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问答

发布:2017-11-29 16:38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3期 作者:严仕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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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业和个人能否以人民币进行跨境服务贸易结算?
A: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企业和个人开展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对于个人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如果银行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Q:企业如何以人民币对外支付国际运输费用?
A:
对于无相关违规记录、未进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且银行认为可信的企业,可将《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以及运输发票、运输单据和运输清单三者之一,交银行审核后直接办理资金汇出。
对于过往有相关违规记录或银行认为需要关注的企业,应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运输发票及运输合同(协议);如为海运代理企业,需提供海运提单,空运代理企业需提供空运单据,邮政及其他运输方式需提供邮寄单据或其他相关运输单据材料;此外,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时,银行还可视情况要求此类企业提供相关税务证明材料(按规定不需纳税或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税务证明材料的除外)。

Q:企业如何办理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A:
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首先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符合企业自身的经营范围。对于无相关违规记录、未进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银行认为可信的企业,可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以及合同(协议)或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经银行审核后直接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
对于过往有相关违规记录或银行认为需要关注的企业,应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合同(协议)、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同时,对外劳务承包项下收付还需提供注明身份证号码的劳务人员名单表,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收付需提供包含承包方式、工程规模、工程进度和完工期限,以及工程款项的划拨和使用情况等关键要素的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此外,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支出,银行还可视情况要求此类企业提供相关税务证明材料(按规定不需纳税或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税务证明材料的除外)。

Q:企业如何办理技术进出口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A:
技术进出口指企业从境外引入或向境外转移技术,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企业从事技术进出口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首先其业务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对于无相关违规记录、未进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银行认为可信的企业,可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以及合同(协议)或发票(付款通知);属于国家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的,还需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对于过往有相关违规记录或银行认为需要关注的企业,应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合同(协议)、发票(付款通知)、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技术进出口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支出,银行还可视情况要求此类企业提供相关税务证明材料(按规定不需纳税或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税务证明材料的除外)。如果技术转让使用费支付是按照销售提成的,企业还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或包含相关销售额的年度审计报告。

Q:企业在对外经贸往来中能否以人民币对外支付或收取国际赔偿款(指与保险赔付无关的赔偿,如进出口中涉及的退货、经济纠纷等赔偿)?
A:可以。对于无相关违规记录、未进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银行认为可信的企业,可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原始交易合同和赔偿协议(赔偿条款),经银行审核后直接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
对于过往有相关违规记录或银行认为需要关注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如有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银行可在审核后直接办理;如无上述文件,则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支出,银行还可视情况要求此类企业提供相关税务证明材料(按规定不需纳税或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税务证明材料的除外)。

Q:企业办理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有无更加简化、便利的程序?
A: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关于印发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汇律秘发〔2017〕7号),对于无相关违规记录、未进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银行认为可信的企业,其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收付,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只凭企业提供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就可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作者单位:外汇局江苏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