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童话还是未来

发布:2013-10-14 10:44 来源: 《中国外汇》2013年第19期
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日益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活动逐步增加,其天然具有的全球性、及时性乃至规模效益递增的特性...
主持人:
     钟  伟 《中国外汇》副主编
 
嘉  宾:
     杨  涛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   王思聪 翼龙贷董事长
 
 
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日益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活动逐步增加,其天然具有的全球性、及时性乃至规模效益递增的特性,使零售金融、第三方支付,甚至一些风险投资和私募投资等投融资活动也迅速互联网化。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仍在不断加快的前进步伐,未来的互联网企业会加速渗透金融领域,甚至形成对传统金融的颠覆性力量吗?
 
钟伟:欢迎两位参与本期的“圆桌”讨论。现在,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这两个概念有何差异性?互联网领域和金融领域的相互渗透,又主要体现在银证保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哪些业务条线上?
 
杨涛: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实际上都反映了二者全新的结合模式。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主要是用来描述互联网技术在金融活动中的运用与创新。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技术革命只是“触发”条件,而不是主导;更重要的是金融体系自身功能与理念的转变,如:传统金融机构加速脱媒、资金供给与需求者的自由化选择、有利于弱势主体的金融民主化等。那么,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体系又带来了怎样的挑战和改变呢?从功能的角度着手,能够更加清晰地反映事实。正如罗伯特•默顿在教科书中所言,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包括:资金供求的配置(融通资金和股权细化、为在时空上实现经济资源转移提供渠道、解决金融交易中的激励问题)、风险的管理与分散、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发现与提供信息等。此外,还应加上传递金融政策效应、改善公司的治理和控制。因此,结合传统金融业态来看,在银行间接融资领域,互联网金融的冲击表现为银行电子化,以及P2P网贷等新模式;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领域,则表现为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电子化,以及众筹融资等新模式;在风险分散领域,则体现为基于网络的保险与担保创新;在支付领域,则是第三方支付等的冲击。
 
王思聪:其实,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之间的差异并不明显,我们当前的各种与金融和互联网相关的业态,其实很难说清到底是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的成果,还是金融行业将业务进行互联网化融合的产物。如果非要分出个上下高低,我们只能说,互联网企业走在了前面。
 
我们认为,不宜神化也不必妖魔化“互联网”。首先,互联网终究只是一种工具和载体,是诸多互联网人给这个工具和载体注入了一定的颠覆性基因,从而赋予了互联网一种神挡杀神一往无前的颠覆性特质,因而创造了诸多新兴的行业。互联网本身并不会颠覆传统金融,可以颠覆传统金融的是“金融脱媒”的潮流。而互联网只是恰逢其时,作为一种最便捷的交互工具,加快了金融脱媒的进程。
 
目前,互联网领域和金融领域的相互渗透,主要集中在银证保等传统金融机构的营销条线,并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关系:传统金融机构扮演了金融产品提供商的角色;互联网企业则主要扮演了金融营销工具的角色,比如第三方支付公司做收单支付业务营销,融360做银行信贷营销,余额宝做货币基金营销。但P2P网贷和众筹融资略有不同,其并不依赖传统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除了承担营销职能外,也深入到了金融产品的开发领域。
 
钟伟:欧美和中国目前涌现了哪些成功的和不太成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业务扩展对传统金融机构构成了怎样的影响?传统金融机构是否在积极应对?
 
杨涛:我们可以P2P网贷企业为例。作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P2P网贷模式起源于英国,2006年传入美国后,在2007年传入中国。国内在2011年涌现出大批P2P网贷平台,2012年进入了爆发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P2P网贷平台已超过2000家。P2P本身就有很多模式,国外有Kiva、Zopa、LendingClub等典型代表公司,复制到国内则变成拍拍贷、人人贷、宜信、红岭等多种模式。实际上,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P2P网贷企业都有成功和不成功的案例。国内近几年就出现过一些网贷企业倒闭,包括今年4月,上线刚满一个月就突然宣布倒闭的P2P网贷平台——众贷网。
 
