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际业务图景
编者按:远离了高歌猛进,2016年各家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稍微显得有些寂寥,稳中求进、控质量、控风险成为主基调。同时,国际业务各个业务板块的发展也呈现冰火两重天:保理业务如火如荼,贸易融资则低位徘徊,信用证业务波澜不惊,保函业务在创新求变,国际福费廷悄然实现了点面之变,这些业务变化值得回味与总结。2017年,新的业务发展征程已经拉开序幕,这些业务图景又将如何?同时,制裁、反洗钱已纳入商业银行防控风险的必要一环,重要意义已毋需多言。2017年的国际业务发展,我们需要关注什么?又需要把控哪些业务核心要素?本期实务专题将一一为您揭晓……
信用证:波澜不惊
由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基础方式,是贸易融资产品的孵化器,份额的下降并不意味着绝对额的下降。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信用证的平稳运行仍是一种趋势。
信用证是国际金融与国际贸易的晴雨表;而国际贸易与贸易融资的兴衰,又决定着信用证业务的发展。根据国际商会《2016全球贸易金融调查报告》,2016年全球投资走势低迷,贸易市场缺少开放性进展,贸易保护主义日益增加,防范金融犯罪的合规要求,以及中国以去产能为主要特征的再平衡,对银行满足客户贸易融资需求造成了一定阻碍。受此影响,信用证在贸易金融产品中的平均占比从2014年的近45%下降到2015年的38%,2016年占比则更低。随着大宗商品交易的疲软,开立信用证的平均金额也从2014年的64.3万美元下降为35万美元。信用证下首次交单拒付率虽然没有改变,但由于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15%的银行报告显示,法院止付令增多。可见,欺诈或欺诈纠纷导致法院对信用证止付这种令人忧虑的趋势,依然在持续。
有些萧索的2016年
回顾2016年,信用证业务有几个重要方面值得一提,分别是业界出现了关于UCP600修订的咨询或建议;韩进破产给信用证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等待多年的新《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关于处理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终于发布。
回顾关键词之一:UCP600修订
2016年与信用证相关的重要议题之一是UCP600的修订。按照以往惯例,UCP每10年左右修订一次。UCP600自2007年实施至今已近10年,因此,业界出现了关于UCP600修订的咨询或建议。ICC认为,对UCP进行修订,是为了反映银行、运输及保险等相关行业的发展,以使这些变化传导到信用证方面。如果UCP已经因这些行业的进步而对信用证形成了阻碍,则有必要修订;如果仅仅是UCP惯例本身出现错误或对其条款运用产生误解,则仅需要修订ISBP或发布案例意见,而非修订UCP。ICC经过分析UCP600实施以来反映的问题后发现,关于UCP600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签字、单据功能、货物描述等技术层面,均属于对惯例与信用证实务进一步理解的问题,而不是UCP600过时的问题(It is a lack of understanding with regard to practice, not the rules, that is causing the problems)。因此,经过综合考虑所反映的信息,ICC认为,对UCP600进行修订的时机并不成熟。虽然仍在进一步征求各国家银行委员会的意见,但从调查反映的事实到ICC的观点可以看出,新的一年很难启动对UCP600的修订。
回顾关键词之二:韩进事件
纵观UCP发展史,韩进破产可以说是对UCP与信用证造成巨大影响的事件之一。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而大凡贸易必然涉及银行融资,比如进口授信开证与出口议付。而这些融资又往往依赖于货物本身的担保或货权单据的质押。韩进事件中,作为承运人的海运公司破产,导致其承运船只被法院查封,甚至连带其所承运的货物被扣押,直接影响了贸易货物的运输与交接,并最终危及到银行融资的安全。然而,按照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货物与合同层面的问题本不应影响相符单据下开证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但是,破产、扣船、扣货、船舶滞留等连锁反应,最终扣动了银行拒付的扳机。不少银行因考虑自身的融资风险,纷纷用各种理由对相符单据拒付,而法院轻易下发的止付令更是火上浇油,给信用证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也显露出信用证无法从根本上独立于基础交易的问题。
回顾关键词之三:国内信用证新办法与保函司法解释
2016年,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发布了新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根据该办法,国内信用证从以往仅仅适用于货物贸易,扩展到既适用货物贸易又适用于服务贸易。国内信用证既是内外贸一体的需要,也是国际信用证延续与发展的体现。可以想见,在金融与贸易供应链中,国内信用证的开展必将对国际信用证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处理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国内保函可以开立为独立保函,实现了国内保函与国际保函的统一,体现了合同意思自治的法律特性,从而达到了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国内保函与国际保函在独立性方面的一致,为国内独立保函业务及“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企业走出去奠定了基础。
再领悟再学习的2017年
展望关键语之一:UCP600条款再学习
