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OFAC制裁案

发布:2014-06-27 09:11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4年第2期 作者:耿媛媛 兴业银行总行
中资银行对OFAC制裁的严峻形势要有清晰到位的认识,在繁多庞杂的单据中保持应有的警惕性,注意对制裁风险的识别。

中资银行对OFAC制裁的严峻形势要有清晰到位的认识,在繁多庞杂的单据中保持应有的警惕性,注意对制裁风险的识别。

牵涉OFAC制裁名单

2010年年末,国内A银行办理了一笔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下出口交单业务,开证行为新加坡B银行,偿付行为B银行美国分行,进口商为新加坡某企业,货物为钢卷、钢板类建材。A银行审单后认为单证相符,单据寄送后随即向偿付行发送MT742索偿电文要求偿付,5个工作日内即收到偿付行款项。不料,款项收妥后几个工作日后,A银行收到开证行B银行报文,称根据该行内部规定,无法处理本笔单据,已经退单,并且要求受益人退还已偿付的款项及资金利息。A银行随即联系受益人协商退款事宜,同时调阅单据资料,着手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哪些环节。果然,提单显示:这是一份由国内某货代公司以AGENT身份签署的中东航线提单,CARRIER处显示:HAFIZ DARYA SHIPPING CO。在OFAC制裁名单上,这家航运公司赫然在列。至此可以推断,开证行无法处理单据的原因是航运公司为OFAC制裁对象。A银行将这一情况告知出口商后,后者在2个工作日内便备好款项退还偿付行,并与进口商协商由信用证结算改为其他方式结算此批货物款项。

风险不可小觑

类似案例近些年时有发生,国外因违反OFAC制裁政策而收到罚单的银行也不在少数。越发严峻的国际制裁形势带给信用证业务的一种特殊风险——OFAC制裁风险,应当引起银行单证人员的关注与重视。

OFAC制裁是美国发起的经济贸易领域制裁。官网显示,目前OFAC经济制裁主要包括八个部分:特殊指定国家和个人的制裁(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Sanctions)、伊朗制裁、叙利亚制裁、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制裁、反恐怖主义制裁、反毒品和麻醉品交易制裁、古巴制裁和其他项目制裁。这每一个制裁范围都有严密的美国联邦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立法依据予以支持,OFAC有权对可疑财产予以扣押或冻结。OFAC将不定期进行重新评估,更新或发表新的制裁措施及名单。

其中,与国际结算联系最为密切的当属SDN名单,里面罗列了被认为是已经触犯国际法或者对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可能造成威胁的实体或个人。

相比于联合国、欧盟及其他国家制裁,尽管OFAC制裁名单是美国基于本国国家利益制定的,多少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也非完全公平公正,但美国综合国力雄踞各国之首,美元是最主要的国际结算币种,OFAC制裁范围最广,执行和惩罚力度最大的事实,使得OFAC制裁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影响最为深远。

首先,OFAC制裁范围不断扩大。OFAC制裁项目繁多,以SDN名单为例,2014年2月27日发布的最新SDN名单全文长达592页,涵盖了所列实体或个人的名称、别名、地址、国别、证件编号等详细信息。并且,不仅仅包括进出口贸易商,还包括金融机构、航运公司、货运代理等机构,甚至具体到特定的船只、飞机等,可谓无所不包。可见,OFAC制裁这张无形的网已经围绕贸易的各个环节撒开了。前述案例中,开证行、进口商和出口商都不在SDN名单上,但是航运公司不幸属于SDN名单,于是导致该笔业务与制裁有联系,影响到出口商正常收汇。

其次,OFAC制裁网络不断渗透。如前所述,OFAC有美国法律授权,许可其对可疑财产进行扣押或冻结。尤其是2001年以后为有效打击全球恐怖主义活动,遏制全球范围内的洗钱活动,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明确了司法管辖实行“长臂管辖原则”,即如果外国金融机构涉嫌违反美国有关法案的规定,只要上述机构在美国设有分支机构或在美国境内开有账户,原则上美国法院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这大大加剧了OFAC制裁网络的渗透程度。由此,“长臂管辖原则”对世界各国银行的经营尤其是合规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国际结算业务上反映的更加明显。上述案例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开证行及进口商地处新加坡,而出口商及交单行位于中国,但是由于偿付行是开证行美国分行,因此这笔业务仍需受到OFAC监管。

最后,OFAC制裁执行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美国对于金融机构尤其是国际性大银行违反包括国别制裁和反洗钱规定的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屡屡提出指控或开出巨额罚单以维护其权威。2009年,瑞银集团(UBS)、劳埃德TSB银行分别支付5.36亿、3.5亿美元用于和解美国当局有关银行帮助多个受制裁国家进行交易的指控。2 010年,巴克莱银行支付2 . 9 8亿美元和解类似指控。2012年,荷兰国际集团(ING BANK)因帮助古巴和伊朗等受制裁实体违法转移资金接受美国当局6.19亿美元罚款。渣打银行因违反美国制裁伊朗措施接受3 .4亿美元罚款。汇丰集团因对洗钱监管不力受到19. 2亿美元的巨额罚单。2013年,苏格兰皇家银行支付1亿美元以了结美国当局针对其是否违反美国对伊朗、苏丹、缅甸和古巴的制裁而进行的调查。遭到此类指控或者罚单,不仅使银行蒙受巨额经济损失,还将使得银行声誉受到影响。随着中资银行全球化战略的铺开,国际参与度的提高,中资银行更加需要重视不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合规经营。

