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6〕29号
发布:2016-11-07
编辑:2020-02-21
来源:
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原文链接 http://www.safe.gov.cn/safe/2016/1104/6820.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