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跨境资金流动非现场监测体系

发布:2013-11-20 编辑:2013-11-20 来源: 《中国外汇》
面对资本项目可兑换逐步推进的整体趋势,“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以防控风险为思路”的跨境资金流动非现场监测及核查需要依靠四个强有力的抓手,“四角齐全”才能确保监管目的的真正实现...
模式架构的“落脚点”
 
面对资本项目可兑换逐步推进的整体趋势,“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以防控风险为思路”的跨境资金流动非现场监测及核查需要依靠四个强有力的抓手,“四角齐全”才能确保监管目的的真正实现。
 
法规转型。当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多为基于某项业务的、偏重于操作性规章的指导性文件。在新模式下,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需进一步加强法规建设,基于全面放开、主体监管、“无罪假设”的思路,由侧重业务转向针对企业,由“操作式”规程转为明确定义“罪与无罪”的标准,并有严格罚则的法规依据。
 
数据信息系统支持。采取非现场的方式,就需要有充分的企业基础、交易信息作为支撑,有强大的电子系统处理功能帮助进行数据的筛选,从而准确、迅速地抓“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地开展核查工作。数据信息系统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提供线索。一是筛选出监测与核查的主要关注企业。日常产生的资本项目基础数据信息量巨大、项目分散,因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将统计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处理,分别利用设定的大额标准、划定的风险阀值、对业务的关联性预定指标等,自动筛选出大额、交易关联性高、风险系数大的需要重点核查企业。二是实现同类业务条线下逻辑关系的智能验证。一些异常、违规行为是可以通过论证企业某项业务逻辑关系是否存在矛盾来加以判别的。依照外汇管理的基本要求,可以基于最基本的逻辑关系,利用技术手段植入公式计算,以企业基础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流动资金额为计算数据,做前后行为的数据计算和智能验证,以此实现对全部企业、实时情况的非现场监测,并从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加以进一步核查以及处罚。三是基于全面角度,实现对各类关键要素的交叉比对。在非现场监测中,多数异常、违规的业务是需要基于全面审视企业具体情况的角度进行跨业务条线比对关键要素后,才能够发现。在主体监管下,尽管采用“抓大放小”模式重点关注的是大型企业、大额业务,但要做到对每家关注企业都能进行多要素间的交叉对比分析,所需的人员、时间投入也是巨大的。利用系统设计可以在很多方面代替人员的交叉比对。四是能实现与企业人民币资金信息和其他监管部门披露的信息的关联衔接。一些真实性的确认、异常行为的证据收集需要参考企业人民币账户支付信息,及工商、税务、海关等统计与监测数据,甚至需要通过政府其他监管部门披露的信息进行推断分析。
 
核查素材收集手段的多样化。开展针对以企业为主体的非现场监测核查工作,仅依靠分析系统收集的基础信息和交易数据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其他渠道收集的资料进行合理判定。如借助查阅企业开户银行为其办理业务时留存的业务档案和交易原始凭证、交易行为所依照的合同,向经办银行客户经理询问,去企业实地调研或现场核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收集被核查企业的相关信息。
 
跨区域、跨部门联动管理。要实现对单一企业整体情况的全面、准确的判定,需要各方人员形成合力。监测工作在推进过程中必然需要做好分工协作,这需要每个监测核查人员都能针对自己的关注范围,力争最大限度、覆盖面最广地做好素材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及时将自己收集的核查素材通过全国性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共享,从而为追踪监测企业在不同条线、区域办理业务的情况提供保障。
 
新模式下的改进建议
 
完善法规制度。新模式在监管思路和方式上都将发生质的改变,因此需要调整现有管理制度,以保障新模式监管效力的实现。
 
加大系统建设。2013年5月上线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非现场监测与核查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但非现场监测及核查还需要有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作保障。对此,可利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信息数据库开发数据处理平台,在核查对象的筛选处理、业务逻辑关系验证、关键要素交叉比对和与其他管理部门的信息衔接等方面,开设自动处理功能,以及将处理出的异常、疑似违规的问题进行警告提示的功能,以帮助外汇局非现场监测核查人员锁定目标。
 
提高对业务经办银行的要求。资本项目可兑换下经办银行是企业交易和业务核查的主力军,也是非现场监测信息收集的前沿阵地。须进一步要求经办银行全力履行代位监管职责,提高经办人员风险意识,认真做好信息数据的收集、统计、上报工作。
 
联动监管下明确责任与分工。为保障有效实现跨区域、跨业务条线的联动监管,避免重复劳动和不留死角,需以健全的内控制度明确各监测核查部门的责任分工。
 
 
作者 李楠 外汇局天津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