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QFII改革来了

发布:2016-09-06 10:20 来源: 中国外汇网
9月5日,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出台RQFII新规,对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继今年2月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进行改革后,9月5日,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出台RQFII新规,即《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帐户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外汇局对单家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统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实行备案管理。

《通知》同时指出,同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委托不超过三家托管人。委托多家托管人的,应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申请、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

《通知》明确了基础额度的标准并给出了计算公式:

  •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等值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下简称QFII额度)。
  •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QFII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人民银行、外汇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或批准的投资额度。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外汇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通知》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并明确了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和支出范围。《通知》特别指出,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和每只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同时止以下文件: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发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资函〔2014〕2号)

根据外汇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8月30日,已批准170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累计获得可投资总额度5103.38亿元,较7月末增加19.5亿元。2016年以来,有14家境外机构首次获批RQFII投资额度,年内RQFII新增额度为660.1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