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单据名称与运输路径主副争议

发布:2014-02-27 10:19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3年第4期 12月1日出版
开证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运输路径与运输单据的对应关系,使运输路径与要求的运输单据类型相符,以免不利局面的出现...
背景案例
 
在国际商会咨询意见TA735中,信用证要求提交CLEANONBOARDB/L,但44栏位并不仅仅涵盖“港至港”,还规定了其他内容:44A(收货地):SOUTHKOREA;44E(装货港):ANYPORTINKOREA;44F(卸货港):PERUCALLAOPORT;44B(最终目的地):LIMA。受益人提交了名为OCEANB/L的运输单据,相关栏位内容如下:PLACEOFRECEIPT:BLANK;PORTOFLOADING:ULSAN,KOREA;PORTOFDISCHARGE:PERUCALLOPORT;FINALDESTINATION:LIMA。
 
咨询者提出三个疑问:1.提交何种运输单据,多式运输单据还是海运提单?2.按照UCP600中的19条还是20条去审核提单?3.如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为多式运输单据,能否接受含有上述内容的提单?
 
国际商会对TA735的答复数易其稿,几经否定与变动,最终通过了饱受争议的R751/TA735REVFINAL:1.无论名称如何,单据只要满足了信用证条款,即可接受;2.第20条将适用;3.在UCP600的第19-25条运输单据的“无论如何命名”原则下,可接受。
 
本案的问题源于信用证中列明的运输单据名称与运输路径不匹配,而R751意见的令人困惑之处在于,按照第1和第3点结论,应提交多式运输单据,但审核的规则却是适用于提单的UCP600第20条。
 
案例分析
 
当信用证中列明的运输单据名称与运输路径不一致时,究竟该以何为准来提交运输单据?实务中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以运输路径为准与以运输单据名称为准。
 
第一种观点认为,以运输路径为准,单据的名称并不重要。ISBP745的A39中显示:“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要求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无名称,单据内容必须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UCP600的第19-25条,对于运输单据的名称均有“无论如何命名”的规定,故应由信用证条款中的运输路径来决定运输单据的类型,进而决定UCP以及ISBP中相关条款的适用。信用证上的运输路径显然属于国际商会意见中提到的信用证条款,运输单据上需作出相应显示,并且按国际商会提及的“无论如何命名”原则,提交的运输单据名称与信用证列明的运输单据名称不一致并不重要。案例中,由于装货港为韩国具名港口,国际商会认为运输单据上收货地栏位内容的缺失不构成不符点。LIMA为非港口城市,海运这一运输方式无法完成信用证要求的全部运输路径,故从运输路径判断应提交多式或联运单据而非提单,而此时UCP600第19条适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信用证列明的运输单据名称来选择运输路径,对于不适用于该运输单据的运输路径部分视为非单据化条款。运输单据的名称通常是直接指向了运输单据类型,如提单与海运单在单据表面可能仅存在单据名称的差异,UCP600也未将两者加以区分。例如,44E、44F显示的地点或地理范围同时作为海(河)港与空运港存在,则必须视信用证中列明的运输单据名称来进一步决定提交空单、提单或海运单。因为UCP600第20条A(III)的规定,所以提单只需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装卸港。按UCP600第20条去审核运输单据,信用证上的收货地、最终目的地并不是提单需要显示的内容,应将其视为非单据化条款。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观点均有待商榷之处。对于第一个观点,单据的名称是单据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含有包装、重量等细节而名为发票的单据难以被界定为箱单或重量单,名为海运单的运输单据无论如何也难以被认为是提单,运输单据的名称并非宽松到“无论如何命名”的程度,并且这里的“无论如何命名”指向的是实际提交的运输单据名称,不意味着信用证上列明的运输单据可以随意命名。开立信用证时对要求的运输单据没有一个准确而恰当的名称,显然属于信用证的指示不清。忽视信用证中列明的运输单据名称,是违背了信用证本意的。对于第二个观点,ISBP681规定,当信用证要求提交仅涵盖海运的港至港提单时,UCP600的第20条适用。ISBP745则将ISBP681中对提单的“仅涵盖海运”要求删除,使得那些与海洋相通的河流上的港口成为提单的装卸港变得名正言顺,但没有改变对运输路径为港至港的要求。而案例中的运输路径并不仅涵盖港至港,则不能适用UCP600第20条。
 
对比两个观点可以发现,第一个观点与国际商会意见的第1、第3点结论一致,第二种观点与国际商会意见中的第2点结论一致。但问题是,第2点与第1、第3点并非可以互相兼容,按照第1、第3点结论必然提交多式运输单据,适用UCP600第19条,R751存在内部矛盾。
 
