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ISBP745修订精髓

发布:2014-07-21 09:38 来源: 《中国外汇》2013年第10期 作者:林建煌
ISBP745与其说是一套准规则或准国际惯例,不如说是大型的综合性的国际商会意见。

新版ISBP745的前身是ISBP681,二者均适用于UCP600下的信用证审单。ISBP681是对UCP500下的ISBP645的简单调整,并于2007年7月1日,随同UCP600的实施而实施。由于ISBP681的调整是与UCP600的大工作量修订同时展开的,而UCP600起草组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了UCP600的修订上,所以,ISBP681的调整显得比较粗糙。

鉴此,国际商会在UCP600实施一年多后,于2008年年底正式发起动议,修订起草新版ISBP745,以解决不断发展中的信用证审单实务中所反映的问题。整体修订进度如下:

2009年表决形成修订框架;

2010年完成第一稿,内容涵盖原版所有部分;

2011年完成第二稿,内容涵盖原版先期事项、总则、汇票、发票和原产地证明部分;

2012年2月份完成第三稿,内容涵盖原版所有部分;

2012年6月份完成第四稿,内容涵盖原版所有部分,新增装箱单、重量单、受益人证明、检验证明部分;

2012年12月份完成第五稿,内容又新增不可转让海运单部分,至此,已经涵盖新版所有部分;

2013年3月份终稿,并于2013年4月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葡萄牙里斯本春季年会上表决通过,立即生效,并预计于今年7月1日正式发布。

从上述情况可以知道,ISBP745的修订如果从2008年发起动议算起,至今已经5年。如果与UCP600的修订进度相交替,还可以知道,UCP和ISBP的修订周期大体会掌握在10~12年,而每5~6年将有一轮大的UCP或ISBP的修订。如果按此推算,最近的1~2年,可能又会发起下一轮UCP的修订动议,那将是对其内容的又一轮重大修改。

ISBP745的主要变化

先期事项部分有2项变化:

1 . 第I 段和第Ⅱ 段, 其强调了ISBP745必须结合UCP600进行解读,而ISBP 745仅仅是描述UCP600下没有被信用证明确修改的审单实务。

2.第V段澄清了新ISBP下开证行应该如何执行申请人的不清晰指示,即必须在申请人没有明确表示相反意见的情况下,补充和细化该指示的内容,从而得以使用;同时,确认了信用证下开证行必须对信用证的不清晰条款和矛盾条款承担责任。

总则部分有14项变化:

1.第A1段确认了信用证文本中使用过的缩略语,不管是否普遍接受,单据上均可照抄使用。

2.第A2段对“/”进行了重新规定,并增加了对“,”含义的解释,确认如无上下文解释,二者均意味着前后是多项选择关系。

3.第A3段扩展了证明种类至“Statements”,并对证明书如何显示日期加了举例说明。

4.第A7段对受益人出具单据、受益人以外的一方出具单据、以及经合法化处理的单据如何更正证实,进行了分门别类的细化规定。

5.第A10段确认用于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并不是UCP600第25条下的运输单据,并规定了其审核标准。6.第A14段b款,明确了信用证中的日期常用短语“WITHIN”的含义,并举例说明。

7 . 第A19段重定义了什么是“装运单据”,什么是“过期单据可接受”,增加定义了什么是“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什么是“船公司”,什么是“提交单据可接受”。

8.第A21段明确了单据内容在信用证没有要求语言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任何语言显示;同时,明确了单据内容在信用证有要求语言的情况下,必须使用要求的语言显示,但盖章、签字、背书等文字内容可以例外,并确认了银行必须审核所有可接受语言显示的单据内容。

9.第A22段删除了单据上“详细”的数学计算的说法,改为银行对单据上的数学计算只负责总量核对。

10.第A26段,增加了非单据化条件的规定,并举例说明,如信用证规定“以木箱包装(packing inwooden cases)”而没有要求该内容应当显示在规定单据上时,任何规定单据上显示的不同包装类型将视为数据矛盾。

11.第A27到第A31段增加了单据正、副本的规定,第A29段d款明确了什么是经签署发票的复印件等。

12.第A32段明确了单据间唛头信息的顺序可以不一致。

13.第A35段c款和d款,明确了什么是电子签字。

14.第A36段b款,规定了分支机构签字视同实体签字。

分项单据部分( 共1 4 个分项),共有48项变化:

1.保留9种旧单据,共39项变化,包括:汇票5个、发票4个、多式运输单据2个、提单10个、租船提单3个、空运单2个、保险单据8个、原产地证5个。重大变化列举如下。

汇票部分增加了第B1段关于汇票付款人和汇票性质的规定,增加了第B12段承兑信用证下决定不承兑的付款行如何处理汇票,如何寄送单据,修改了第B14段关于金额大小写的规定等。

