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资并购不得规避安全审查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近日,商务部公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该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
近日,商务部公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该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并提交有关情况的说明,商务部可要求利益相关方提交有关说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按本规定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规定》明确,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