”,填报实际的持股比例,可以小于10%(等于0意味着完全撤资);A01-1表中对应的存量信息填报为0。相关存量信息填报在当月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报表(B01表)中,填报方法为:B01表上月末市值填报为0,本月末市值填报市值重估数据,本月买入卖出金额填报为0,对应的本月非交易变动为正值(参见平衡关系式:本月末市值-上月末市值=本月买卖净值+本月非交易变动)。

(四)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的增资和减资

境内申报主体C机构原有外方股东A持有10%的股份,现引入外方股东B持有10%以上的股份,C机构当月应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报表(A02-1表、A02-2表、A02-3表)中填报吸收B股东增资入股的信息,同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填报:

1.上月末B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完全是新引入的投资者,则B的投资入股信息仅填报在当月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报表(A02系列报表)中。

2.上月B已持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10%以下的股份,申报主体已填报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负债报表(B04表),则应在本月B04表中填报B的上月末市值,本月末市值填报为0,本月回购/赎回金额填报为0,对应的本月非交易变动调整及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填报为负值,投资者与本机构的关系填报“投资者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者”。

对于原外方股东A,申报主体C机构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填报:

1.A同时进行了增资,但增资幅度不如B,增资后持有表决权小于10%,C机构应将A的增资填报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量报表(A02-3表)中,并在当期境外直接投资者名录报表(A02-2表)的“期末外方表决权比例(A0226)”项下填报A的实际持股比例(可以小于10%)。同时,C机构应将本月末A持有的所有股权填报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负债报表(B04表)中,其中,A上月末持有的股权市值填报为0,本月末持有的股权市值填报月末市值,本月回购/赎回金额填报为0,本月非交易变动调整及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填报为正值,投资者与本机构的关系填报 “4. 投资者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

2.A减资,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下降为小于10%。A的减资应以负值填报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量报表(A02-3表)中,同时当期境外直接投资者名录报表(A02-2表)中A的“期末外方表决权比例(A0226)”填报实际的持股比例,可以小于10%。月末A持有的股权市值应填报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负债报表(B04表)中,其中A的上月末市值填报为0,本月末市值填报月末市值,本月回购/赎回金额填报为0,本月非交易变动调整及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填报为正值,投资者与本机构的关系填报 “4. 投资者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

3.A完全撤资,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下降为0。A的撤资应以负值填报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量报表(A02-3表)中,在当期境外直接投资者名录报表(A02-2表)中的“期末(外方)表决权比例(A0226)”填报为0,即完全撤资。

4.A既未增资也未减资(撤资),完全因B机构入股而被稀释,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下降为小于10%。无交易流量发生,将A持有的股权余额填报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负债报表(B04表)中,不再填报境外直接投资者名录报表(A02-2表)和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量报表(A02-3表)。B04表A的上月末市值填报为0,本月末市值填报月末市值,本月回购/赎回金额填报为0,本月非交易变动调整及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填报为正值,投资者与本机构的关系填报 “4.投资者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

(五)基金互认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是指,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后在香港地区发行及销售(简称“南下”基金),以及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发行及销售(简称“北上”基金)。“北上”基金在内地设有代理人,代理人负责处理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户和基金代销账户的开立、基金销售、资金流转等工作。“南下”基金在内地有基金管理人(发行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在托管人或托管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北上”基金,由基金内地代理人负责进行直接申报,相关信息应申报在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报表(B01表)中;“南下”基金,由内地基金管理人负责进行直接申报,相关信息应申报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报表(B04表)中。

(六)优先股

优先股分为参与性优先股和非参与性优先股。

参与性优先股与普通股权类似,相关资产应申报在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报表(B01表),相关负债应申报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报表(B04表)中。

非参与优先股是支付固定收入、但不允许在一个公司型企业解散时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股票或股份,本质上是一种债务工具,在本制度中应申报在对应债务证券报表中。相关资产应申报在投资非居民发行的债务证券报表(B02表、B03表或H02表)中,相关负债应申报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或非居民持有本机构发行的债券报表(B05表、B06表或H01表)中。

操作中,可根据该优先股是否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公司剩余盈利(利润)分配,来区分参与性优先股或非参与性优先股。在获得事先约定的固定股息外,能够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分配公司剩余盈利(利润)的优先股视为参与性优先股,无权参与剩余盈利(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视为非参与性优先股。

