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式放权”化解地方债风险

发布:2014-11-04 10:42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20期 作者:诸建芳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未来,地方政府将拥有适度的举债权限,但在发债的规模和形式方面,则有相对严格的限制。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意见》),在五个方面规范了地方债的“借、用、还”。

总体上看,此次国务院印发的《管理意见》在内容上并未超出6月底颁布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8月底通过的《新预算法》草案的范围,但在存量债务处理方式和后续融资等市场最关注的问题上,则做出了具体的说明。因此,可以认为,《管理意见》是中央处理地方债问题措施的细化与落地,描绘了未来地方债“借、用、还”的新路径。

在发行方面,未来地方政府将拥有适度的举债权限。这也是中央对地方的放权。但为了防止“一放就乱”, 《管理意见》在举债的规模和形式方面也做出了相对严格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可称之为“有约束的放权”。限制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对债务发行采用限额管理,并规定债务限额由全国人大拟定,地方在发行债务时不得超过这一限额。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预计2015年地方债务的发行总规模可能会限定在1万亿元左右。至于具体的发行方式是采用新增发行还是余额发行,在《管理意见》中并未予以明确。二是对发债所获资金的用途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规定新发行的地方债仅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而三公消费和一般性支出则在严格限制之内。三是明确了债务偿还的原则,即中央政府“不兜底”,包括对存量债务。此外,《管理意见》还将债务指标纳入了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对债务的监管强度相对以往有增无减。

此前,笔者曾主张,未来地方债改革的总体思路应是“关门开窗”,实现地方债务的阳光化。从这个角度看,此次《管理意见》有关存量债务的两项表述特别值得关注:一是在《新预算法》允许的公益性支出的基础上,将地方债务的使用范围扩大至 了“可适度归还存量债务”。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在限额范围内,以低利率新债置换以前的高利率存量债务,从而有利于降低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化解地方债的风险。二是明确表示,“对于地方政府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这也就是说,无论是地方政府今后新发行的债务,还是全国各地方现有的20万亿元的存量债务,中央均不会直接为其“兜底”,以避免出现道德风险。总体来看,“时间换空间”仍然是中央处理存量债务的主要方式。

从对地方政府偿还债务的影响来看,尽管中央明确了“不兜底”原则,但并不会增加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一方面,《管理意见》明确了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功能将被剥离,使新增城投债受到严格限制,可以有效遏制地方债务的增加;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获得了更低利率的融资方式,会更倾向于通过发行地方债的方式来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可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根据笔者的测算,目前地方国企的股权价值和土地价值超过80万亿元,如果再考虑到《管理意见》将使未来新增“暗债”受到极大限制,爆发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可能性应会大幅降低,存量债务的压力也会逐年减轻。

笔者认为,如果《管理意见》能够真正落实到位,还会对市场利率产生影响。目前,房地产和平台公司两个部门的市场融资利率最高。步入“后地产时代”的房地产行业,目前的增长已呈趋势性放缓,其资金吸纳能力的减弱,将会带动融资利率有所下行;而《管理意见》的出台,则剥离了平台公司的融资功能,使平台公司不能再“无序融资”,加之低利率的地方债将逐步替换存量债务,这部分利率也将逐步下行。可以预期,这将导致未来整体市场利率的趋势性下行,从而可为经济转型营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