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汇管理条例》五周年记

发布:2013-06-25 14:32 来源: 徐卫刚 俞强 《中国外汇》
核心的数据统计监测机制,加强了外汇局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方式...
五年来,新《条例》有力地促进了贸易投资的便利化进程:货物贸易取消了核销制度,直接投资手续持续简化,本外币和境内外资金集中管理日趋成熟和规范,资本市场稳步对外开放,人民币可兑换水平稳步提高。另一方面,新《条例》对跨境资金流出入管理更加均衡,国际收支日趋平衡:贸易顺差占GDP的比重从2008年的6.7%下降至2012年的2.8%左右,有效防范了国际金融风险,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健、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加快改革,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新《条例》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改革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并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和促进资本项目可兑换预留了政策空间。
 
五年来, 外汇局转变思想和理念,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积极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一方面,经过长期研究准备,时机成熟后自上而下总体推开货物贸易核销和直接投资改革;另一方面,通过小范围试点然后渐次推开的自下而上方式,提升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这两项改革,根据具体交易项目的不同而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式,总体上看是积极而又不失谨慎的推进策略,符合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特点和改革所处阶段。
 
未来资本项目改革开放和进程,应继续坚持前述积极谨慎策略,充分利用新《条例》关于个人境内外直接投资、衍生品交易和资本市场投资等需要办理外汇登记的规定,综合采取前述两种方式,通过适当程序继续推进并加快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
 
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修订时已经考虑到人民币跨境使用问题,并拟明确人民币跨境使用管理原则。总体上看,2009年以来,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和领域的不断扩大,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市场深度不断拓展,大大促进了外汇管理改革进程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的提升。
 
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为有效防范风险,新《条例》完善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和外汇检查手段,明确国际收支应急保障机制,在均衡对跨境资金流入和流出管理的基础上,对相关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如逃汇和非法汇入外汇资金等。考虑到人民币跨境使用问题,对非法套汇行为也分别从人民币和外汇角度做出了规定,以打击违法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五年来的实践证明,新《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范和完善,有效地打击了异常资金违法跨境流动行为。
 
但随着形势变化,需结合形势发展对新《条例》中部分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理解。如非法套汇行为中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主要是针对过去我国外汇短缺,对外贸易和投资均使用外汇计价结算的情况,因此对按规定应当收取外汇而收取了人民币的行为,按照非法套汇予以处罚。但2009年7月开展跨境货物贸易使用人民币试点以后,该项法规的适用就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了。首先试点地区试点企业依法以人民币收付货物贸易款项,就不应视为前述非法套汇行为;然后随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全国推广后,其他企业以人民币收付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款项也就同样不应再视为非法套汇行为了。2011年1月以来,随着境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以及融资相继放开使用人民币结算,除法律法规明确必须使用外汇的情形外,目前此类“非法套汇”行为就应考虑不再予以处理。当然,此前发生的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因已违反当时政策且在处罚期限内外汇局已经发现并立案查处的,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继续按照有关程序以非法套汇行为予以处罚。
 
五年来的实践表明,新《条例》的修订很好地处理了保持政策连续性和适度前瞻性二者之间的关系,为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发挥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也符合过去五年来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和未来发展趋势,对未来资本项目可兑换也还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
 
作者徐卫刚系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副司长
作者俞强单位:外汇局上海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