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银商合作”新模式

发布:2014-12-29 10:38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2期 作者:谭海文 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
随着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蓬勃发展,商业银行将会迎来更多的业务机遇,“银商合作”市场潜力巨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境内以能源、金属及农产品为代表的大宗商品交易活动日渐活跃,贸易规模快速扩张,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呈现出集中化、平台化特点,交易模式日益成熟。部分商业银行抓住这一业务机遇,通过与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开展业务合作,为交易商提供结算、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开启了“银商合作”新模式。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

境内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最早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1985年,重庆率先提出建设工业和农产品的贸易中心,拉开商品流通领域改革的序幕,并产生了区域性的商品批发市场,后逐渐转为自由贸易模式,产生贸易中心。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交易市场开始出现,1992年,国内首家电子商品交易平台——中国茧丝绸批发市场成立。进入21世纪以后,网络技术的应用催生了在线交易模式,也使得交易平台从区域性转向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全国性及地区性的交易平台4000家左右,而成规模的就有60多家,年交易额突破5万亿元人民币。

交易平台的地区分布。目前,我国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主要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以及内陆大宗商品资源省份。其中,东部沿海地区的交易平台呈现出区域集中化特点,主要分布在环渤海(京津冀辽)、长三角(江浙沪)以及华南(两广)区域;内陆地区的交易平台主要分布在河南、云南、安徽、山西、黑龙江等大宗商品资源性省份。

交易平台分类。如果按行业分类,我国的交易平台可分为能源化工类(石油、煤、塑料等)、金属类(稀贵金属、有色金属、钢铁等)、农产品类(粮食、棉花等)以及综合类,基本覆盖了各个行业,上市商品种类较为齐全(见表1)。如果按运营属性分类,我国的交易平台可分为一对多的第二方交易平台和多对多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其中,一对多的交易平台主要由生产厂商或者大型贸易商自建运营,如东方钢铁在线、武钢电子商务网等,旨在为厂商开辟新的销售渠道,提升市场知名度;多对多的交易平台多数是由独立的行业内第三方搭建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易市场,供买卖双方按既定规则进行自由的现货商品交易,例如渤海商品交易所、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等。平台上商品品类繁多,涵盖广泛,商户自由入驻。多对多平台以促进交易为核心,衍生出的业务内容和盈利模式多种多样,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

交易平台的交易模式。境内交易平台虽数量众多,分类广泛,但交易模式却大致相同,主要交易模式有挂牌、竞价及协商交易。挂牌交易是指交易方将其准备交易货物的详细信息(数量、价格、品牌/规格等)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发布求购/销售信息;交易对手方根据“挂牌”信息进行查询,并确定是否成交。交易日完结后,交易商未成交的挂牌量(如有)失效。竞价交易模式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入场交易商对标的商品进行竞买/竞卖的交易模式。在竞价交易开始前,竞价交易的相关信息以及可以参与竞价交易的交易商的准入条件(如有)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示。竞价交易常见于一方交易商强势或垄断的交易平台,如国家政策棉或储备粮销售即采取此种交易模式。协商交易是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签订交易合同,并根据合同中的商品质量、数量、价格、运输方式、交割日期、地点等进行交易。协商交易方式下,交易市场负责见证交易、代为结算及监督执行,并对质量纠纷等提供协调服务,使买卖双方的票款结算安全有保障,适用于互相之间不太熟悉的交易商之间的交易。

除上述三种主要的交易模式外,还有一些交易平台推出了做市商交易、超市交易等其他较为个性化的交易模式,以满足不同行业的交易特点及不同的交易商需求。(表2为我国部分交易平台的交易模式。)