对于无明确持股比例的参与性优先股,在填报B01表和B04表时,可在持股份数栏目填写1(单位),在每股股价栏目填写所持有或被非居民持有的参与性优先股市值(价值)。

(七)境内机构境外理财

申报主体与境外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境外机构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并定期获取固定或浮动损益,申报主体应根据该理财产品标的物属性和本机构会计记账情况进行直接申报。如,本机构会计账将其记录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类别的,原则上属于B、C或H(托管)系列报表填报范畴。如本机构会计账将其记录为存贷款或应收款项,原则上属于D系列报表填报范畴。

对于本机构记录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但无法获知其具体产品类别的(债券类、股权类、基金类、金融衍生品类),原则上可将其视同购买了境外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发行的投资基金份额,在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报表(B01表)中进行填报。如为私募产品,未注明该产品投向国别的,则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B0108)”应填报为境外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所属的国家/地区;如该产品为境外公开上市的产品,则应填报该产品发行者的所属国别。

(八)境内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

境内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首次需将已知的所有持股比例小于该上市公司全部股权10%的股东(包括中国境内股东)信息报送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报表(B04表)中。后期,如果股票锁定期结束,股东自由上市交易所持股票,致使申报主体不再掌握全部股东持股信息,则申报主体可将代理人集中持有的部分和非代理人集中持有的、较大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投资者持有部分统一进行填报,此时,如果这类投资者的集合“本月末持股(份额)比例(B0420)”大于10%,则应在备注项中进行说明,以便国家外汇管理局后续核查使用,如不填写备注项,所填数据将不能通过系统校验。

(九)背对背金融产品交易(含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在背对背金融产品交易(含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申报主体通过对冲操作平衡了自身风险敞口,如果申报主体的背对背金融产品交易(含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有一笔或者两笔均涉及非居民交易对手方,无论表内或表外资产负债,只要是确定的、非或有性质的,则对整个经济体而言将存在对外的金融产品交易(含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敞口,应填报在对应报表中,且资产、负债业务应分开报送,不得相互抵销。其中,与非居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余额,应填报在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报表(C01表、H01表或H02表)中。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应根据相关交易产品属性,填报在对应报表中。

(十)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包含但不限于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管理层分红等形式。一般情况下,股权激励计划具有雇员报酬及金融工具的双重属性,其填报要求是:

1.申报主体提供非居民雇员的股权激励,属于雇员报酬、福利或奖励,应按照雇员报酬的填报要求报送,即境内雇主(申报主体)应将其填报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报表(E01表)“支付非居民雇员报酬 其中:非居民雇员股票期权支出(2501)”项下,填报时点是本机构会计账务记录相关费用的时点。

2.股权激励合约是金融工具,应按照具体金融工具的填报要求填写。以股票期权为例,雇主(申报主体)应将归属于非居民雇员的股票期权填报在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报表(C01表)中,本月(现金)结算收款额填报对应期权的期权费,即相当于前述案例中在E01表中填报的雇员报酬(企业相当于期权的卖方,雇员使用企业奖励的雇员报酬购买了企业卖出的期权,尽管实际过程中雇员本身没有收付行为)。在股票期权存续期内,应按照期权类合约统计原则,在C01表中按月填报交易和头寸市值。在股票期权到期时,C01表中本月(现金)结算付款额应填报该股票期权的已实现损益,本月末头寸市值填报为0。

3.对于直接发放股权的激励计划,应填报在吸收非居民股权投资(B04表)中。

举例:实际操作中,申报主体应根据本机构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安排和进展情况填报C01表。

如,第一个月,雇主(申报主体)约定以8元每股的内部价向非居民雇员提供股权激励,当月归属于非居民雇员的股权从0股增加到10股,在股权归属于雇员时,股权的市价为10元每股。此时根据雇主财务账,雇主在E01表的支付雇员报酬项目下(2501)填报20元(10元×10股-8元×10股),同时,在C01表“本月(现金)结算收款额(C0112)”中填报20元(2元×10股),相当于雇主向雇员支付了20元,雇员使用这20元从雇主购得市值20元的股票期权。月末,股权市价仍为10元每股,则雇主C01表中该股票期权的期末市值为-20元(负值代表雇主是期权出售方或负债方)。

