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贸项下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研究

发布:2015-11-18 10:27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21期 作者:常博
部分企业借助货物贸易项下本外币政策的差异,规避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或违规进行套利活动,或实现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埋下了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隐患。

部分企业利用货物贸易项下本外币管理政策的差异,规避外汇管理政策以实现套利,造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有必要探索开展货物贸易项下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的研究,以进一步提升贸易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切实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货贸项下本外币政策异同分析

一是企业登记环节不同。外汇政策要求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人民币政策要求由银行为企业进行信息登记。

二是单证审核规定不同。外汇政策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单证审核内容,不仅要求进行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还对部分付汇业务、退汇以及B/C类企业应提供的单证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其他外汇收/付汇业务可依照国际结算管理审核有关单证;而人民币政策仅提出原则性规定,要求进行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实践中银行多参考外汇要求)。

三是监管管理与风险防范手段不同。外汇管理主要通过全面采集涉外主体的货物流和资金流信息,对其实施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并将其分为A、B、C三类,对B、C类主体实施严格监管;同时,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总量核查和分项监测预警指标,能够对货物贸易外汇收/付汇业务进行全面跟踪和非现场管理,及时预警提示异常情况。跨境人民币管理则主要通过事后对比交易逐笔信息,排查异常主体,定期发布出口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对名单内的企业,要求银行在为其办理跨境结算时严格进行业务真实性审核;相比之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监测预警体系也较为薄弱。

货贸项下本币结算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是本币结算成为B类企业规避外汇管理政策的途径。对于B类企业,外汇局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即要求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业务均应进行贸易信贷报告;同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要求其在可收/付汇额度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但是,若B类企业选择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则无需进行贸易信贷报告;同时人民币收入无须进入待核查账户,且收入金额也不受可收汇额度的制约。因此,如果B类企业借助人民币结算,必然会弱化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削弱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效力。如某金属制品企业处于A类时并未有明显的人民币结算偏好,但降为B类后其人民币结算规模增长迅猛。经核实,该企业的人民币结算,除了正常的业务需求外,有相当部分是为了规避对B类企业的外汇监管。

二是本币结算成为部分企业违规套利活动的手段。当前,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尚未完全实现,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在岸、离岸市场汇差和利差长期存在,致使企业跨市场套利成为可能。同时,与外汇管理政策相比,贸易项下人民币管理政策相对宽松,部分企业通过本币结算实现违规套利活动的情况较为突出。以人民币NRA账户为例,由于人民银行对人民币NRA账户购汇的政策适用及业务流程尚未明确,各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的政策把握尺度不一,在履行购汇的贸易真实性审核职责及购汇数据报送的准确性方面均存在着一定问题,也为不法企业进行违规套利活动提供了可能。如某境外企业于2014年3月27日开立人民币NRA账户,截至2015年3月上旬,该账户累计发生跨境人民币收入67.36亿元,并通过外汇NRA账户购汇支出56.63亿元。从收支源流来看,其大额人民币收入均来自于其自身境外账户,而绝大部分购汇资金去向均为企业境外账户或银行中间账户。从收支日期看,发现同一交易日的收支金额基本一致,呈现为典型的境外资金境内购汇“一日游”。经核算,2014年12月以来,企业共发生11次“一日游”,若以CNH-CNY即期汇差150点来算,其一笔6亿元的“一日游”即可获利约146万元,企业累计获利逾千万元。据此,企业借贸易之名利用人民币NRA账户进行违规套利,一方面虚增了贸易购汇规模,放大了贸易外汇资金流出性偏离程度,干扰了对贸易外汇形势的分析;另一方面,扰乱了人民币汇率价格形成机制,并会误导市场预期。

三是本币结算成为部分企业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工具。几年来,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已成为部分不法企业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主要渠道,而通过采取本币结算或本外币交叉结算的方式,更“便利”了企业资金的跨境资金流动。如某企业在成立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人民币项下离岸转手买卖收入仅为1.8亿元,支出却高达8.3亿元,且支出金额与其注册资本金一致。企业借助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将资本项目资金通过贸易渠道流出境外,再以货款收入进入企业人民币结算账户,不仅实现了资金的境内外自由摆布,更规避了资本金使用要逐笔提供真实用途发票等资本项目有关规定。此外,由于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在外债管理政策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在人民币离岸价格低于在岸价格的情况下,以人民币协议融资为代表的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导致跨境人民币融资资金大幅流入,其中不乏银行协助企业将境外美元融资结汇后,假借“跨境人民币融资”之名流入境内,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

完善货贸项下本外币一体化监管

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跨境资金对国内经济的影响也日见增强。鉴于当前我国金融关键领域改革尚未完成,逐利企业利用本外币监管政策差异,套取境内外利差、汇差收益,或实现资金异常跨境流动的违规情形,将在可预见的时期内长期存在。为支持守法合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防范跨境收支风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短期内:一是加强货物贸易项下本外币一体化监测分析。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人员应将本币纳入日常监测分析视野,并增强对境内外利差、汇差变动的敏感性,厘清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主要渠道和操作手法,结合地区外汇收支形势,及时对重点银行和企业进行风险提示。二是加大对异常企业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力度。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人员应针对检测分析中发现的异常企业,及时对其实施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同时,将异常企业信息及时通报给辖内银行,督导其审慎开展相关企业的跨境收支业务。三是深化跨部门联合监管的深度和广度。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对内应加强外汇检查、跨境办、反洗钱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异常信息交换制度,探索建立联合办案的工作模式;对外应加强与海关、税务、公安及地方政府等部门的监管合作,依托企业综合资信库平台,探索建立一整套优化联合监管的机制,共同打击异常跨境资金流动,提升监管合力。

中长期内:一是继续推进人民币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缩小境内外资金价格差异,消除套利空间;二是构建本外币一体化的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风险预警体系,通过宏观审慎分析识别出潜在的系统性风险,研究制定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三是修订并完善货物贸易项下外汇与人民币管理政策,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明确政策适用及操作规程,杜绝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资金的异常流动。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