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经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8月12日正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修订稿规范了基金公司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进一步明确公司内部在每季度和每年度开展同向交易价差分析的
  经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8月12日正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修订稿规范了基金公司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进一步明确公司内部在每季度和每年度开展同向交易价差分析的具体要求,同时对基金公司内控提出一些具体要求,还进一步明确公平交易披露要求,加强公开信披的约束机制。

  >>关注一

  严禁利益输送

  修订稿显示,基金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在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方面,修订稿规定,公司应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此外,基金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关注二

  管理层不得干预投资

  修订稿还明确了基金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此外,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关注三

  严控投资组合同日反向交易

  在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方面,修订稿规定,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于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