交易平台的交收流程。据了解,我国各交易平台的商品交收和资金结算流程基本一致。大多数交易平台对交易双方实行履约保证金交易制度,即在参与交易前并不要求买卖双方存入全额货款或商品,而是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通常为交易金额的20%,有的交易平台允许以现有仓单替代保证金),即可参与交易。交易成交买卖双方进入商品交收流程。流程1:卖方须将全部商品发运入库,仓库对商品数量/规格/品质进行初检后出具仓单(或其他形式的货权凭证),卖方将仓单交给交易平台;买方则将全部货款存入交易平台指定账户,由交易平台确认货款到账后,向买方出具提货单(同时注销仓单),买方在规定时间内持提货单到仓库验货。流程2:买方验货无异议后,交易平台向卖方支付一定比例货款(通常为80%),同时释放卖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流程3: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交买方后,交易平台向卖方支付剩余部分货款,交易终了。但也有一些交易平台允许交易双方私下进行商品交收和资金结算,交易平台仅起到交易撮合配对的作用。

支付结算及融资服务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具有交易资金密集,交易商分布广泛的特点,而商业银行所具有的资金及客户优势,使其成为交易平台的重要合作伙伴。商业银行为交易平台提供的账户以及交易资金的支付结算服务,保证了商品交易能够正常进行。此外,银行还与交易平台进一步合作,为交易商提供交易资金的融通服务,扩大商品交易规模。

支付结算服务

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平台的战略合作伙伴,需为交易平台提供结算服务,实现入金、出金、清算等功能,同时满足交易会员跨省、跨行收支结算需求,并提供资金的第三方监管职责。目前,交易平台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结算系统与交易中心结算系统进行对接,依托银商转账模式,实现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与交易平台专用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实时划转,以满足交易平台正常交易结算的需求。

交易平台结算体系的整体设计支持多行接入,即不同交易商可以在不同银行开具一般结算账户,且交易平台支持不同银行间资金的拨付。同时,交易会员资金由中心负责监管,银行根据交易平台的指令进行资金划拨操作。

交易平台结算体系的账户结构主要包括交易平台一般结算账户、交易商一般结算账户与二级虚拟账户。其中,交易平台一般结算账户是交易平台在银行开设的实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交易商划入交易系统的资金;交易商二级虚拟账户是银行在交易中心一般结算账户下为每个交易商开设的二级子账户,并与交易商一般结算账户进行绑定,以实现对交易商的出/入金、资金对账等项服务。

银商转账模式的特点在于,交易商的交易在途资金均需在交易中心一般结算账户下进行监管,资金封闭流动,卖方不能在货物过户之前收到货款,买方也不能收到货物之后拒付货款。交易中心充当买卖双方的中介,保证交易行为的顺利进行。

融资服务

银行通过与交易平台开展合作的方式,向交易商提供融资。据统计,目前市场中主流的融资产品为仓单质押融资及应收账款融资。

仓单质押融资。由于大多数交易平台设计的交易流程中都以仓单等权利凭证的转移作为货物权属的转移,因此,基于仓单的质押融资是银行推出的最普遍的融资服务方案。根据仓单在融资时点的可获得性,该方案又较为常见,后一种模式因融资发放时卖方尚未发货,银行及买方面临一定的卖方履约风险。

在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项下,部分交易平台通过对物流及资金流的控制,可支持银行在交易商融资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先行释放仓单,待交易商将仓单出售后,用销售回款偿还银行融资。此外,个别交易平台为扩大交易规模,以自身作为交易商参与到商品交易中,并以仓单为质押,在交易商承诺限期回购的前提下,利用银行融资向交易商采购商品,并以交易商到期支付的回购款项偿还银行融资。此种方案的优势在于:对于交易平台而言,虽然作为融资主体增加了银行负债,但其作为交易商参与交易可扩大商品的交易规模,活跃交易市场;对于银行而言,对交易平台提供授信可省去对交易商逐一发起授信的繁琐流程,并克服了因交易商分布广泛而产生的异地授信难题,业务量可迅速做大(但可能面临交易平台的集中性风险);对于交易商而言,此种资金融通方式不计入负债,且资金用途较为灵活。

应收账款融资。该方案是指交易平台的卖方在平台上实现销售并形成应收账款后,银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并以买方交易商到期付款作为还款来源。由于大多数交易平台采取即期交易方式,针对卖方交易商的应收账款融资较为少见,银行仅针对个别交易平台推出此项服务。

