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理财:法律规范尚处“真空”状态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对中国而言,可以兼具吸收美国、澳大利亚对第三方理财业务监管的特点,一方面,对市场上销售的金融理财产品应该进行规范;其次,对理财机构的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资质等也应该作出限制。 主持人:本报记者 牟龄
对中国而言,可以兼具吸收美国、澳大利亚对第三方理财业务监管的特点,一方面,对市场上销售的金融理财产品应该进行规范;其次,对理财机构的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资质等也应该作出限制。主持人:本报记者 牟龄
特邀嘉宾: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
融产品中心副主任 王增武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
所所长 翟立宏
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发展方兴未艾。但是,这个处于“拓荒”阶段的市场未来能不能做大,这个行业能不能走向成熟,实际上现在还很难下定论。当前,第三方理财市场的发展面临哪些制约因素?监管的缺失是否会对第三方理财市场的发展产生影响?应当从哪方面入手推进这一行业的规范与发展?本报特邀请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产品中心副主任王增武、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翟立宏就此进行了对话。
记者:您怎样评价目前我国第三方理财市场的发展现状?
王增武:目前我国的第三方理财市场尚处于萌芽阶段,但是其发展势头极为迅猛。据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统计,仅在北京的各类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就不少于300家。然而,尽管第三方理财市场发展势头迅猛,但在法律界定和规范上尚处于真空状态,其规范发展面临诸多障碍:从产品角度来看,国内市场的产品相对单一,可选择余地有限,投资者更愿意自己去理解和判断,理财师的作用显得无足轻重,由此,第三方理财的全面发展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培育;从收入模式上看,目前第三方理财的主要收入来源还是依靠金融机构的返佣,这种模式可能导致理财师根据金融机构返佣的多少来建议理财产品,有失第三方的独立性、公正性。
翟立宏:的确,中国的第三方理财机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第三方理财市场规模仍处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目前的第三方理财市场呈现这样三个特点:一是服务高端人群。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积累和客户数量的大幅增加,是第三方理财市场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量。二是有混业化趋势。在国内金融行业分业管理分业经营与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之间,第三方理财的出现弥补了这个缺口,这个趋势在未来会一直延续下去。三是向定制方向发展。
记者:虽然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发展方兴未艾,但是,这个处于“拓荒”阶段的市场未来能不能做大,这个行业能不能走向成熟,实际上现在还很难下定论。您认为,第三方理财未来发展的好与不好,主要取决于哪些因素和条件?
翟立宏:我国第三方理财业务刚刚起步,其面临的制约因素自然也较多。首先,是对第三方理财业务缺乏明确的针对性法律法规,法律的“真空”一方面造成对开展第三方理财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也无法有效保障参与理财业务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其次,相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第三方理财机构起步较晚,市场覆盖面较小,理财品牌还未完全建立,缺乏广泛的信任优势,在与传统金融机构竞争中处于劣势。第三,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已经习惯并认可了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要开展第三方理财业务就必须解决市场对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信任问题,这就要求建立更为完善的信用体系。最后,我国多年的分业经营造成国内理财领域的多数专家仅具备单个领域的投资经验,缺乏综合理财的经验和能力,从而对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形成制约。
王增武:第三方理财市场的发展不仅取决于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的不断成熟、金融机构的不断壮大以及投资者财富管理意识的提高,更依赖于法律的保护和监管的规范。此外,改变金融机构资产“自产自销”的模式,缓解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理财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建立介于第三方理财机构和商业银行间的客观公正的统一平台也非常必要。
记者:对第三方理财机构来说,从行业门槛、从业人员素质、到市场监管、以及法律法规的建设等等,实际上目前基本还是空白。您认为,监管的缺失是否会对第三方理财市场的发展产生影响?是否应尽快对第三方理财进行行业监管?应从哪方面入手推进这一行业的规范与发展?
王增武:第三方理财市场不仅需要法律的保护,更需要法律的监管。这包括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性质、模式、监管机构、业务范围等,促进其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统计监测,从产品输送渠道和利益分配机制上加强控制。加强第三方理财公司信用制度和投资者保护体系的建设。金融机构的“返佣”模式容易滋生第三方机构的“道德风险”,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理财业务的整体发展。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推出信用缺失惩罚制度,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利益。与此同时,还要加强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教育可能与金融监管规则并无直接联系,但良好的投资者教育可以减轻监管机构的监管压力,有利于第三方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
翟立宏:我认为除了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为第三方理财业务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的约束框架和法律保障外,从监管层的角度,可以鼓励和支持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企业积极打造企业品牌,提升独立第三方理财在投资者心中的地位,支持其扩大理财业务的市场覆盖面;另外,要积极培养高素质理财人员,一是通过规范从业人员资格,设定从业人员门槛,积极推动理财规划师认证体系的设立,提高理财人员的专业能力;二是加强对理财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诚信体系,进行法律约束,杜绝道德风险。
记者:业内普遍认为,第三方理财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比较成功。请问,这些国家是如何对第三方理财进行行业规范的?有哪些方面值得我国借鉴?
翟立宏:美国是公认的第三方理财业务最为成功的国家。据统计,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金融产品中,有近60%的份额是由第三方理财机构所出售的。从监管角度来看,目前美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不过美国对整个金融行业有着不胜枚举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控制,而这些法律法规或多或少地对第三方理财业务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保证了这个行业的健康运行。澳大利亚对第三方理财的监管采取的形式和美国完全不同,该国是通过专门的法律对第三方理财业务进行规范。2002年澳大利亚政府推出的金融改革法案中便对金融产品的销售咨询服务提出了监管要求,之后又将该法案纳入该国公司法,这也意味着澳大利亚的理财行业步入法案化时代。
对中国而言,可以吸收美国、澳大利亚对第三方理财业务监管的特点,一方面,对市场上销售的金融理财产品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对理财机构的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资质等也应该作出限制。
王增武:我国的第三方理财市场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第三方理财经验。首先构建完善的法律规范对第三方理财市场进行监管和保护;其次,转变第三方理财业务的服务模式,从“营销服务”模式,转向“私人理财管家”模式;再次应当加强对综合性专业理财人员的培养;最后,建立独立的行业自律组织及投资者保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