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改革逐步加深

发布:2016-02-05 10:31 来源: 中国外汇网
外汇局昨日出台QFII新规,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QFII投资额度、汇兑管理等方面都予以一定程度的放松,进一步便利QFII资金的进出。

外汇局昨日出台QFII新规,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简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审批程序,在QFII投资额度、汇兑管理等方面都予以一定程度的放松,进一步便利QFII资金的进出,促进境外资金的境内投资便利化。

放宽单家投资上限

在投资额度方面,放宽单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上限。不再对单家机构设置统一的投资额度上限,而是根据机构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作为其获取投资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

《规定》同时简化额度审批管理,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获得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才须经外汇局批准。

《规定》首次明确了基础额度的标准并给出了计算公式:

  • 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美元计算,以下简称RQFII额度);
  • 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等值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RQFII额度(折合美元计算)。

此前外汇局规定,单家QFII申请投资额度每次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累计不得高于等值10亿美元。据外汇局郭松介绍,在放宽QFII额度管理方面,继2012年取消央行、主权类机构QFII额度上限后,批准部分保险类机构、大型资产管理机构额度上限突破10亿美元,并大幅简化额度调整、资金汇出入、数据报送等手续,便利了QFII机构的投资运作。

《规定》明确基础额度最高不超过50亿美元,最低不低于2000万美元,亦明确了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三类机构基础投资额度不得超过50亿美元。外汇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便利资金汇出入

一方面,对QFII投资本金不再设置汇入期限要求;允许QFII开放式基金按日申购、赎回。《规定》强调,QFII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外汇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同时,投资本金锁定期一律为三个月,且本金锁定期自合格投资者累计汇入投资本金达到等值2000万美元之日起计算。所谓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但《规定》仍保留了资金分批、分期汇出的要求。合格投资者可在投资本金锁定期满后,分期、分批汇出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合格投资者每月累计净汇出资金(本金及收益)不得超过其上年底境内总资产的20%。不仅锁定期大幅缩短,锁定期的计算标准也有放宽,QFII机构资金的流动性将大大提高。

 

2015年10月,外汇局曾简化QFII额度管理,放宽QFII额度汇入期的限制。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改革额度分类方式,统一额度管理,将原有的三类额度调整为开放式基金和其他产品或资金两类额度;二是简化额度调剂备案管理,同类产品之间的额度调剂可自行调整,开放式基金与其他产品或资金之间的额度调剂需要事前备案;三是放宽QFII额度汇入期的限制,经备案后可一次延长6个月汇入期;四是简化本金汇出程序,从批准改为事前备案。

郭松在介绍2016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重点工作时表示,将研究推动统一本外币跨境担保管理政策,适度放开境内机构对外转让债权类金融资产等改革政策;协调推进资本市场开放,改革合格境内和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目前,资本项目不可兑换子项目仅剩3项,主要集中在境内资本市场一级发行交易环节,包括非居民境内发行股票、货币市场工具和开展衍生品业务。

自2002年推出QFII制度,截至2016年1月27日,外汇局已累计审批QFII额度807.95亿美元,共279家机构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