在投融资、风险管理、支付等方面涌现的各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对于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竞争压力。目前,国内传统金融机构已经感受到这种外在挑战,并且开始积极应对:一方面,继续推动持续多年的银行电子化、证券电子化等建设,并努力提升层次;另一方面,更有效地运用互联网技术,并且主动与各类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探讨共赢的合作模式。
 
王思聪:欧美涌现了诸如LendingClub、CrowdFunding、Prosper、Zopa等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但这些企业是否成功,由于我们不了解其具体财务和其他核心经营数据,还只能作为局外人来看看热闹,不便置喙。如果仅就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而言,这些企业都是成功的。而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还处在起步阶段,我们也很难去衡量和评价这些企业的成败。相对而言,我们比较看好阿里系和腾讯系在未来的表现。而在P2P这样一个细分领域,我们翼龙贷的潜力也是值得期待的。
 
上述企业,已经在事实上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了威胁。这种威胁来自于部分核心业务的替代性。在过去的数十年中,传统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之所以能赚钱,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政策垄断,而其自身并没有积累起足以形成壁垒的核心优势。因此,一旦政策放开,其核心业务很容易被模仿甚至被超越,甚至被完全替代。值得欣慰的是,以马云为首的互联网企业家们“倒逼银行改革”的行为确实警醒了大部分传统金融机构,使这些老牌巨头也纷纷“入网”。但也许是人们对这些老牌巨头的期待太高,以至于他们的改革步伐并不尽如人意。平台金融也好,供应链金融也罢,乃至自己办电商,大多是概念嫁接,实际是新瓶装旧酒。应对不可谓不积极,但成绩寥寥。
 
钟伟:目前互联网技术仍在加速进步。有人总结说,目前基于“PC+Web”的固定互联网企业,其创新节奏和业务发展比传统企业快4倍;而未来基于“智能终端+APP”的移动互联网企业,其创新节奏和业务发展又会比现有的互联网企业快4倍。那么未来互联网金融企业相比传统企业,会有哪些优劣势?
 
杨涛:可以看到,互联网代表的新技术发展,使得这些传统金融功能发生了深刻变革,这也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内涵和类型。我认为,未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将体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与比较优势。
 
一则,从资金配置来看,基于互联网的低成本金融创新和应用,抵消了主流金融机构在资金规模和网点上的优势,促使传统金融组织不断采用新技术来改善服务渠道,这就产生了所谓的电子银行、电子证券、电子保险等,并使得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边界更加模糊,出现更加自由化、民主化、分散化的投融资模式,如P2P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不仅使得金融子行业间的混业经营加速,而且出现了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间的融合趋势。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功能从“求大做强”转向重视“以小为美”,即更关注居民和小企业的金融诉求。
 
二则,从风险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对冲需求下降,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加强,单个主体的风险更易被分散,复杂的衍生品不再成为主流。但是也要看到,互联网同样带给金融市场以新的系统性风险,如康奈尔大学教授Hara和Easley近期所指出的: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威胁,尤其是高频交易更为明显。再如,在缺乏制度环境保障的新兴经济体中,互联网金融更容易引发市场风险失控或投资者保护缺失。
 
三则,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现代支付清算体系的效率不断提高,以非金融机构支付为代表的零售支付融入人们的生活。我们通过研究发现,支付体系的变化与GDP和CPI之间有密切的相关性,而且能够通过大额资金流动,对于区域经济与金融格局产生影响,还可以对货币流通速度、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等施加影响,成为央行追求金融稳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要素。
 
四则,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能够发掘和集聚全新的信息资讯,而在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的保障下,又可以低成本地建设金融交易信息基础。实际上,基于互联网数据挖掘而产生的征信手段创新,能够培育新的信贷客户。从此意义上讲,互联网有助于以信息支撑新型信用体系的建设。
 
五则,从政策传递和公司治理看,一方面,互联网改变了宏观政策的实施条件,如在新型、高效的支付技术支撑下,许多国家在货币政策中引入了“利率走廊”模式,即在全额实时支付系统中,设置参与者在中央银行存款和向中央银行贷款的两个不同利率,从而将同业拆借利率限定在两个利率之间;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化,不仅有助于从新的层面促进产业与金融的结合,而且通过促进传统金融、传统企业与新型技术的结合,改善对公司管理机制的外部约束,达到更广泛意义上的金融市场“用脚投票”。
 
