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部分外汇管理许可项目取消后的办理政策

发布:2014-06-17 09:25 来源: 《中国外汇》2014年第11期 作者:徐卫刚 国际法学会理事
长期以来,外汇局坚持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已先后取消了超过70%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宣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700多件,切实促进了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了实体经济。

长期以来,外汇局坚持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已先后取消了超过70%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宣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700多件,切实促进了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了实体经济。2014年2月17日,外汇局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再次宣布取消4项许可项目,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了保留的全部18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事项。

此次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分别涉及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等内容。对于这些取消的项目,外汇局或是已经制定了相应法规并采取了加强信息统计、银行真实性审核等替代措施,或是事实上已主动逐渐减少审批,因而取消后对银行和企业的影响较小。

一是关于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

当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根据有关规定,这些区域实施相对优惠的海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区内企业外汇登记和结汇、购汇核准取消后,银行、企业可以按照区外有关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金和外债、对外担保等资本项目政策也和区外保持一致。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区内企业资金流和物流不尽一致的时候,银行除按规定审核报关单或者合同或者发票外,还需要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三原则,对资金流的真实性及其与物流方向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局依法对银行和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对存在异常或者可疑的情况进行核查或检查。

二是关于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服务贸易种类繁多,对一些银行无法判断真实性交易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由外汇局保留必要的真实性审核手段,实际上是利于促进企业办理业务和服务贸易发展的。这也是外汇局对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进行真实性审核的原因之一。取消后银行企业可以按照2013年9月1日施行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的规定办理,即低于等值5万美元的,原则上可以不审核单证;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合同、发票、税务备案表办理即可。银行同时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查。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监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查实外汇违法行为。

三是关于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金融机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属于服务贸易,基本原则也同样遵守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即可。其中,银行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按照《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3号)第八条规定执行。即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时,主要审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本外币合并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或外资银行总行的划账通知即可。而对于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其利润、股息等对外支付,属于收益项下对外支付,按照现行服务贸易管理规定,凭审计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和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办理即可。

四是关于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除外汇局批准外,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为此外汇局设立此许可项目。随着近些年改革逐渐深化,外汇局已经逐渐减少此类许可,更多交由银行直接办理。目前外汇管理法规明确允许的境内外汇划转交易主要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之间交易、代理进出口、船代与货代的代理业务、保险代理业务、FDI再投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等。此许可项目取消后,银行只能在现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企业办理境内外汇划转,现行法规没有明确允许的不能境内划转。如未来出现新的境内划转交易需求,可适时研究制定法规予以规范,以文件形式明确能否以及如何划转。

另外,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指出。一是银行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登记等业务,不属于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主体的规定,银行不是适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由外汇局办理改为银行办理后,不再属于行政许可。二是外汇局要求银行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属于对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管理。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要求和国务院“三定”方案,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履行相应义务,收集申报各类数据信息,银行企业等应当执行。银行企业违反外汇局规定,外汇局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评估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目的、作用等,在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前提下,提出进一步清理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建议,切实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