发票部分增加了第C5段发票的货描额外信息不得改变货物性质、等级和类别的要求,修改了第C12段关于未规定货物的规定,增加了第C15段定义了分期时间表,并规定了分期时间表和非分期时间表如何满足,还确定了与部分支款/装运的关系等。

多式运输单据部分增加了第D1段c款的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提单,而规定的货物运输路线清楚地表明应使用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则仍应适用多式运输单据审核。

提单部分细化了第E6段关于装船批注的规定,明确了装货港无须显示国别,细化了第E19段多套提单的规定,增加了第E22段关于卸货港交货代理的规定。

租船提单部分增加了第G3段关于“康金提单”或者“油轮提单”的规定、第G21段关于混合货物的规定和第G27段关于租船合同的审核。

空运单据部分增加了第H5段关于航空公司代码的规定、第H10段关于机场代码的规定和第H13段关于指示收货人的规定。

保险单据部分增加了第K6段关于保险公司商号的规定、第K7段关于共同保险人签署的规定,修改了第K10段“仓至仓”条款用于认定保险生效日期的规定,增加了第K11段关于副签日期用于认定保险生效日期的规定、第K22段关于一般性保险条款的审核和第K23段关于保费支付的审核。

原产地证明部分第L1段删除了对出具日期的要求,增加了第L3段类似机构视同商会的规定,增加了第L8段关于发票号码及日期、运输路线的审核。

2 . 增加5 种新单据, 共9 个变化:新增不可转让海运单1个、装箱单2个、重量单/受益人证明2个、检验证明4个。重大变化列举如下。

新增不可转让海运单部分第F11段增加了指示收货人的规定。

装箱单、重量单和受益人证明、检验证明部分第M 1 、第N 1 、第P1、第Q1段定义了各种单据的功能性要求。

检验证明部分第Q 8 段规定了允许包含诸如“不适合人类消费”、“化学成份可能无法满足需要”或类似措辞的声明,只要其与信用证、任何其它规定的单据或UCP600不相矛盾即可等。

与UCP600的关系

ISBP745是UCP600补充,是对UCP600所反映的信用证审单实务的最佳解释。

ISBP745第I段:本出版物应当结合UCP600进行解读,不应孤立解读。

没有U C P 6 0 0 , 就没有ISBP745。所以,ISBP745必须结合UCP600进行解读。未详尽的部分,如果没有结合UCP600进行解读,可能会产生歧义,这需要引起注意。

比如:新版ISBP规定了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的信用证条款和开证申请书指示的责任承担。那么,实务中如果出现信用证条款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是开证行的责任,还是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呢?

ISBP745第V段:

开证申请人承担其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模糊不清带来的风险。在申请人没有明确表示相反意见的情况下,开证行可以必要或合适的方式补充或细化那些指示,以便信用证或有关的任何修改书得以使用。开证行应当确保其所开立的任何信用证或修改书的条款与条件没有模糊不清,也没有互相矛盾。

以上规定可概括为三句话:

●开证申请人需承担开证申请书的指示模糊不清的风险;

●如果出现开证申请书的指示模糊不清,开证行可以补充或细化;

●开证行应该确保信用证条款没有模糊不清,也没有互相矛盾。

按照第三句话的规定,因信用证指示模糊不清带来的风险应该是开证行的责任;而按照第一句话的规定,则应该是申请人的责任。那么,到底是谁的责任呢?显然,在ISBP中找不到直接的答案。此时,必须结合UCP600进行解读。

UCP600第37条a款: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信用证条款的模糊不清绝大多数来源于开证申请书的指示。如此,很清楚地,开证申请人作为最终指示方必须承担最后的责任。至于开证申请人如何承担责任,则遵循以下程序:开证行基于其为信用证下的第一责任人,首先必须对互相矛盾或模糊不清条款承担直接责任,而该责任将根据开证申请书的约定最终转移给开证申请人承担。

修订原则

I S B P 7 4 5 目的仅在于描述UCP600或信用证规定的实务,而无意于改变本已存在的实务,也无意于创造本不存在的实务。

ISBP745第Ⅱ段: 本出版物所描述的实务,强调了UCP600所适用的条款在信用证或有关的任何修改书没有明确修改或排除的范围内时,如何解释和适用。

这里的内容只是在解释UCP600所涉及的信用证审单实务,并不改变实务,也不创造实务。

信用证审单实务,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中,ISBP745只是描述了目前最常用的一部分。

UCP600作为一套规则,洋洋洒洒三十九条,一半涉及信用证运作,一半涉及信用证审单。信用证运作部分告诉我们,审单为了什么,如何判断不符点成立/不成立;信用证审单部分,则分门别类地勾勒了主要的审单实务,包括单据如何满足信用证要求,如何判断不符点存在/不存在。就后者看,I SBP 745所描述的信用证审单实务,只是强调了UCP600条款如何解释和适用,或者说是对UCP600条款反映的信用证审单实务的补充和细化。