由于银行、运输及保险行业的发展变化并不大,UCP600并未对信用证业务形成阻碍,因此ICC趋向于不对UCP600进行修订。然而,正像ICC调查指出的,修订动议中反映的问题,主要来自与对UCP本身的理解,重点集中在签字、单据功能、货物描述等技术层面。可以看出,ICC的调查反映了这样事实,UCP600这样的国际惯例,越是每天运用,越可能存在人云亦云而不予深究的现象。惯例刚开始公布或员工刚入行时,会有一个培训学习热潮;风头一过,大家对惯例的学习便变成了一般性浏览,或人云亦云地顺其自然,或浅尝辄止地流于表面。而信用证业务涉及不同行业与不同知识,变化发展日新月异,使得UCP经常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所以,即便到了大家公认的修订周期,UCP600中很多条款甚至是关键问题,不少单证人员仍未正确掌握。因此,与其对UCP600修订,还不如对其进行重新学习。
比如“5个银行日”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定,一般单证人员从UCP600实施伊始即认定其意思是“对相符单据开证行必须在收到单据第二天起的5个银行日内”付款。其实,仔细研究UCP600便会发现,“5个银行日”是银行审核单据及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而不是用来付款的时间。UCP600关于付款的规定是“一旦单据相符,开证行必须承付”(Provided that the stipulated documents are presented to the issuing bank and that they constitu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the issuing bank must honour),而对付款行为的执行并未划定具体时间尺度,即并不限于5个银行日之内。符合惯例精神的做法是,一旦确定单证相符,则须尽快付款。因此,如果仅审单便占用了5个银行日,则第六日付款并不违反UCP600的规定。
如果说对于5个银行日的误解属于全球银行“约定俗成”的错误,那么,关于议付定义中“同意预付(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也是议付”的概念,至今绝大部分银行仍然不甚理解。这完全是对UCP600的学习不够深入造成的。UCP600实施初期,大家对此定义的讨论热闹了一阵,但疑问主要集中在“同意预付而最终并未融资是否构成议付”上,最终因为没有定论而不了了之,也因此至今并未理解这一规定的真谛。
其实,“同意预付也是议付”的意义在于,当议付行同意向受益人融资而受益人当时并不急需资金时,若议付行在向开证行交单的面函上注明自己“已同意在受益人需要时随时预付”,则开证行与申请人便应将此视为一种议付,也就不能再借口欺诈随意向法院申请止付令。而对于法院而言,则即使收到止付申请,鉴于UCP600已将此视为议付,也不得擅自发出止付令,因为一旦议付行如此标注,则意味着在法院止付之前的任何时间,议付行都可能已进行了实质议付。也就是说,收到相符单据后任何时点的止付,都有可能构成对善意第三方的伤害。
除UCP600与ISBP本身不少条款需要重新学习之外,每年ICC还会围绕UCP出版大量案例意见。这些案例意见反映了UCP与ISBP不能含盖的问题,丰富了UCP关于单证审核的标准。但不少银行对此并未及时在一线员工中培训学习。比如“Hong Kong Port”是否为“any port in China”,凡此种种,不在少数。所以,新的一年有必要扎扎实实地对UCP600条款重新学习,温故而知新。
展望关键语之二:UCP600精神再认识
UCP600遵循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与合同互相独立,银行仅从表面上审核单据。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毫无疑问,这一原则是信用证赖以生存的基石,已经深入人心。这一原则只有得到切实维护,才能保证信用证的健康发展。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一旦这一原则妨碍了相关方的利益,便会轻易遭到挑战。这一现象在韩进事件中表现尤甚。比如,有的银行挑剔单据,用莫须有的不符点拒付;有的竟置信用证基本原则于不顾,以“申请人称承运人倒闭,货物滞留港口”为借口干脆将单据退回;还有的银行对信用证下交单已经承兑,由于韩进事件的发生,撺掇进口方向法院申请止付令,而法院也不顾开证行已承兑的事实仍然下发止付令。
此类案件充分反映,不论是企业还是法院,甚至是从事信用证专业、视信用为生命的银行,都有必要重新对UCP600的独立抽象原则重新进行学习,充分认识这一精神的重要意义,切不可对其选择性运用,一旦自己的利益受损,便将其弃之如敝屣。否则,将危及信用证的生存与发展。
展望关键语之三:明晰新规定的影响
其一,随着内外贸一体化进程及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标准进一步趋同。尤其是新《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考了UCP600的基本规定,不仅吸取了UCP600的优点,还弥补了UCP600的不足。因此,新《办法》将会对国际信用证产生重要的影响。比如关于议付,根据UCP600的定义,议付行仅能对相符单据进行议付;但实务中单据完全相符的比例并不高,而因不符真正被开证行拒付的比例则更低。多数是5个银行日内开证行并未拒付,有的还发来了承兑或付款通知。此种情况下议付行向受益人议付,本应得到开证行的偿付。但是,不论UCP600还是ICC案例意见,均未对此“虽不符但开证行未拒付或已承兑”情形下的融资是否构成议付进行明确,使得实务需求与惯例规定之间出现空白,严重影响了受益人的融资需求。
基于UCP600的这一不足,新《办法》明确:单证不符情况下,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发来了到期付款通知,议付行可以议付。这种使议付不再拘泥于“相符单据”的规定,为今后国内银行国际证下的议付提供了间接依据,一旦引起纠纷时对法院的判决将会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关于信用证下的追索权,新《办法》没有像UCP600那样保持沉默,而是进行了明确:开证行与保兑行的付款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议付行议付后是否有追索权,取决于与受益人之间的协议;一旦发生欺诈,开证行与议付行对受益人均有追索权。如此明确,不仅与UCP下开证行与保兑行的付款是终局性付款的传统精神相一致,同时也丰富了欺诈例外的内涵。此前惯常的理解是,发生欺诈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可以通过法院发止付令止付,但付款之后发现欺诈,是否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则缺少法规依据。新《办法》如此规定,有利于遏制受益人利用付款与发现欺诈之间的时间差进行诈骗的企图。而这一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我国法院在国际证下对欺诈的处理。