ISBP745新界定
 
在ISBP745中,D1)C中要求:“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多式或联运单据以外的运输单据,且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运输路径清楚地表明应使用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例如,信用证显示了内陆收货地或最终目的地,或者信用证的装货港或卸货港栏位填写了一个地点,该地点事实上是一个内陆地点而不是港口时,该单据的审核应适用UCP600第19条。”不难看出,在由一种运输方式无法完成全部运输路径时,即使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不是多式或联运单据,也应提交多式或联运单据。这可视为ISBP745对信用证指示不清的“惩罚”。E1)A进一步要求:“信用证要求提交只涵盖港至港运输的运输单据,即信用证没有提及收货、接管地或最终目的地,无论其如何命名,这表示该单据的审核将适用UCP600第20条。”上述两条明显地推翻了之前R751的第2点结论,鉴于R751自身的矛盾以及与ISBP745抵触,R751已被国际商会正式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E1)A中“涵盖港至港运输的运输单据”,并未指明该运输单据名为提单。不少信用证并未严格按SWIFT报文格式要求在44E、44F栏位显示装卸港,还有很多信用证列明的运输单据名称可能为多式或联运单据,但运输路径仅为港至港。这些信用证下的运输单据需按UCP600第20条审核,但并不意味着一旦运输路径为港至港时,运输单据都需按照UCP600第20条去审核,原因在于海运单、租船提单同样是“涵盖港至港运输”的运输单据。F1)A中规定:“信用证要求提交只涵盖港至港运输的不可转让海运单,即信用证没有提及收货、接管地或最终目的地,无论如何命名,这表示该单据的审核将适用UCP600第21条。”尽管F1)A中含有“无论如何命名”语句,但暗示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须指向“不可转让海运单”,关于租船提单的相关段落中,亦有类似论述,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运输路径不能决定运输单据类型时,需要结合信用证中列明的运输单据名称作进一步判断。
 
综合ISBP745可以看出,运输单据类型的选择应以运输路径为主,单据名称为辅。提交的运输单据类型应由运输路径来判断,而不是由信用证中列明的运输单据名称决定。仅由运输路径不能决定运输单据类型时,需要结合列明的运输单据名称去选择运输单据类型;UCP600中条款的适用,则由运输单据类型决定。
 
信用证之外的运输路径信用证规定的运输路径与运输单据名称完全相匹配时,理应不会给制单、审单带来困惑。然而,实务中不少运输单据除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运输路径外,还显示了额外运输路径,如提单除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装、卸港外,还显示收货地、最终目的地等额外内容。从运输单据本身判断,可能事实上已提交了多式或联运单据,而非提单。
 
对于显示了与装货港相同或不同的收货地的提单,UCP600以及ISBP681、ISBP745均有相关内容直接或间接表示可接受。ISBP745中E1)A等段落只是针对信用证的要求,并非禁止提单等运输单据显示收货地、最终目的地等信息。问题在于,显示了最终目的地特别是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可接受吗?此时的运输单据还是提单吗?不符点“提交了多式或联运单据而非提单”成立吗?
 
UCP500第23条A(III)中规定:“提单需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尽管提单可能注明不同于装货港的收货地,及/或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地。”按此规定提单显示最终目的地纯属额外信息,但现行UCP600以及ISBP745中已无类似规定。国际商会前银行委员会技术顾问GARY先生在FAQ的20.21中答复,UCP500的上述规定仍然有效,提单可显示与卸货港不同的最终目的地。鉴于UCP600生效后并无相反国际商会意见出台以及GARY先生的权威性,UCP500的第23条A(III)等可作为重要参考意见。
 
惯例关注在信用证规定的运输路径之间的运输方式,而不关注运输单据显示的额外运输路径可能导致的运输单据类型改变。但这种事实上的运输单据类型改变,可能会带来物权的不确定性、转递货物的不便以及运费划分纠纷等。因此,实务中应避免显示这类额外运输路径,如确系基础合同的原因,应寻求改证。
 
结语
 
运输路径与运输单据名称的不一致性,源于信用证内容的指示不清楚,源于对信用证MT700等报文中相关栏位的混乱使用。开证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运输路径与运输单据的对应关系,在开立信用证时,需仔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开证申请书、基础合同等资料,指出其中不规范之处,使运输路径与要求的运输单据类型相符,否则可能面临收到的运输单据类型与实际需要的运输单据类型不一致,拒付无门而不得不付款,同时又可能无法控制货物。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需仔细审核信用证,对于信用证中运输路径与基础合同、运输单据名称等不一致时,应当寻求修改信用证,而不要亲信申请人的承诺贸然发货,以免产生钱货两空的风险。在制单环节中,不要画蛇添足,额外显示信用证之外的运输路径,以减少可能的不符点纠纷。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3年第4期 12月1日出版   陶富]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合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