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在IMF可兑换评估排名中为何靠后

发布:2015-12-17 10:09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23期 作者:马昀 盛雯雯
在IMF的评价体系中,人民币可兑换程度比较低,原因在于中国和IMF对资本项目开放的评估方法有不同之处。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100个经济体的评估,2013年,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程度名列第92位,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仅高于印度(排名第96位);而排名最高的经济体为日本、赞比亚等国。其他主要经济体资本开放程度的排名情况是:英国名列第14位,美国名列第36位,德国49位,俄罗斯59位,巴西64位。为什么在IMF的评价体系中,人民币可兑换程度会如此低呢?这需要从IMF的评估方法说起。

IMF对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评估方法

IMF资本项目可兑换排名,主要采用了IMF经济学家Schindler所编制的资本管制指数。这是目前被普遍认可和使用最为广泛的方法。该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数据来源

Schindler 的测算方法以IMF每年出版的《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Annual Report on Exchange Arrangements and Exchange Restrictions, AREAER,以下简称《汇兑年报》)为基础。《汇兑年报》将各国的资本项目信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列出项目名称;第二部分列出是否有管制,“是”表示该项目存在管制,“否”即为不存在;第三部分列出管制项目的详细信息。Schindler在编制指数时,会同时参考第二、三部分的信息。

评估项目

《汇兑年报》将资本项目分为十大类,分别为:(1)货币市场工具;(2)债券和其他债务类证券;(3)股权投资;(4)集体投资证券如共同基金和投资信托;(5)金融信贷;(6)衍生工具和其他工具;(7)与贸易直接相关的商业信贷;(8)担保、保证和备用融资便利;(9)不动产交易;(10)直接投资。在上述分类基础上,每个大项又细化为若干小项,合计共32小项。

评分原则

Schindler指数在评估时严格遵循以下两条原则:一是若资本项目信息第三部分无相应的详细信息时,将以第二部分的“是”或“否”作为是否存在资本管制的依据。“是”代表该项目存在管制,赋值为1;“否”即不存在,赋值为0。二是若第三部分存在详细信息,则以第三部分内容作为评估依据。此时大致又可分为四种情况:第一,行政审批标准。当一项交易需从官方部门获得“授权(authorization)”、“批准(approval)” 或“许可(permission)”时,认定该项目存在管制,但“报告(report)”、“登记(registration)”或“通知(notification)”等并不属于管制。第二,数量限制标准。对项目设定数量型限制(ceiling)的,均被认定为管制,即使限制是出于审慎监管动机,也同样适用。第三,国家安全标准。对基于国家安全原因设立的限制性政策,免于被认定为资本管制。第四,非普遍性歧视标准。对某一类行业设定的限制性措施,免于被认定为资本管制;但如果是不加区别地实施行业歧视或私人企业歧视,则被认定为资本管制。

计算方法

基于上述评估项目和原则,Schindler分别计算各小项目流出管制和流入管制的强度;再计算出平均数作为该国某年流入与流出管制指数;最后再将流入与流出管制指数平均,得到该国资本项目管制的总强度指数。Schindler指数从0到1不等。数值越大,表明该国资本管制程度越高。2013年,中国的Schindler指数得分为0.9(仅商业信贷项下不存在资本管制),印度为0.95,日本为0,英国为0.05,美国为0.15。

中国和IMF对资本项目开放评估的比较

对资本项目开放程度的测算并没有统一标准,Schindler指数只是众多评估方法中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我国对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也有自己的评估方法。2002年前后,外汇局提出了依据资本项目类别进行评估的方法,设立了可兑换、基本可兑换、部分可兑换和不可兑换四类标准,并据此对各项目管制程度进行打分和综合评价。最新的评估结果显示,当前人民币资本项目有34项达到部分可兑换及以上水平,占资本项目全部40小项的85%以上。为什么IMF和中国的评估结果会有较大差异呢?通过比较两种方法,大致可以发现其中的缘由(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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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IMF方法的相同点

一是评估思路相同。IMF和中国都是以国际收支平衡表关于资本项目的分类作为评估的基础。IMF数据源是《汇兑年报》提供的信息,中国的数据源除了《汇兑年报》,还包括实时政策变化。二是评估均考虑了流出和流入两个方向。其中,资本流出包括居民在境外购买,以及非居民在境内购买和发行;资本流入包括非居民在境内购买,以及居民在境外销售或发行。三是本质上都是主观打分。IMF和中国的评估方法,均需评估人员基于数据源进行主观判断,作为打分和评价的依据。

中国与IMF方法的不同点

一是评分标准不同。IMF的评估打分只有管制和不存在管制两类,非此即彼,缺少中间地带。而中国的评估打分,分为可兑换、基本可兑换、部分可兑换和不可兑换四种状态,从而提供了中间状态的空间。以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为例。目前的新政策允许内地投资者在境内购买香港的公募基金,内地的公募基金可以在香港市场出售,但在实施初期,设置了3000亿美元的投资额度。按照我国的评估方法,该项目不能评估为“不可兑换”,而应该属于“部分可兑换”的中间状态;但按照IMF的评估方法,由于3000亿美元属于数量限制,新政策因而没有达到可兑换的标准,因此仍然只能认定为“存在管制”。

二是评估角度不同。我国的评估以资本项目管制为起点,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目标,按照可兑换程度作为评估的标准;IMF的评估方法正好相反,以资本项目自由化为起点,关注距离自由化的远近。

三是评估环节不同。我国的评估强调可兑换,评估的重点是汇兑环节,对交易环节较少涉及;而IMF强调的资本自由化,评估的重点不仅包括汇兑环节,也包括交易环节。由于基金的评估内容要比我国更为广泛,可能会影响评估结果。以直接投资为例。按我国的评估方法,我国直接投资项目在汇兑环节已实现了可兑换;但是按照IMF的评估方法,由于商务等部门对直接投资设置了前置性审批,如将FDI分类为“鼓励”、“允许”和“限制”三类,将ODI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因此只能归为资本管制。

四是评估内容不同。IMF和我国都是以资本项目为基础进行评估的。但IMF小项只有32小项,少于我国40小项的内容。主要差别反映为对个人资本项目(个人贷款,个人礼品、捐赠、遗赠和遗产,个人财产转移等8小项)的处理。由此可见,我国的评估覆盖面比IMF更全面。

总体来看,IMF对我国的评估结果与按照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评估方法得到的结果有一定程度差异,对此我们应正确看待、妥善应对。一是要以我为主,坚持有管理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不能为可兑换而可兑换,需结合我国实际,按照有管理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思路,稳步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留对外债和衍生产品等高风险项目的必要管理。二是灵活主动,顺应国际惯例,完善资本项目管理。当前,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已大幅提升,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管理,监管的行政审批色彩大幅下降;但由于历史习惯等原因,在一些管理名称上仍带有行政审批的痕迹,应按照国际惯例尽快改过来。如将“许可”更名为“报告”,在IMF评估方法下,得出的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