挑战信用证独立性

信用证独立原则是信用证结算的一大特色: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不受基础交易影响。而OFAC制裁的出现,使得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单证相符,开证行却可能以交易涉嫌OFAC制裁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而开证行此类作法往往也能够得到法庭的支持。因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UCP所确立,而UCP本质上是一种国际惯例,而制裁措施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其效力高于国际惯例。

实务中,我们常会看到某些信用证文本含有OFAC制裁措施的条款,似乎在提醒信用证各当事方注意该笔业务的制裁风险。但实际上,信用证文本是否明确载有制裁条款,都不会影响制裁措施的法律效力。换言之,即使信用证文本没有制裁条款,如果OFAC认定该项基础交易违反制裁措施,则开证行也可以据此拒绝承担付款责任。由此可见,制裁措施一经颁布施行便以法律形式存在,属于国际法、国内法和政法法令的范畴,其效力始终高于信用证规定及国际惯例。

信用证独立原则受到破坏,使得不确定性增加,给当事各方尤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带来不利的影响。就出口商而言,其安全收汇风险大幅增加。由于可能涉嫌违反OFAC制裁规定,单据可能被拒付、退回或不予处理,开证行有正当理由解除付款责任。如果不能与进口方协商通过其他方式结算款项,出口商便面临无法收汇甚至钱货两空的局面。而且,凡是被怀疑可能涉嫌OFAC制裁的交易都需要提交OFAC进行各项审查,审查期间所产生的货物滞港费等成本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笔额外费用由谁承担须通过双方协商。如果审查证实交易确实违反了OFAC制裁相关规定,则出口商还将遭到美国法院起诉,其损失更难以估量。银行如果蓄意隐瞒事实、直接或间接参与帮助出口商对抗OFAC制裁规定,或者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造成违反OFAC制裁的事实,银行都可能受到美国法院的起诉或者罚款,不仅会使其蒙受经济损失,更会对其声誉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防微杜渐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由此定义OFAC制裁风险属“合规风险”。只要美国的制裁政策不会改变,这种风险就不会消失。因此,银行只能从自身着手,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构建防范机制予以应对。具体到信用证业务,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其一,相关部门注意分工协调与配合,全面制定及执行合规政策。以兴业银行为例,一笔信用证业务前前后后牵涉到总分行贸易金融部、总行作业中心单证处及资金清算处。而合规政策的制定及执行需要内控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法律事务部门共同参与。因此,把控信用证下OFAC制裁风险首先需要这些部门合理分工。例如,由哪个部门负责汇总更新制裁名单,由哪个部门负责定期提示特定制裁风险,由哪个部门负责进行案例总结与信息共享,由哪个部门负责单证条线合规风险培训等。

其二,业务操作人员需要有效利用OFAC制裁名单进行风险识别。OFAC官方网站会不定期更新制裁名单,可以作为银行进行业务审查的一个重要依据。目前,不少银行单证条线实行前后台分离的操作模式,意味着前后台人员需要各司其职,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风险防范。前台人员比较熟悉客户情况,在与客户沟通中应提醒客户注意交易对手及航运公司等是否可能涉嫌受到制裁。后台单证人员处理的是单据,应对单据上的信息负责。比如,反观本案中的提单,有一些小细节应引起审单人员注意:提单左边印就一行小字,经辨认为波斯文,这是伊朗的官方文字;对提单注明的“CARRIER: HAFIZDARYA SHIPPING CO”比较陌生,应有查阅制裁名单的意识。本案也为后台单证人员敲响了一记警钟:对OFAC制裁的严峻形势一定要有清晰到位的认识,这样才能不放松警惕,在繁多庞杂的单据中保持应有的警惕,注意对制裁风险的识别。除此之外,开发黑名单管理系统嵌入到业务操作系统,通过关键字段匹配对操作人员予以提示,也是提高制裁名单使用效率的有效方法。

其三,关注时事政治动态,重点关注敏感国家和地区。如前所述,OFAC制裁措施的推出基于美国国家利益,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关注时事政治动态有助于提高风险识别敏感度。比如,随着乌克兰政权的突变及克里米亚半岛宣布独立加入俄联邦,美俄关系有持续恶化的迹象,美国已将俄罗斯部分官员及俄军纳入制裁名单。这不得不让人担心,如果两者继续交恶,制裁措施是否可能进一步扩大到经济贸易领域?对于交易涉及受到OFAC全面制裁的敏感国家:伊朗、古巴、朝鲜、缅甸、叙利亚,即使交易对手不在SDN名单,也要考虑是否可能违反针对这些国家的国别制裁,并及时向客户提示风险。2011年英国高等法院审理了一桩涉及国际制裁的案件(Soeximex SAS V. Agrocorp International Pte Ltd),认定:信用证下基础交易——出口“缅甸产”大米足以构成“向缅甸提供间接的金融服务”,违反OFAC对缅甸制裁的规定。

总而言之,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OFAC制裁趋严的大背景下,中资银行要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控制国际结算信用证合规风险。如果客户的确需要与地处敏感国家和地区的交易对手开展正常贸易,一定要做好背景调查、名单查询等前期工作,并建议使用非美元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