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2018年第3期

文号:汇发〔2018〕8号    发布日期:2018/06/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相关概念与指标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更名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将申报主体确定原则修改为“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三是进一步明确“贸易信贷”“离岸转手买卖”“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等概念,调整“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等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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