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新政今起实施

发布:2016-12-01 14:23 来源: 金融时报 作者:李国辉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个人银行账户安全保护措施升级

 

继央行9月30日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61号文件”)后,近日央行紧急下发《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302号文件”),细化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相关要求。

12月1日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新政实施后,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根据新规,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对于社会公众最关心的存量“多账户”问题,业内人士表示,“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存量银行账户不受影响,仍然可以正常使用,无需进行任何操作。”

业内人士指出,261号文件和302号文件主要是基于公安机关提供的电信诈骗案例梳理出的支付结算问题而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账户安全、防范电信诈骗。

账户体系兼顾安全与便捷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三类账户就像是人们三个不同资金量的钱包,个人可以利用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管理资金。

Ⅰ类户是“钱箱”,个人的工资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都存放在该账户中,安全性要求较高,主要用于现金存取、大额转账、大额消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公用事业缴费等。按照261号文件规定,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Ⅰ类户网银转账等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还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以保障账户资金安全。

Ⅱ类户是“钱夹”,个人日常刷卡消费、网络购物、网络缴费通过该账户办理,还可以购买开户银行的投资理财产品。

Ⅲ类户是“零钱包”,主要用于金额较小、频次较高的交易,尤其适用于目前银行采用创新技术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例如ApplePay、三星Pay、华为Pay、HCE以及小额免密交易业务。

“总体来说,Ⅰ类户的特点是安全性要求高,资金量大,适用于大额支付;Ⅱ、Ⅲ类户的特点是便捷性突出,资金量相对小,适用于小额支付,Ⅲ类户尤其适用于移动支付等新兴的支付方式。”业内人士指出,社会公众可以根据需要,主动管理自己的账户,把资金量较大的账户设定为Ⅰ类户,把经常用于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账户降级,或者新增开设Ⅱ、Ⅲ类户用于这些支付,这样既能有效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又能体验各种便捷、创新的支付方式,达到支付安全性和便捷性的统一。

存量“多账户”不受影响

根据新规,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那么个人此前已经开立的存量账户是否会受到影响?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存量银行账户不受影响,仍然可以正常使用,无需进行任何操作。存量银行账户在日常使用中已经开通水电煤代缴、贷款和信用卡偿还、银证转账和快捷支付等支付和理财功能的,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以后也可以根据需要开通相关业务。但个人如果有降低支付风险的想法和需求,也可以主动到银行将一些与网络支付绑定使用的账户进行降级,对多年不使用的账户进行销户。

据了解,目前,Ⅰ类户可以配发银行卡,除此之外,Ⅱ类户也可以配发银行卡,但Ⅲ类户不能配发银行卡。为方便社会公众日常支付,且鉴于银行面对面开户的实名核验程度高,302号文件规定,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开立的Ⅱ类户,也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在配发银行卡后,个人可以持Ⅱ类户银行卡办理银行柜面现金存取、ATM转账取现、POS机刷卡消费等各类业务,与Ⅰ类户的使用差别在于Ⅱ类户有限额控制。

同时,为适应移动支付发展,个人可通过Ⅱ类、Ⅲ类户开展移动支付业务,不需要绑定银行卡,也可以不到银行柜面面签。

26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暂停账户所有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这里的6个月是指开户第二日起计算的6个月,而不是开户后的中间任意时段的6个月,对于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的银行账户,如果出现6个月无交易的情况,不会受到影响。同时,即便采取措施,也不会把账户冻结,只是暂停账户网银、手机银行、ATM等非柜面渠道的业务,账户在银行柜台还可以正常使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电信诈骗分子囤积账户用于诈骗活动。

此外,业内人士强调,此次文件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涉及个人开立的借记账户(借记卡),不涉及贷记账户(信用卡)。因此,信用卡的开立和使用不会受到影响。

强化个人账户安全保护

此前,一些银行已经对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大额转账进行控制,网上银行转账超过一定金额以上的必须使用Ukey等,手机银行转账也有限额规定,不得大额转账。业内人士表示,如银行已经对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进行大额转账控制,不会受到261号文件的影响;但如果银行未对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转账作任何要求,根据此次261号文件的规定,可能就会受到影响。

261号文件规定,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转账单日累积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方式,原有的仅采用密码和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方式不能再进行大额转账。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银行账户资金的安全。当前,银行卡信息泄露问题突出,个人在手机上点击来历不明的图片、短信链接后中毒,手机短信验证码可以被不法分子拦截。在此情况下,不法分子登陆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拦截手机短信验证码,修改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密码等,进而窃取账户资金,已经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

为此,261号文件强化了个人账户的保护机制,即要求单日累计转账超过5万元的,不能仅凭密码和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方式转账,而必须使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支付方式。

根据规定,12月1日起,个人非本人同行账户ATM转账调整为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

业内人士表示,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只针对个人通过ATM向非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包括向非本人账户以及向本人的其他银行账户的转账),本人同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不受影响,仍然可以实时到账。同时,个人通过ATM办理存取现等业务也不会受到影响,通过ATM存款实时到账,取现可以当即取出。

防止不法分子通过支付账户进行诈骗

专家指出,央行出台的261号文件和302号文件主要是针对电信诈骗,是遵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针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电信诈骗案例梳理出的支付结算问题而制定。总体上看,主要是针对个人银行账户而不是支付账户,谈不上对支付机构和支付账户的限制。

记者从公安机关了解到,目前,电信诈骗分子作案账户有从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移的趋势,为此,261号文件也涉及对支付机构的管理要求,防止不法分子在银行账户严管的情况下,转而通过支付账户进行诈骗活动。

根据记者梳理,261号文件和302号文件没有调整支付账户的转账额度,支付账户转账额度仍然按照2015年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对于Ⅲ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年累积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Ⅱ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年累积不超过10万元,Ⅰ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

“唯一产生影响的是,按照261号文件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客户新开立支付账户时,需要约定支付账户的日累积转账限额和笔数。但是,这种约定完全是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自愿行为,约定多少由支付机构与客户自行决定,央行没有任何规定。同时,这也只针对新开立账户,存量账户不受影响。”业内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