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付“恶性循环”的反思
发布:2013-10-29
编辑:2013-10-29
来源:
《中国外汇》
只有银行审单人员真正认识到信用证是一个促进贸易顺利进行的积极工具而不是阻碍贸易发展的绊脚石,才能从更专业的角度来审核单据,进而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近日,在一份出口交单的拒付中,开证行提出“supplier cert的出具人身份未标明”。重新审核之后发现,该单据是受益人出具的一个证明,右下角受益人签字并盖章,但是没有标明受益人就是“supplier”的身份。在惯常的审核单据习惯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常常将“exporter”、“seller”、“supplier”默认为受益人,所以这样制作单据并不会遭到拒付。同样我们也默认了这样的做法,不会去指导客户修改单据。暂且先不研究该不符点是否成立,就开证行银行提出拒付的行为我们做以下深入分析,其中不乏有值得我们深刻反思之处,也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对贸易背景深入了解的必要性。
拒付的背后
首先,从银行的角度考虑,由于地理位置、人文差异带来的问题以及银行对自身经济利益考虑等,使得开证行提出这样的拒付并不难理解。在国际贸易中,开证银行和出口交单银行往往处于不同的国家,相隔遥远,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历史经历以及不同的思维方式。正是为了避免因这些人文地理因素的差异导致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以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国际商会经过长时间的讨论研究,制定了国际通行的惯例规则并作了相关的培训工作。然而,这并不能完全避免个人以及实体机构之间对同一个问题的理解误差。这也正是很多开证银行发出的自认为成立的拒付通知却让对方银行难以接受的一个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开证银行发出拒付通知以后,不管其是否成立,至少在可以延缓付款的同时增加一笔不符点的费用,实质上也间接增加了银行中间收益。这对于视资金为上的银行可谓是一举两得。银行的直接拒付,还表明其对自身参与的这笔交易的信心不足。从另一个角度看,信用证所对应的国际贸易交易主体众多,运输路线复杂,交易周期比国内贸易长,面对的国际政治环境也更为险恶,再加上对商品不熟悉、对出口商信用完全不了解等,都可能构成对银行的潜在风险。这也促使银行不会仅仅根据惯例所要求的单据表面一致性而简单地处理这种复杂的交易,以拒付来保护自身的利益也就不足为奇了。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不明朗的今天,拒付单据的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
其次,一些客户对银行而言往往比较强势,对银行应独立处理的业务强加干涉。客户是银行利润的来源,没有资质优良的客户支持,银行在激励的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同一家客户,尤其是被银行看好的优质客户也是多家银行争抢的目标。对于这样的客户,其各种要求银行都会尽力满足,尤其在现代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同质性很强的情况下,银行为争取客户往往会给予更优惠的条件或者提供更便利的服务,使这些客户对银行而言往往比较强势。正常情况下,开证银行应该按照惯例要求独立地审核单据,不能受进口商或者其他方的影响;但在实务中往往会出现以下问题:或者开证银行收到单据之后还没来得及仔细审单,便在客户的要求下放单;或者开证银行虽然发现单据中存在不符点,但客户为维持良好的商业关系,不给银行拒付的权利,拒付通知无法发出;或者因为客户的信用问题,不想按期完成该笔交易,因而要求开证银行找出模糊争议性的问题甚至根本不成立的理由拒付,以延缓付款。在一个金融成熟的环境下,银行的独立性是必不可少的;作为银行服务的对象,客户也不应随意对银行的业务进行无理干涉。但在拒付“流行”的今天,客户强势干涉银行业务办理却屡见不鲜。
最后,由于交易商品自身特点,导致某些进出口商的议价能力偏弱,降低了拒付的可能性或提高了对方拒付的概率。通过对国内进出口商品进行对比,我们发现,进口商品如果是处于产业链前端的化工原料或者某些资源禀赋型的大宗商品,或者是国外拥有核心技术的成套机器设备,由于其所拥有的垄断地位和不可替代性,导致我国进口商的议价能力偏弱;而出口商品,尤其是出口的纺织品等轻工业品,由于其本身技术含量不高,属于劳动力密集型的产品,再加上人力成本以及原材料成本的上升,产品的利润空间很小,商品的差异性不多,在市场上处于完全竞争的状态,所以出口商的议价能力就很弱。上述因进出口商品特点导致的议价能力的强弱极大地影响了信用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对国内进口商而言,商品的替代弹性系数很低导致其拒付的频率低;而对出口商而言,在商品的同质性强导致替代弹性强的情况下,极易引起对方拒付。
非主流的“恶性循环”
正是由于以上各种因素造成的信用证拒付,给银行审单实务及至国际贸易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一方面,其促使出口方银行会更加严格地审核单据,对受益人制作的单据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及国际惯例进行审单。当然,这样并不能完全避免进出口双方银行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但起码减少了拒付的可能性。但另外一方面,其也会带来更严重的负面后果:如果开证行的拒付在业界得到部分银行的默认,即在不确定其是否成立的情况下也不积极的做出相关反应,那默认其行为的银行相对于其他不认可的银行就会形成审单差异,以后这些银行审核单据的时候就会简单地认定以前被别人拒付的不符点真实存在,而不管其实际情况如何,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这一方面会给银行模糊拒付增加机会,使得信用证变成了一个极不严肃的结算工具;另一方面也无法对出口商就单据中存在的问题做尽职的指导。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出口商是极不公平的。这不仅因为他们因此要付出额外费用,而且还会增加他们的出口融资成本。
实际上,最终真正被开证行拒付的案例占整个国际贸易的比例很小。也就是说,虽然国际贸易存在很多的风险环节,包括信用证可能遭到拒付,但是一旦订好了进出口合同,就表示买卖双方的博弈达到了效用最大化,他们并不会轻易破坏这种最优状态。这也就意味着交易会沿着既定的目标完成,进口方没有特别原因最终是会接受货物的。
国际贸易拥有了几百年的历史,国际结算方式也进行了多次的变革,从最初商业信用的托收、赊销等方式,发展到银行信用的信用证、保函和备用证等。那么,在银行信用中,为什么欧美惯用的保函和备用证在我国却得不到充分的发展呢?既然银行对信用证审单规则无法完全把握,且银行人员也不可能在各个领域专业地了解行业规则,对各个行业的相关单据的制作仅仅从单据表面一致性来审核必然会引起各种差异,而保函和备用证对单据要求则相对简单,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后者就理应取代银行信用证得到良好发展。但实际却并非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客户信用发展滞后。在目前国内信用体系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受益人恶意索偿频繁,如果仅凭借提供的简单单据就要求银行付款而不管最后的交易结果如何,势必会给银行带来相当大的麻烦。而通过银行信用证,银行可以利用提单这个货权凭证在一定程度上掌控货权,即使客户信用出现问题,银行的损失也可以因此降低。这也是目前仍然有很多的银行在处理货物贸易的时候偏好信用证方式而不愿使用保函和备用证结算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银行信用证结算工具一直存在以上所说的拒付情况,但不可否认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和国际贸易实务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信用证交易相关的惯例因为贸易实务的变化而不断修订改进;而国际贸易也因为信用证这个结算工具不仅增强了信用能力,而且也给客户提供了更多的融资便利,从而获得了多样性发展。作为银行审单人员,只有真正认识到信用证是一个促进贸易顺利进行的积极工具而不是阻碍贸易发展的绊脚石,才能从更专业的角度来审核单据,进而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作者 贺敬芝 交通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