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版”跨境融资政策对企业影响几何?

发布:2016-05-13 11:09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1期 作者:王寿群 杨朋霖
“全国版”的政策大礼包终于来啦!哪些主体将从中获益,新政下的跨境融资备案如何操作,请听专业人士来解读。

自2015年1月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深圳管理试点以来,未能参与试点的企业与金融机构可是满满的羡慕呀!翘首以盼中,“全国版”的政策大礼包终于来啦!哪些主体将从中获益,新政下的跨境融资备案如何操作,请听专业人士来解读。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11期,将于6月1日出版

作者:王寿群 杨朋霖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谁将受益?

&新政适用的融资主体范围扩展到所有在中国注册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且对融资主体(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没有财务指标、融资业务资质方面的要求,可以帮助融资主体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尤其首次纳入了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且为其提供了比银行类金融机构更高的杠杆率,可以提升其融资额度。

&借助差异化、标准化、加权化的动态管理模式,新政不再简单采取以净资产的倍数或总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来计算融资余额上限,提高了融资额度上限计算的灵活性,负债率偏高的企业型融资主体将受益较多。

&通过跨境融资额度,金融机构可以快速从境外关联金融机构或其他资金提供方获取流动性,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新政对作为境外资金提供方的“非居民”主体资格未作限制,这就为境外资金对接国内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需求,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提供了合法渠道。

如何操作?

企业型融资主体将改为事前签约备案,只需在合同签约后且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进行签约备案,时限相比现行规定明显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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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企业型融资主体跨境融资业务主要流程

金融机构型融资主体将改为事后备案,除在首次进行业务前需向人民银行报送本机构的融资余额、融资余额上限及计算流程外,在融资余额小于融资余额上限的条件下可与境外资金方直接签订合同,仅需在提款后按照新政要求向人民银行、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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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金融机构型融资主体跨境融资业务主要流程

特别提示:效果因融资主体特征将有所不同

&对于境内融资十分困难且能够接受资金价格上涨幅度的企业而言,新政提供了跨境融资的新渠道,无疑将发挥“雪中送炭”的作用。

&对于在境内仍有融资途径、希望通过跨境融资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的企业来说,这种预期可能会在当前的汇率、利率市场环境下“落空”。&对于境内外资银行来说,由于其一级资本普遍小于中资银行,如按照一级资本计算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额度,再考虑币别及期限转换因子,其实际可用额度可能会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