ISBP745并不改变实务。在对比新旧版本的ISBP时,会发现许多地方变化重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ISBP内容的这些变化并非是其自身发生了变化,而只是在反映实务的变化和发展。新旧版的ISBP对斜线(“/”)含义解释的较大变化就是明证。

I S B P 6 8 1 第7 段: 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应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

I S B P 7 4 5 第A 2 段a款:斜线(“/”)可能导致不同的含义,不应当用来替代词语。尽管如此,如果执意使用了斜线,并且表面没有上下文说明,这将意味着允许使用其中的一个或多个选择。例如,信用证规定了“红/黑/蓝”,并且没有进一步说明,这将意味着颜色可以只是红、只是黑、只是蓝,也可以是它们的任何一种组合。

这表明,ISBP745所增加的内容,只是对实务中“斜线”含义的重新描述,并不改变实务本身。

ISBP745并不创造实务。在对比新旧版本的ISBP时,会发现许多地方是新增的。但同样需要注意,这只是已经客观存在的实务在原来的旧版ISBP中没有反映出来,而如今新版ISBP觉得比较重要而增加了内容和段落加以反映而已。在对比新旧版本的ISBP时,也会发现许多实务业内希望有所反映,但仍然没有反映。比如:ISBP并不给出记名提单上显示“无单放货”条款的可接受性。2008年10月,国际商会的秘书长明确表示:“就关于包含放货条款的运输单据的开立问题不必给出任何意见。”所以,新版ISBP对此并没有直接反映。但如果仔细琢磨运输单据部分提及的收货人及背书,其实其中还是有间接反映的。

生效争议

新版ISBP745已经表决通过了。在表决之前,ISBP745的生效实施的时点,已经在业内引发了各种猜测和争议:ISBP745是4月17日通过之日实施?还是7月1日预计的正式发布之日实施?抑或是别的什么日期呢?

这里牵涉到一个特殊的情况:新版ISBP745与ISBP681相比,有个别完全相反的规定。比如:对于提交的保险单据显示的出具日期晚于运输单据上的装运日期,但保险单据还显示了“仓至仓”条款的情况,根据旧版下的国际商会在R766/TA709rev中表布的意见,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仓至仓”条款具有追溯保险责任生效的效果;然而,ISBP745规定则完全否定了上述意见,认为这还是不符点,因为事后国际商会保险委员会确认,“仓至仓”条款并没有追溯保险责任生效的效果。

ISBP745第K10段c款:保险单据显示保险基于“仓至仓”或类似条款已经生效,且出具日期晚于装运日期,并不表示保险生效日期不晚于装运日期。

这就会带来一个问题, 在I SBP 745之前已经开立的信用证的后续交单,或者已经提交的信用证下交单的拒付,是根据R766/TA709rev来认定其不构成不符点,还是根据ISBP745来认定其构成了不符点呢?国际商会新加坡国家委员会认为,对这一问题,不论是银行,还是法官,都将无所适从;也正因为如此,ISBP745无论是在4月17日通过之日起实施,还是在7月1日预计的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都不对。所以,在ISBP745的表决现场,国际商会新加坡国家委员会投了唯一的一张反对票。

然而,在ISBP745的表决现场,国际商会ISBP745修订起草专家组组长GARY先生的说法出乎常人的意料:ISBP745在6年前就已经生效实施了。因为UCP600下的信用证审单实务是客观存在的,而不管是旧版ISBP681,还是新版ISBP745,都只是在描述客观存在的实务。既然UCP600下的信用证审单实务在6年前的UCP600生效实施之日——2007年7月1日就已经存在,那么,不管是ISBP681,还是新版ISBP745,自然早已自那一天起就自动生效实施了。

在这个意义上,上述所涉及的保险单据“仓至仓”条款的问题,理应按照新版ISBP745第K10段c款描述的实务来进行审核,因为这反映的是正确的真实的实务。换句话说,就是不能按照R766/TA709rev的国际商会意见来审核,因为那反映的是错误的不真实的实务。

接着,必定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在新版ISBP745还没有正式发布前,银行界依据什么来指导审单,贸易界依据什么来指导制单,法律界又依据什么来指导审理不符点纠纷案件呢?我们认为,其实完全可以依据提交表决的ISBP745的终稿来指导实务,因为预计7月1日正式发布的新版ISBP745虽然可能会基于终稿做出个别的微调,但显然其基本含义不可能再改变,微调理应只限于措辞和标点符号等。

在这个意义上,ISBP745的性质非常类似于国际商会在历年年会上通过的意见。ISBP745与其说是一套准规则或准国际惯例,不如说是经集中疏理的综合性的国际商会意见。

 

作者林建煌  兴业银行资深国际业务专家、ICC DOCDEX-国际结算纠纷裁决专家、ICC CHINA-中国国际商会信用证专家,著有《品读UCP600》、《品读信用证融资原理》、《品读ISBP745》和《ISBP745中文译本》(合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