第二个月,股权市价维持在10元每股,归属于雇员的股权仍是10股,则该股票期权的本月末头寸市值维持在-20元,当月无交易发生。

第三个月,雇员行权,以8元每股的价格从雇主手中购买股票,购买时该股权的市值为12元每股。由于上月末该股票期权市值为20元,则雇主首先在C01表上月末头寸市值中填报-20元。然后,雇主需在“本月(现金)结算付款额(C0111)”填报股权的执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价总额40元(4元×10股),在C0113和C0115下填报20元的非交易变动(价值重估影响),该股票期权本月末头寸市值为0。

如果提供雇员的为非上市股权或境外上市股权,则第三个月雇主还需在B04表中申报非居民雇员持有的股权情况,其中,“本月发行金额(B0410)”项应填报120元(12元×10股),月末市值填报该股权的市价。B0410下需填报120元而非80元的主要原因是,雇主以股票期权方式对雇员购买本机构股权的行为进行补贴,使得雇员仅支付80元就可以获得价值120元的公司股权。

(十一)跨国公司集中运营和资金池

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和跨境双向人民币或外币资金池业务,境内主办企业(财务公司或成员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吸收境外关联企业或非居民个人存款、贷款的:吸收的非居民个人存款信息,应申报在存款(非居民个人存款)(D05-2表)下;吸收的非居民机构存款、贷款信息,须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进行外债登记,获取外债编号,并在本制度的存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存放)(负债)(D05-1表)或贷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拆借)(负债)(D06表)中补全对应项目。

对于存放境外关联企业的存款、对境外关联企业的放款,应填报在货币与存款(含存放银行同业和联行)(资产)(D01表)或贷款(含拆放银行同业和联行)(资产)(D02表)中。

对于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应付款等,应填报在应收款(不含应收利息)(D04表)或应付款(不含应付利息)(D08表)中。

(十二)债务减免

债务减免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自愿取消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交易,而非债权人单方面认为不能收回债款而对债务的注销。

债权人减免债务人债务时,应将相应的债务减免额填报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报表(E01表)“资本账户支出(2700) 其中:债务减免(2701)”项下;同时,在资产对应的报表(如:贷款减免在贷款资产报表(D02表))中填报对方债务人还款交易。

债务人获得债务减免时,应将相应的债务减免额填报在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报表(E01表)“资本账户收入(1700) 其中:债务减免(1701)”项下;同时,在负债对应的报表(如:贷款被减免在贷款负债报表(D06表))中填报还款交易。

(十三)保险

境内保险机构与客户签订保险合约,但无法确定保单持有人(购买该保单的主体)所属国家/地区,而只能确定受益人为非居民的,视为境内保险机构为非居民提供的保险服务,纳入I01表统计。

如果保险合同为境外货运险,受益人是非居民但无法确定其所属国家/地区,则境内保险机构可将该保险的“保单持有人所属国家/地区(I0102)”“保单持有人所属部门(I0103)”和“保单持有人与本机构的关系(I0104)”按照境外保险赔付代理机构(如存在)所属国家/地区、所属部门以及与本机构的关系填报。

对于境内保险机构通过境内保险经纪公司或经纪人间接分保给境外保险机构,境外保险机构为实际再保险人,则应视为从非居民保险机构获得再保险服务,填报I03表;对于境内保险机构通过境外保险经纪公司或经纪人间接分保给境内保险机构,境内保险机构为实际再保险人,则无需进行直接申报,但需将使用境外保险经纪公司或经纪人所支付的保险经纪费用填报在E01表下。

对于通过英国伦敦劳合社分保业务分保至一个或N个承保辛迪加的,境内保险机构(分出机构)难以获得实际再保险人信息,可将英国伦敦劳合社填报为提供再保险服务的非居民机构。

(十四)福费廷及其转卖

1.对于福费廷等贸易融资类业务,本制度按照“谁直接产生对外债权或对外债务,谁申报”的原则来确定申报主体。无直接对外债权或直接对外债务的境内银行等机构,无需报送F01表、F02表(加工自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外债部分)。对于X01表,应本着“谁直接面对客户开展业务(居间、担保等),谁申报”的原则来确定申报主体。

2.境内银行A(申报主体)既是交单行,又为出口商叙做福费廷业务,则境内银行应将该笔债权填报在买断出口票据、单证业务报表(F01表)中,同时将该笔业务填报在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表(X01表)“境外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及应付未付即期信用证(境内银行为交单行)(2200)”项下。