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复苏企稳,交易平台在境内大宗商品交易中的枢纽地位将逐渐加强,交易商、交易商品及交易量将进一步增加。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与交易平台的合作,一是可实现交易资金封闭运行,增加低成本存款沉淀;二是可借助交易平台的交易商资源,实现客户基础的批量拓展;三是可依托交易平台的交易制度,实现对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全面掌控,控制业务风险。因此,随着交易平台的蓬勃发展,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广阔的业务机遇,“银商合作”市场潜力巨大。本文结合交易平台未来发展趋势,对商业银行下一步深化与交易平台的合作提出以下建议。

推进线上融资,改善客户体验。目前,全国主要交易平台都已实现在线交易功能,交易商登录交易平台线上系统即可完成商品交易,操作方便简易。此外,随着近年来网络金融的逐渐兴起和电商业务的推广,一些商业银行加大了电子化研发力度,通过与交易平台进行银企直连等方式,为交易商提供在线的融资服务。如中行与河北钢铁交易中心进行系统对接,为交易商提供多种形式的在线融资服务。

商业银行的在线融资一般采取与交易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方式,因前期投入较大,目前的市场应用仍较为狭窄。不过,对于银行而言,在线融资不仅能够提升客户体验,还可有效增加客户粘性,而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及银行竞争的不断加剧,在线融资会逐渐成为主流趋势。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大线上融资的研发、推广力度,抢占市场先机。

优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大型交易平台的交易商往往呈现出全国分布的特点。对于异地注册的交易商,其希望以交易平台一点统一对接银行融资服务,以避免出现多头接触、沟通不畅的局面。这就需要银行有效整合渠道资源,理顺内部机制,为分布全国的交易商提供“一点接入”的融资服务。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对全国分布的交易商,“一点接入”的服务方案可采取两种内部管理模式。第一种是“一家通吃”模式,即由一家分行(通常为交易平台所在地分行)负责与交易平台的对接,并统一为交易商提供融资服务。此模式的优点是银行对于交易商具有相同的风险偏好和定价体系,内部沟通环节少;缺点是对异地交易商的贷后监管容易落空。第二种是“分工协作”模式,即由交易平台所在地分行对接交易平台,由交易商所在地分行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此模式的优点是能够有效控制交易商业务风险;缺点是不同分行对交易商的风险偏好、业务定价难以保持一致,且内部沟通成本较高。

因此,无论采取哪种模式,银行都需要优化内部管理流程,以提升“一点接入、全国响应”的服务水平。

优化授信评审理念,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商业银行基于交易平台提供融资与传统公司信贷业务在风险管理上存在的不同之处,需要建立专业化的风险管理体系,以推进业务的发展。

首先应优化授信评审理念。交易平台电子化程度的日益提升,使得反映交易商信用记录的交易数据积累和共享成为了可能,因交易授信的理念及方式应运而生。相比传统授信评审方式,因交易授信能够在有效评估客户资信的同时,缩短评审流程,加快放款效率。目前,国内如阿里小贷、京东商城等交易平台小贷公司推出的针对交易商的融资服务,利用交易数据对借款人进行资质审核,可在短时间内实现融资发放。在“大数据”时代下,通过与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银行也能够获得交易商的交易数据,并可从中对其信用资质进行评价。此外,通过接受仓单质押,银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释客户信用风险。因此,银行在为交易平台交易商提供授信服务时,应改变传统授信评审思维,树立因交易授信的理念,加大对交易数据、风险缓释品等债项维度的关注,降低主体信用评价在授信评审中所占的权重。

其次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银行在交易平台融资模式中所面临的不同于传统信贷的风险点,主要在于交易平台风险及商品市场风险。其中,交易平台风险主要包括法规风险及操作风险,属于集中性风险,具有低频率、高损失的特点。对此,建议银行在与交易平台开展业务合作时,应重点审核其历史经营情况是否正常、交易制度是否健全、交易系统运行是否顺畅、内部管理是否完善等,以有效规避此类风险。商品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以及客户违约时银行处置仓单的风险。前者可通过银行合理设定融资比例、逐日盯市及跌价补偿进行缓释,后者可通过银行优先选择主力交易商品办理融资来进行缓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