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存定贷”模式制约中小企业发展

发布:2012-10-15 编辑:2012-10-15 来源: 金融时报
中小企业信贷约束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是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改革方向。当前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分析多是从两方面进行探讨,一是企业自身因素,例如经营风险高、信用水平低、抵押担保有限等制约

中小企业信贷约束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是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改革方向。当前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分析多是从两方面进行探讨,一是企业自身因素,例如经营风险高、信用水平低、抵押担保有限等制约融资能力;二是金融体系原因,包括信贷配给下的信贷歧视,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迟缓以及固有缺陷等。事实上,“以存定贷”模式及该模式下存贷比监管是产生中小企业信贷约束的重要体制性障碍。

“以存定贷”引致中小企业信贷配给失衡

在“以存定贷”模式下,信贷的可持续增长以存款的扩张为前提,银行揽储吸存等行为吸引社会流动性向存款类银行体系过度集中,破坏了流动性在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大型银行与中小银行之间的均衡分布,且这种非均衡受制于货币与信贷市场的割裂以及两市场间资金单向流动格局,更加剧了中小企业放贷主体的流动性约束,并在存贷比限制下造成信贷配给失衡,中小企业放贷主体不仅达不到满足自身资本要求的最优信贷规模,也不能有效满足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

(一)“以存定贷”下中小企业放贷主体面临定向增强的信贷服务约束。在当前外汇占款下降减少国外流动性对国内银行业流动性缺口补充渠道和规模,以及居民理财产品快速增长和资产持有手段多样化对存款进行分流的“去流动性”过程中,各家银行均不同程度面临信贷能力下降的问题,以中小企业为服务主体的中小银行表现得尤为明显。但造成信贷能力下降的原因有所不同。据调查,国有及股份制银行更多是由于存在有效信贷需求不足和因资金利率较高银行不愿放贷的情况,而中小银行却是由于融资能力有限、流动性创造机制较弱以及流动性补充机制缺失等决定的流动性约束在存贷比的叠加作用下,限制了中小银行服务中小实体经济的能力。可以说,“以存定贷”模式下,相对于大银行,中小银行存在源于流动性约束的定向增强的信贷服务约束。

为考察中小企业放贷主体的信贷能力和现行存贷比之间的关系,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同时期的存贷比作为参照基准,以中小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同时期的中小企业信贷占比差额和存贷比差额来分别反映贷款占比偏离程度及存款对贷款的约束程度,经计算,2010年、2011年以山东省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中小银行中小企业的信贷占比偏离度与存贷比约束度的相关系数为0.74。由此看出,中小银行在服务中小企业过程中的确存在融资缺口,表现为信贷能力受到约束。究其原因,按照存贷比的计算公式,如果贷款增长伴随着存贷比的同步提高,只能是因为存款受限,很明显,中小银行的融资缺口源于自身的流动性约束。

(二)“以存定贷”对中小企业放贷主体信贷能力的约束机理。从外部环境看,“以存定贷”下货币与信贷市场的割裂以及单向资金流动格局限制了中小企业放贷主体的流动性外部补充渠道和规模。“以存定贷”的吸存过程使流动性倾向于集中到具备规模和网点优势的国有及股份制银行,从而使其成为资金富余方和货币市场上主要的资金融出部门,但由于拆借资金不能用于放贷,货币市场的资金无法进入信贷市场,使原本资金缺乏的中小银行流动性更加紧张。

从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看,中小企业放贷主体的资金管控能力和存款派生能力强化了“以存定贷”对流动性的约束。首先,中小银行资金管控能力弱消减了放贷资金。利率管制下中小银行对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缺乏吸引力,吸存能力相对较弱。据统计,山东省中小银行的存款集中度相对较低,城商行为14.73%,农村金融机构为4.93~9.83%,这对以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中小银行而言,降低了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因此,中小银行一般持有较高水平的超额准备金率,据调查,山东省城商行平均超额存款准备金率近三年高达6%,明显高于国有及股份制银行的水平。超额准备金的提取很大程度上挤压了中小银行用于放贷的可用资金。而且中小银行近两年超额准备金率的持续下降也表明中小银行面临的资金来源约束使其权衡有限资金的最优运用。其次,中小银行存款派生系数低强化流动性紧张程度。据调查,2012年1季度末山东省城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率约为大银行的2.5倍、现金漏损率约1.5倍、定期企业和储蓄存款比率在47%左右,由此计算的存款派生乘数仅为1.27。很明显,中小银行受制于风险管控能力与客户特征、超额准备金率和提现率较高、定期存款占比较小等原因,客观上派生能力受到限制。较弱的存款派生能力使其面临严重的流动性约束,进而其存贷比指标难以达标。

