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最后一公里”

发布:2015-04-17 11:19 来源: 《中国外汇》2015年第7期 作者:外汇局经常项目管理司业务监管处
正在试点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是对传统银行支付业务的有益补充,拓展了跨境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渠道,打通了跨境电子商务资金结算的“最后一公里”,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2015年1月,外汇局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标志着试点一年多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得到进一步推进。这也是外汇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以下简称5号文)的基础上,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监管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从无到有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兴贸易方式,交易双方借助网络通讯技术达成商贸交易,甚至可借助大数据分析预测、引导消费,进而促成交易。该贸易方式的发展,有效降低了商务交易的搜索、撮合等成本,大幅扩展了交易的空间和时间,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跨境电子商务是近年我国对外贸易的新增长点。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中仅网上零售交易额就超过了2.78万亿元,相当于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63%。网上零售交易额比上年增长49.7%,较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快37.7个百分点。同期,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达6.4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47.9%。网络交易的活跃用户也不断增长,仅支付宝就有活跃买家3.1亿人。

快捷的资金结算支持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和必要条件。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外汇局于2013年2月发文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通过互联网支付模式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客户集中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试点业务的开办,拓展了跨境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渠道,实现了境内第三方支付服务在地域范围及币种范围的延伸。这有利于支付价值链的优化整合,增进境内支付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我国企业和个人而言,便捷了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资金结算;同时,通过运用熟悉的境内第三方支付服务,也减少了法律商业风险。

截至2015年2月,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5个试点地区共有支付宝、财付通等22家支付机构参与了试点业务。2014年,支付机构通过试点业务累计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17亿美元,交易范围涵盖货物贸易及酒店机票、留学教育、软件服务等部分服务贸易。其中,货物贸易收支占56.3%,主要为个人“海淘”支出。

我国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从无到有,目前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

优化完善

试点业务开展一年多后,外汇局在对试点业务进行调研总结的基础上,结合第三方支付的立法推进及支付机构的业务诉求,于2015年1月出台了7号文,进一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试点。与5号文相比,7号文着重在业务支持、风险管理、数据采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是坚持实名审核要求。客户实名要求是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基本要求,也是试点业务坚守的基本原则。各支付机构应严格规范客户、商户实名认证程序,并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以确保在可疑交易发生时,可追溯到具体个人或机构。

二是进一步放宽试点业务。相比5号文,7号文以风险可控为底线,通过放宽试点地区范围、单笔交易限额等,进一步便利试点业务开展。首先,放开试点地区限制,强调“试机构,不试地区”,全国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均可以申请参与试点业务。其次,提高试点业务单笔交易限额。试点业务定位于支持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互联网支付。此前22家试点支付机构办理的货物贸易单笔交易金额限定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服务贸易单笔交易金额限定在等值5万美元以下。相对较低的交易限额限制了试点政策支持的电子商务类型,即主要支持了C2C业务,对B2C、B2B业务支持相对有限。7号文将试点项下货物贸易单笔交易限额提高至等值5万美元,与服务贸易单笔交易限额持平。

三是规范试点流程。跨境互联网支付,关系到企业及个人网络交易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涉及金融稳定问题。对于此类业务核发牌照管理是多数国家的做法。7号文保留了对支付机构试点业务办理的必要辅导和验收程序,要求支付机构在开办试点业务前,应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但从便利市场主体的角度,7号文简化了业务审批流程,由注册地分局具体负责对支付机构试点业务的验收,并据此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事前登记和出具正式批复文件。银行凭正式批复文件为支付机构办理试点相关业务。

四是放宽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限制。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要求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将客户备付金全额缴存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保障客户备付金资金安全的重要监管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6号,7号文从便利支付机构业务开展的角度,在坚持1个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基础上,取消了5号文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总户数的限制,支付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总户数限制的取消,利好支付机构业务操作和资金归集。但上述政策的放宽是以坚持风险底线为前提的。7号文要求,各试点支付机构须规范外汇备付金账户使用,试点业务均应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办理,不得借用其他账户收付试点业务相关的外汇资金;同时,要对客户外汇备付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限定通过外汇备付金存管账户办理“出金”业务。7号文有关外汇备付金管理的未尽事宜,遵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管理。