3.境内银行A是境内出口商收到境外签发信用证的寄单行和通知行,出口商将该信用证在境内银行办理福费廷转卖,将债权转移至境内另一家银行B。此时,境内银行A需将该笔业务填报在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表(X01表)“境外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及应付未付即期信用证(境内银行为交单行)(2200)”项下,境内银行B需将该笔债权填报在买断出口票据、单证业务报表(F01表)中。

4.境内银行A办理福费廷跨境转卖业务,将跨境债权转卖给境外银行B。境内银行A应将该笔债权转卖交易填报在买断出口票据、单证业务报表(F01表)“本月净发生额(F0112)”中,“本月末余额(F0109)”填报为0。期末跨境债权关系已消失,无需填报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表(X01表)。

(十五)内保外贷

对于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在本制度中进行对外债权的申报。具体应根据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与境外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填报在对应债权工具项下。

(十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产品

期货保证金监测中心负责集中填报非居民交易或持有境内特定期货产品情况,具体填报C01表,填报身份为“作为3-境内结算机构报送”。境内期货公司(成员)应填报吸收的非居民保证金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D05-1表)。境内银行应遵循外债登记相关规定,申报吸收非居民存款数据,并在D05-1表补全相关信息。

对于境内机构收取的服务费收入,应纳入E01表填报。

对于境内机构因实物交割而产生的货物进出口,应纳入E01表填报。

 

四、其他填报要求

(一)关于战略投资者

境外机构以战略投资者等身份跨境持有境内上市机构表决权大于或等于10%,同时通过QFII或RQFII增持该机构股份应按以下要求报送:

1.境内机构应合并处理境外机构对其进行的投资,并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报表(A02表)中,按照单家机构合并的持股比例填报存量和流量信息。

2. QFII或RQFII等业务的境内托管机构,无论其委托人跨境持有表决权比例是否大于或等于10%,均应将其所掌握的托管数据完整地填报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报表(H01表)中。

3.对于A02表与H01表之间可能存在重叠的部分,境内托管机构与境外委托人(QFII或RQFII)应就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进行协调,正确填报投资工具发行人(对手方)所属部门,并将“非居民委托人与境内发行人(对手方)的关系(H0111)”项填报为“1.非居民委托人是境内工具发行人(或对手方)的境外直接投资者”,以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重复部分的数据进行处理。

(二)QDII或RQDII持有单家境外机构的股权10%及以上

1.QDII或RQDII应将合并的持股比例及对外股权投资流量填报在对外直接投资报表(A01表)中。

2.QDII或RQDII的境内托管机构应将QDII或RQDII持有的股权申报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报表(H02表)中,将居民委托人所属部门填报为QDII或RQDII所属的部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将“投资工具发行人与居民委托人的关系(H0212)”填报为“2.对手方是居民委托人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即是居民委托人持有表决权在10%及以上的境外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或合营机构”。

(三)具有QDII等身份但通过非QDII渠道跨境投资

QDII等强制托管类机构通过“港股通”等渠道购买港股,由于“港股通”等渠道对外证券投资数据已由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集中报送,QDII机构及托管机构无需重复报送这部分数据。

投资者具有QDII身份,但对外投资活动不占用QDII投资额度,且未通过“港股通”等渠道进行对外投资的,应由QDII托管机构或该机构自身进行直接申报。其中,应优先考虑由QDII境内托管机构作为代理人或管理人,代QDII机构进行申报(H02表);在QDII境内托管机构无法代为报送时,由QDII机构以自身名义申报(如B01表或B02表等)。

(四)非QFII或RQFII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股权或基金份额

对于在境内证券市场挂牌的股权或基金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申报在非居民投资境内发行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报表(B06表)中;对于非挂牌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不掌握的股权或基金份额,由境内募集该基金的基金公司将相关数据申报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报表(B04表)中。

(五)投资多地上市的境内机构股权

投资多地上市的境内机构股权时,应按如下要求计算直接投资的分界点(10%表决权或持股比例):

直接投资指一国居民持有另一国居民机构10%及以上的表决权或股权。因此,对于多地上市(如同时在A股和H股上市)的境内机构而言,应按照该机构会计账上显示的境内外合并的股权总额来衡量是否有非居民投资者持有该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或股权。持有该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的境外投资者是该机构的直接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