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纲:服务小微企业要发挥政策合力 将服务落到实处

发布:2018-07-02 16:55 来源: 经济日报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新动能培育的重要源泉,为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工作。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日讯 (记者 康博) 6月29日上午,由人民银行潘功胜副行长主持,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联合召开的全国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电视电话会议在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财政部副部长刘伟、银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宣传部署《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新动能培育的重要源泉,为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工作。

易纲在会议中强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确方向和重点任务,发挥政策合力,细化政策操作,切实把货币政策、差异化监管、财政税收、营商环境等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金融机构要切实下沉服务重心,聚焦小微企业中的薄弱群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切实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覆盖面。要加大对政策实施效果的考核力度,建立精准支持政策和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的正向激励和联结机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有效防范风险,优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体制机制和生态环境,依法依规查处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弄虚作假、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真正惠及小微企业。

财政部刘伟副部长在此次会议中表示,财政部始终把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减低小微企业金融成本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更明确了今后财政部还要继续增强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减少各类融资机构的附加费用。

银保监会陈文辉副主席表示,为配合此次《意见》的实施,银保监会于本周还印发了关于对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实施监测的通知。银保监会将监测各金融机构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会上,中国建设银行田国立董事长、北京银行张东宁董事长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王官明行长作为金融机构的代表先后上台发言,并介绍了各自所在银行近年来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的成绩与感触,以及今后工作的方向。

根据记者了解,《意见》按照短期精准发力、长期标本兼治的原则,以货币政策、财税支持、监管考核、银行内部激励、多层次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几家一起抬”的方式,提出了23条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

一是增加支小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共1500亿元。为提高金融机构使用支小支农再贷款的积极性,人民银行加大了支小再贷款的政策优惠力度,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执行与支农再贷款相同的利率,一年期利率为2.75%。为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主体(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人民银行建立了再贷款投放和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的正向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越多,可借用支小再贷款就越多,人民银行还会适当给予支持。

二是加强宏观审慎评估考核(MPA)。为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并让利,《意见》中提到要“改进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合理确定并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具体就是要适当调整宏观审慎评估有关政策参数和考核指标,更好发挥引导作用。

三是盘活信贷资源1000亿元。为多渠道盘活小微企业信贷资源,《意见》提出,鼓励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在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将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以下放宽至500万元以下,增加入池资产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盘活的存量贷款,在考核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时可还原计算,从而打消金融机构担心证券化后小微企业贷款难以达到监管考核要求的顾虑。《意见》也提出,鼓励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加强后续督导,确保募集资金用于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二、加强差别化监管考核

监管部门将按照“量”与“价”并重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资金成本、风控水平、运营能力等因素,开展分类监管督导。充分发挥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头雁”效应,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其发挥好行业表率作用,完成其制定的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工作目标。做好对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引导工作,在加强整体监测的基础上,引导其进一步完善利率定价机制。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加大财税优惠力度

小微企业合格抵押品偏少,贷款风险偏高,要真正实现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持续支持,需要发挥财税政策的正向激励和融资担保公司分险增信功能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积极性。《意见》提出,加大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加强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考核,要求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从而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带动和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小微企业。

四、强化银行业机构内在激励

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既要靠外在的支持引导,更要靠内在的考核激励,为此,《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内部考核激励,疏通内部传导机制。一是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方面,给予小微业务条线更多的优惠支持,提升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业务的积极性。二是在分支行行长和领导班子考核中,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三是在小微金融从业人员考核中,降低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同时进一步细化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办法。四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绩效考核倾斜、利润损失补偿等方式予以奖励。五是在完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方面,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网点,落实好“五专”经营机制。

五、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小微企业在不同的成长阶段,融资需求和融资方式不同,需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构建覆盖小微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体系。为更好满足初创期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意见》提出,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增加对初创期小微企业的投入。为更好促进早期小微企业资本形成,《意见》要求明确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为提升新三板市场融资功能,《意见》提出持续深化新三板分层、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差异化的发行、信息披露等制度,推动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新三板。为有序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意见》提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从而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小微企业融资。

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建设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措施。为构建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助力增进小微企业信用,《意见》要求,引导小微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自身信用水平。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由于政策较多,部分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可能存在较强的套利动机,对此,《意见》特别强调,要推动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依法依规查处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跨部门多层级失信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