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12月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要点

发布:2014-12-08 编辑:2016-01-28 来源: 中国外汇网
2014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

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4年7月31日)

(2014年7月31日)

要点:

2014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

《目录》共收录外汇管理政策法规297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4年9月22日)汇发[2014]44号

要点:

宣布废止和失效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34件,其中废止18件、宣布失效16件。具体包括:综合规定5件、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2件、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9 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规定10件、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规定3件、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规定2件及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规定3件。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 资本项目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7月4日)汇发[2014]37号

要点:

一是优化管理流程。根据外汇管理的职责和目标,合理界定返程投资外汇管理范围。按照“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的思路,改革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方式,优化相关管理流程。

二是精简管理环节。调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范围,只对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取消原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登记、融资登记和融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同时简化变更登记内容。

三是简化业务材料,对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仅要求提供标准化、格式化的申请表、资金合法性承诺、身份证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是拓宽资金流出渠道。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同时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

五是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六是明确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登记范围,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合理需求。

七是强化风险防控的理念,在简政放权、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通过加强统计监测,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7月4日)汇发[2014]36号

要点: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四是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五是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六是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七是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自2014年8月4日起实施

第三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要点:

一是将结售汇业务区分为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分别制定管理规范。

二是降低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市场准入管理。

三是转变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方式,赋予银行更大的自主权,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外汇业务发展中的主观能动性。

四是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和资格要求,实现以事前审批为重向以事后监管为重的转变。

五是根据外汇实践发展,修订部分罚则内容。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部分 外汇市场与人民币汇率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年7月1日)银发[2014]188号

要点:

一是取消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买卖价差管理,由银行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促进外汇市场自主定价;

二是吸收2011年以来人民币对部分货币的中间价形成方式和交易价浮动幅度管理的新进展,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