其二,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今后信用证业务的影响同样不容小觑。举例而言,关于保证金,《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对于按照特户管理并移交开立人占有的独立保函开立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此意味着,开立保函的保证金要具有金钱质权的性质,必须满足“特定化”和“移交占有”两项条件,才仅能冻结而不得扣划。该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保证金性质不明的难题,显然同样适用于关于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因此,今后业务操作中银行应务必注意对开证保证金用“特户”的方式进行特定化管理,做到不混用,不乱用,实际移交开证行。
欺诈例外是保函与信用证的共同原则。但是,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纠纷案件止付标准低、程序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在止付程序的要求上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条件,即人民法院裁定止付必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一是止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须证明欺诈情形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二是止付申请人须证明,如不止付将给止付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是止付申请人需提供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
对于“止付令”的申请人来说,如何确定欺诈情形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如何证明如不止付将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何判断止付令的担保金额“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的损失”,从《规定》看,要求层次较高,措辞较为严厉,无形中增加了证明的难度。而法院自由裁量时也必然趋向于高标准、严要求。不仅如此,一旦法院受理了止付申请,则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书面裁定。这就意味着,止付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是现实可得的,无需人民法院通过调取证据的途径获得,否则法院便无从受理。这其实是加大了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的难度,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长期以来滥用止付令破坏保函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这一不良现象的蔓延。换言之,将来以欺诈例外申请止付,法院发布止付令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小。这就要求进口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应谨慎适当地设置单据条款,通过单据对受益人进行制约,而不是一味寄希望于止付令的保护。
展望关键词之四:电子化单据与BPO
早在UCP500实施过程中的2002年,ICC便为信用证下电子交单制定了相应规则,即eUCP。15年过去了,虽然运输、保险、银行、海关、检验等机构电子化程度得到了飞速发展,然而信用证下的电子交单却仍是雾里看花。究其原因,除各相关行业电子化程度参差不齐外,主要的是使用传统纸质单据的惯性使然。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信用证下单子单据的提交,既没有行政性要求,又没有“带头大哥”,完全顺其自然,以至于直到今天电子交单仍停留在初级阶段,电子化交单将会很快普及、单证人员将大量分流的担心也并未变成现实。
那么,近几年推出的新型电子结算产品BPO情况又如何呢?是否像ICC设想的那样不久便会取代信用证、托收等传统结算工具呢?前述ICC《2016全球贸易金融调查报告》显示,80%的银行受访者报告,他们在BPO应用方面没有变化,最新的科技驱动变化并未比以往更深地推动BPO电子结算业务的实践。这一调查结果与我国目前的国际结算现状表明,BPO的推广和发展,乃至更新的区块链电子产品,与eUCP下的电子交单或BOLERO类似,必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取代传统信用证并非一朝一夕的事,狼一时来不了。
就我国信用证发展情况而言,虽然随着企业对外交往越来越频繁、信用体系越来越完善、进出口双方相互了解越来越深入,其使用与TT汇款相比,份额在逐年下降,但由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基础方式,是贸易融资产品的孵化器,份额的下降并不意味着绝对额的下降。未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信用证的平稳运行仍是一种趋势。而向BPO的转型及向国内证的发展,实则是国际信用证生生不息的重要表现。
作者系ICC DOCDEX专家,ICC CHINA信用证专家、保函专家,招商银行单证中心专家组专家、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