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编:萨日娜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名词解释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该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前期费用资金。账户应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每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前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当同一个外国投资者拟同时设立多家外商投资企业时可能使得外国投资者名下拥有多个前期费用账户。该账户应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开立,账户内资金来源于境外汇入(包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该账户有账户限额和时限,在开户主体办理外汇登记时确定,银行根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开立账户。目前,暂由核准件代替外汇登记信息。
银行开立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时应反馈“非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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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资本金账户:该账户用于收取和存放外国投资者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现汇出资部分,若外国投资者对该外商投资企业无现汇出资,则无需开立。该账户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开立,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该账户不设限额,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确定的可流入额度控制各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的流入,各资本金账户累计流入总金额以系统中显示的尚可流入额度为上限。开立异地资本金账户的企业由注册地外汇局和开户地外汇局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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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是境内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即中方)开立的用于接收外国投资者支付的股权或资产收购款的外汇账户。银行应根据直投系统的相关登记信息,以境内出让方(即中方)的名义开立该账户,并于开户当日在系统内备案。针对一笔转让交易(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笔交易),每个出让方(即中方)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可异地开户。该账户实行限额管理,限额由相关外汇登记信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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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是以境内机构名义开立的用于接收境外汇入的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等的外汇账户。该账户应在开户主体注册地开立,不设限额,不得异地开户。每个开户主体只能开立一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竞标成功后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的一部分原币划入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竞标未成功的,原路退回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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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是用于接收境内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划入的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等的外汇账户。该账户应在开户主体所在地开立,个数不限,不得异地开户,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竞标结束后不论成功与否都应划回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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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是境内主体以其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内资金或其他合法外汇资金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即被投企业)时,被投企业在银行申请开立的用于接收上述投资款的账户。银行根据外汇局登记信息为其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一个项目的一个开户主体仅可申请开立一个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账户实行限额管理,可以异地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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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结汇:前期费用账户内外汇资金结汇由外汇局逐笔核准改为银行直接办理,管理原则参照资本金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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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资本金结汇: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实际到位外汇资本金,实行支付结汇管理,在办理验资询证(即出资确认)后,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办理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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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结汇: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在办理转股收汇登记(即出资确认)后,开户主体可就账户内资金向银行申请办理结汇,此类业务申请者分为境内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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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开户主体在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后,银行可凭登记信息为其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流入资金后,开户主体可直接向银行申请该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资本金结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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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商品房项下)结汇: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商品房项下)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申请者可以是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该项结汇备案不设修改功能,出现信息录入错误时,只能冲销后补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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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购付汇: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内资金,因后续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等原因需要退回投资者,或者因业务需要对外支付的,可以到银行申请办理前期费用账户资金购付汇业务。取消核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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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减资所得购付汇: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减资变更业务后,可直接到银行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减资所得购付汇业务,汇出额度由外汇登记信息产生,取消核准件。系统支持异地购付汇,银行应依据“尚可购付汇额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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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清算所得购付汇: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后,可直接到银行申请办理清算购付汇业务,汇出额度由外汇登记信息产生,系统支持异地购付汇,取消核准件,银行应依据“尚可购付汇额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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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购付汇: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转股(外转中)变更登记后,中方股东需向外方支付转股款的,可向银行申请办理此类购付汇业务,申请者可以是境内机构或个人,汇出额度由外汇登记信息产生,取消核准件,系统支持异地购付汇,银行应依据“尚可购付汇额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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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购付汇: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先到外汇局办理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支付额度登记,然后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先行收回投资资金购付汇业务,汇出额度由外汇登记信息产生,取消核准件。系统支持异地购付汇,银行应依据“尚可购付汇额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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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购付汇:外国投资企业可将其外方股东所获得的已分配利润(含再投资退税款)或应付股利汇出境外,该项业务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系统支持异地购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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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退回款购付汇:非居民(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后,发生退款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向银行申请办理非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退回款购付汇业务,系统支持异地购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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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购付汇:非居民(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后转让,欲将转让所得汇出境外的,可以直接到银行申请办理非居民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购付汇,系统支持异地购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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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前期费用未使用完毕的,应汇回境内。境内机构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完以上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和汇回手续。目前,由于系统原因,以外汇形式汇出的前期费用汇出暂由核准件代替登记信息。本项购付汇可以异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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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购付汇:境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财产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境内机构对外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即商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中注册资本金额,债权投资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境内投资主体在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购付汇金额根据登记信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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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境内主体申请开立的用于存放其出售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资金的账户。境外资产变现所得主要包括:境内机构因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业务产生的所得;境内机构因其境外投资项目债权投资回收产生的所得;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所得等。因此主要可细分为:境外投资企业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投资项目债权投资回收资产变现账户和特殊目的公司资产变现账户三类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实行额管理,限额根据外汇登记信息确定,一笔交易只能开立一个账户,允许异地开户。境内机构或个人的上述资金需要汇回境内的,在外汇局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后,银行依据《操作指引》2.4和2.5,自行为其办理开户、入账、结汇、关户业务,并于办理业务当日在直投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备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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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登记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与其有股权关系的境外企业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放款人可以使用人民币购汇资金、其他账户划入资金、境内外汇贷款资金进行境外放款。
放款人获得外汇管理局核定境外放款额度后,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放款资金要汇入(或划入)专户,由专户汇出境外。借款人偿还的本息应自境外汇回到专户。属于人民币购汇的放款资金,可以直接办理结汇;属于其他账户划入的资金,要划回到原账户。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专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专户的开户和资金流出入业务可在异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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