从银行经营策略看,“以存定贷”下中小银行的经营策略有所转变,“存款导向”的业务经营理念愈发突出。中小银行在其主要客户群体选择上面临两种选择——面向中型企业或者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出于满足存贷比监管条件和增加存款的需要,选择并执行较大客户战略,成为中小银行的理性选择。据调查,2012年1季度中型企业贷款利率平均上浮43%,不良贷款率1.02%;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平均上浮61%,不良贷款率1.06%。若选择服务中型企业,利率虽低于小型微型企业,但盈余公积仍快于风险资产的增长,资本充足率能够满足资本监管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中型企业的资金沉淀余额相对稳定,较多的派生存款使其能够满足存贷比监管要求。若选择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更高的利率虽可带来更多的资本补充来源,但由于小型微型企业缺少稳定的资金沉淀,为之服务的中小银行也因此面临更强的流动性约束。可以说,“以存定贷”催生的大客户战略更加弱化了中小银行服务小企业的经营选择。

“以存定贷”下存贷比指标对中小企业放贷主体存在硬约束

由于中小企业放贷主体的内外部经营与运作环境对流动性创造与补充产生约束,进而在存贷比的叠加作用下影响经营策略,造成中小企业信贷配给失衡。优化“以存定贷”的经营模式,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需要考察存贷比指标的有效性,进而决定去留或松紧。通过构建加入存贷比监管条件约束的贷款规模变动对存款能力和存贷比约束的反映函数,可以看出,在有效区间内,存贷比指标与贷款变化并不存在严格的一致性。

优化“以存定贷”发展中小企业信贷的政策建议

当前以存贷比监管为核心的“以存定贷”经营模式,与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战略存在矛盾。考虑到当前经济稳增长的需要,以及存贷比指标对中小银行的硬约束性,提高中小企业信贷服务能力,需要在定向消除存贷比约束的同时,丰富和扩展中小银行的流动性创造和补充渠道。

(一)定向放松或取消存贷比约束对信贷投放的影响。鉴于“以存定贷”模式的上述弊端,今后流动性监管应逐步淡化存贷比的监管要求,转向资产负债全面匹配的流动性管理。但当前基于风险考量,大银行的存贷比尚有存在的必要性,可以对中小企业信贷占比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小银行实行定向存贷比取消,同时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管理理念建立完善相关监测指标,防范信贷风险。对于中小企业信贷占比不满足比例要求的中小银行,可以考虑将其同业存款视为银行存款资金来源之一,将同业存款计入存贷比的计算范围,以降低约束。同时,为避免以单纯降比为目的的虚假同业存款增长,可对计入核算的同业存款期限和用途进行规定,并加以督查。

(二)打通货币市场与信贷市场的资金融通机制。一是探索中小银行将拆借资金用于专项短期中小企业贷款的办法,并对拆借资金数量、用途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发挥回购市场的作用,发展中小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和推出定期证券贷款便利政策,前者允许中小银行通过买卖或交易其所持有的国债、企业债等证券资产向机构投资者融资,后者则允许中小银行以其上述资产为抵押定期向央行贷款,并限定获得的资金至少60%用于支持小微企业。 

(三)完善中小银行流动性补充机制。当前储蓄存款向同业存款分流、保证金存款纳入准备金缴存范围、贷款新规对受托支付的规定等,都使扩大存款规模的空间变小,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下降,因此设计并完善中小银行的流动性补充机制极为重要。一是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开展面向中小银行的定向定期存款招投标,对中小银行的中小企业客户占比、贷款占比等指标排名靠前的银行予以倾斜;二是对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小银行,适当降低其准备金缴存比例;三是在再贴现利率、票据种类选择上向中小银行和中小企业票据倾斜,推动中小银行资产变现;四是鼓励中小银行进行市场融资,通过参与投资业务、债券承销等,把战略发展的重点从传统的信贷业务转向金融市场业务,既可以降低资本消耗,又可以在既定资本总量下创造更多流动性,实现了资产和收入结构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