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2014-05-23 11:14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上海市各金融机构依据《意见》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开展的自由贸易账户及投融资汇兑相关等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根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对上海市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试验区分账核算管理的审慎合格标准
 
第四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建立内部账务核算体系——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以下简称分账核算单元),专门用于核算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以及投融资汇兑相关等业务。
 
第五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按“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出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的原则,建立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根据境内法人机构授权,建立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财资管理和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财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为自由贸易账户提供自由兑换后本外币头寸的平盘、风险对冲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产质量管理、资金来源管理、期限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根据“了解你的业务、了解你的客户以及尽职调查”展业三原则,建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相关业务的展业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各个营业网点的相关岗位,确保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
 
第八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对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各项业务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确保风险识别机制的落实,切实防范操作性风险。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以上海市级机构为单位,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相关系统,并按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报送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 业务审慎合格评估及验收
 
第十条 上海市金融机构在完成内部各项准备工作后,应按本细则第二章的审慎合格标准进行自评估,并形成自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上海市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分账核算管理以及相关制度的建设情况、系统准备情况以及自评估报告等,自愿参加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定期组织的专业评估,并申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相关系统。
 
专业评估将主要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见附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金融机构内部授权管理情况;
 
(二)金融机构分账核算科目设置、账务处理等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的财资管理及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
 
(四)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中各项业务的处理流程;
 
(五)金融机构展业三原则的落实措施;
 
(六)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的落实措施;
 
(七)金融机构内部应急预案措施(包括流动性、突发事件等);
 
(八)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准备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审慎合格评估的情况,决定是否约谈相关业务的责任人以做进一步的深化评估。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年度组织对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的持续性评估。评估结论可用于对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金融机构准备情况对系统接入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采取现场加非现场同步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符合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体系,为试验区实体经济与金融稳健运行提供稳定的货币金融环境。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办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投融资汇兑等业务以及相关的资金流动进行非现场监测和持续性动态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工作机制,根据《意见》制定相应的业务实施细则,通过系统采集业务数据,结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等采集的相关信息,建立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运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工具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判断和管理的需要,灵活运用固定工具和可变工具以减少资本流动中的系统性风险。固定工具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并嵌入在金融机构分账核算业务常态运行中的参数型调节工具。可变工具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针对资本流动的方向和规模实施的逆转性调节工具。
 
第十九条 上海市金融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对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响应机制,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做出及时响应。
 
第五章 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的分账核算单元因人民币清算和结算需要,可以在其上级机构内开立人民币清算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存放应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与境内其他业务之间的渗透设置参数进行管理,并可根据资金流动以及触发指标的运行情况对相关参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出现流动性不足时,应通过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间的区内市场或境外市场自行解决。必要时,其境内法人机构应提供流动性支持,并于当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按规定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产生的外币流动性管理需求,以及为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本外币兑换而产生的币种敞口,应通过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间的区内市场或境外市场进行平盘,不得纳入其境内法人机构的结售汇头寸进行综合管理,也不得通过其境内法人机构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办理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应纳入其境内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统一管理,统一计提风险准备。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产生的各类风险对冲管理需求,可通过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对外负债应纳入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管理。
 
第六章 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预警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规定报送自由贸易账户信息;自由贸易账户发生的国际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进行申报;自由贸易账户信息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要求报送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建立相关的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并根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要求,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等对金融机构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开展非现场监测。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于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可疑问题向金融机构发出查疑通知。金融机构应及时核查并回复。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日常监测,建立异常资金流动预警机制,并向金融机构发出异常流动预警信号。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非现场监测情况及风险等级大小向金融机构发出相应的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分为I级(轻度风险)、II级(中度风险)以及III级(重度风险)。金融机构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章 对资金异常流动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对分账核算业务及自由贸易账户的异常资金流动实施干预,包括调整固定工具类的参数和可变工具类的逆转性调节工具等。
 
(一)当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延长账户资金存放期的措施,调节资金流动频率。
 
(二)当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采取征收特别存款准备金的措施,以调节资金流向和流量。
 
(三)当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采取征收零息存款准备金的措施,以调节资金流向和流量。
 
(四)当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对金融机构的分账核算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采取临时资本管制措施,以调节资金流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况,单独或组合采用上述各项措施,以达到调节资金流量及流向的目标。
 
第八章 持续性评估与监测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和持续性评估。持续性评估可采用现场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对金融机构开展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将依据持续性评估结果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正向激励包括:一是优先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供的咨询服务;二是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在试验区推出的投融资汇兑便利创新业务;三是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在试验区推出的其他金融创新业务。
 
反向约束包括:一是发出整改通知并约见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二是向其上级机构及监管机构发出风险警示;三是强制性退出部分或全部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开展宏观审慎管理及风险防范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对其上海市一级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上海市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