当然,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仍然具有自己的优势,如庞大的资源集聚能力与强有力的定价能力,线下交易成熟模式的不可替代性等。可以预见,未来更多将体现出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补共赢。
 
王思聪:说到互联网企业的创新,主流观点认为,这一切均源于互联网基因,或者说互联网从业者具有的一种先天的创新优势。我们并不否认这一事实,但互联网这帮“技术宅”的创新之所以能实现和成功,也离不开互联网企业受众群体——所谓的“二十一世纪新新人类”对新鲜事物强烈的好奇、勇敢的尝试和持续的包容。此外,因为互联网行业兴起时间不长,产业链条往往较短,绝大部分改革创新的尝试都不会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阵痛,来自相关行业和行业内部及企业内部的创新阻力,都远远小于传统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优势就是创新。
 
互联网行业适用“赢者通吃”法则,用户积累极其重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先行一步所形成的先发优势,很难被攻破;而互联网企业逐渐积累沉淀的“大数据”也会在未来形成更大的优势。而这些都是传统企业所没有的。
 
钟伟:如果说互联网和金融的混血给我们带来了新机遇,它也必然会带来新的挑战。例如,除传统的市场、信用和操作风险之外,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可能面临更强的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和全球化风险。面对这样的挑战,金融监管方面需要做出怎样的前瞻性应对?
 
杨涛:必须承认,面对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各国监管部门都感到难以把握其中日新月异的变化,并且都在通过“补课”来完善法律和监管机制。监管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是游离于传统金融之外的这些新型金融活动,是否会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又是否会大幅削弱金融调控能力。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中国,未来政府和监管者的认识和思路,都是影响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前景的核心因素。
 
互联网金融时代,既不能安于“野蛮生长”的市场状况,也不应该由政府简单进行行政干预或实施“父爱主义”式的产业促进。应该说,理论基础、概念范畴的模糊和混乱,制约了人们的认识,也使得政府难以推动政策和制度保障机制建设。作为起点,最为重要的是跳出原有纯粹基于金融或技术的单一分析视角,从信息与金融学科融合的角度,努力构建足以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体系和政策研究框架。而就我国来说,还有两个方面需要加以关注。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金融创新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因此加强金融与信息监管部门的协调、金融与信息企业的跨行业协调,就显得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全球互联网金融模式均未形成定式之时,政府部门的工作切入点应更侧重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硬件设施方面的安全、保障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软件设施方面的政策和支持、金融生态环境、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等。
 
王思聪: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我们建议由相关业务部门和学术机构牵头制定出技术标准,从源头上尽量规避技术风险的大规模爆发。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是确实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稳定的,即不合情也不合理、不合法的业务,另一种则是不合法但合情、合理的业务。针对前一种业务,我们应该及早出台纲领性的文件,划出政策红线,严禁企业越雷池半步;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则建议监管方在立法定规时尽量留下足够的政策空间,以框架监管代替细则监管,在框架内尽可能包容企业的创新和突破,以技术监管代替人工监管,以避免出现“监管是毒药,一管就死掉”的尴尬局面。而如果与现行的法律规章相悖,则要积极推动法规的修订工作,以适应新的社会和行业形势;或者以设立改革试点区、试验区或试点企业等形式,为政策法律的逐步突破预留空间。
 
说到互联网金融的全球化风险,大家最担心的可能是其会对我国汇率、利率等金融体系产生冲击。但在当前的环境下,国家对于汇改和利率市场化的尝试和推进已经非常深入了,国家金融体系会越来越健康稳定,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全球化风险爆发的概率将会越来越低。不但如此,互联网金融还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全球化机遇。
 
钟伟:谢谢两位的精彩发言。从我们的讨论中,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一是在互联网领域和金融领域的相互渗透中,传统金融机构扮演了金融产品提供商的角色,互联网企业则主要扮演了金融营销工具的角色;二是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关系在未来将更多表现为互补共赢;三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既要划出政策红线,也要预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