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银行卡买卖引发洗钱风险

发布:2013-05-13 编辑:2013-05-13 来源: 中国网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卡产业的不断发展,银行卡在给人们的生活与生产带来便利的同时,其面临的洗钱风险日益受到关注...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卡产业的不断发展,银行卡在给人们的生活与生产带来便利的同时,其面临的洗钱风险日益受到关注。由于一人可在同一金融机构或者多家金融机构开立多个账户,居民手中往往有多张银行卡,其中有的银行卡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洗钱分子以购买他人闲置银行卡作为清洗黑钱的手段,通过取现、刷卡消费等方式掩盖真实交易背景,逃避监管。如何防范和监管利用银行卡买卖进行洗钱活动,成为反洗钱机构迫在眉睫的工作之一。有全国政协委员在今年的“两会”上提交了《关注银行卡网络买卖行为刻不容缓》的提案,建议完善法规,加重处罚银行卡买卖行为。
 
曾有媒体披露,在一些网络论坛、贴吧里发现,极具个人私密属性的银行卡频频被当成商品买卖。一张普通银行卡的收购价少则几十元,多则上百元,开户行不限,开通网银的银行卡身价更高。
 
银行卡买卖交易市场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反洗钱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金融机构反洗钱防控网络的建立,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使得洗钱分子原形毕露,洗钱分子很难再通过批量开卡、代理开卡开通洗钱通道,于是银行卡买卖市场应运而生。但银行卡买卖所引发的洗钱风险,也反映了我国反洗钱监管工作存在的漏洞,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被用于洗钱的银行卡资金交易往往具有以下共同点:一是银行卡的“过渡”性质明显,资金交易较为频繁,资金沉淀很少;二是银行卡的实际控制人非银行卡户主本人,犯罪分子多采用他人银行卡洗钱,如贪污贿赂案件中的亲属银行卡,又如诈骗犯罪案件中的银行“人头”卡;三是银行卡资金交易异常,如之前为闲置卡,后突然启用,交易频繁;四是多用存取现金方式切断资金链,使洗钱过程难以追溯。
 
商业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卡机构,对于银行卡的发行和管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严格监控是否存在洗钱行为。然而目前,商业银行在业务管理、资金监测、数据支持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从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机制来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制度和管理不到位,技术标准落后是银行卡买卖洗钱风险上升的重要原因。
 
针对银行卡买卖现象暴露的洗钱风险隐患,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对策。首先,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在做好银行卡客户身份识别的同时,加大对银行卡客户存取款交易监控力度,按旬或月的时间频度分析和回顾银行卡客户的存取款交易行为,与同质同类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比较,尤其要注重分析交易金额、频度与客户职业身份特征的逻辑配比关系,及时发现和上报可疑交易。
 
其次,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银行卡业务监管,限制个人持卡数量,将客户办理银行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避免金融机构滥发卡。网络上出现买卖银行卡现象,与银行间银行卡业务不理智竞争,滥发卡有很大关系。现在一个人拥有多张银行卡是不争的事实,这给倒卖银行卡活动提供了充足的“货源”。在银行卡已经实现银行间通存通兑且同质化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尝试施行限制个人办理多张银行卡的规定,并将个人办理银行卡情况纳入征信系统,银行机构借助此系统掌握个人开卡的情况。如客户要办理超过法定数量的银行卡必须先销旧卡后办新卡,控制客户办理的银行卡超过法定数量,从源头上避免因金融机构滥发卡导致一人多卡的现象。
 
再次,加强安全用卡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风险防范意识。金融监管部门应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对民众普及金融知识,特别是金融风险方面的知识,提高公民的金融文化素质,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反洗钱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向民众宣传反洗钱相关知识的法定义务,所以,金融机构应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提醒或警示客户不得以银行卡谋利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告知客户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对社会和客户本身所产生的危害,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从思想源头上堵住买卖银行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