五是重视交易信息报送及保存工作。互联网金融与大数据分析紧密结合,信息采集和分析是其基础性工作。外汇局对于试点业务的监管同样以信息采集分析为基础。7号文坚持主体信息和交易信息的采集报送原则,各支付机构应在银行配合下完成涉外收支数据、结售汇信息等的申报工作,同时保留充分的交易信息备查。

六是强调对试点业务的监督核查。7号文单独增加了一章“监督核查”,强化监管要求。从分工上,明确注册地分局对试点支付机构负主要核查职责,但其他分局有义务对辖内试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从监管形式上,外汇局将以非现场监测分析为日常监管主要手段,并结合进行不定期现场核查。根据监督核查结果,注册地外汇局有权缩小支付机构的试点业务范围、交易限额,暂停甚至取消支付机构的试点资格。

成效明显

过去,个人“海淘”主要通过国际信用卡、境外支付机构如Paypal的账户进行支付。试点业务开展后,个人仅凭境内熟悉的支付机构支付工具如“支付宝”,即可完成“海淘”的资金结算。由于“海淘”门槛降低,境内个人通过试点业务的跨境网购支出大幅增长,2014年仅个人跨境网购支出就超过15亿美元,占全年试点业务跨境收付总额的88.5%。

在出口方面,我国中小企业一直积极谋求通过电子商务模式实现对外贸易。过去,进行交易的模式是“电子商务平台+银行结算”。在该种交易模式下,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取得的结算资金均为外币,因此,中小企业还需在银行柜台完成“最后一公里”作业,即办理收结汇。部分企业因交易凭证获取问题,在结汇环节存在困难。

在试点业务中,上述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试点政策规定,外汇局认可交易的电子单证作为真实性审核依据。支付机构通过银行可以为中小企业集中办理收结汇,使收结汇环节直接整合到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中小企业通过试点业务即可直接收取人民币货款,跨境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实现了全程电子化,有效节约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并提高了资金结算效率。

试点业务主要支持了进口支付业务。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支付机构通过试点业务,进口支付占比接近90%,而对出口收汇的支付服务则相对有限。进出口业务的不均衡,有多方面的复杂成因。其中,客户对支付工具的使用习惯对客户拓展也有重要影响。进口业务中买家主要为境内个人,实现业务的跨境延伸相对容易。对于出口,境外买家对中资支付机构认可度较低,在支付服务中倾向使用欧美国家较为熟知和认可的支付工具。从试点情况来看,各支付机构的客户拓展能力存在差异,目前的试点业务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支付机构;在出口收付的支付服务拓展普遍存在困难,表明国际市场还需要时间培育。尽管支付机构对于出口收结汇的支付服务拓展困难,但这部分业务量仍在逐渐增长:2015年2月,试点业务的出口收入额虽然仍较小,但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超过25倍。

试点业务的开展,支持了本土支付机构的快速成长。试点业务实现了境内第三方支付服务的跨境延伸,有利本土支付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2013年9月开始,17家支付机构先行开展试点业务;2014年7月,试点支付机构增批至22家。支付机构经过前期业务拓展,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实现业务的快速增长。其中,2015年2月,支付机构通过试点业务跨境收付合计超过2.5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2.5倍。各支付机构专注于不同行业的支付服务,相对优势逐步显现,跨境互联网支付展示了强劲的增长潜力,并与电子商务发展实现了良性互动。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跨境互联网支付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支付机构也凭借强大的用户基础反哺了跨境电子商务。2014年年底个人“海淘”业务的快速增长,即与支付机构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接、用户资源共享有很大关系。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政策的推进,是外汇管理契合互联网金融及电子商务发展的新举措,是对传统银行支付业务的有益补充。试点政策拓展了跨境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渠道,打通了跨境电子商务资金结算的“最后一公里”,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