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银行监管标准国际化——中国商业银行全球化布局与执行系列评论之五

发布:2013-03-04 编辑:2013-03-04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世界跨国银行业蓬勃发展的浪潮中,中国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了本国的银行市场,并逐步融入到国际金融体系中。自1979年中国批准第一家外资银行机构设立驻北京代表处开始...

世界跨国银行业蓬勃发展的浪潮中,中国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了本国的银行市场,并逐步融入到国际金融体系中。自1979年中国批准第一家外资银行机构设立驻北京代表处开始,中国银行业服务市场经历了30多年“请进来”的历史。

相比较而言,中国商业银行“走出去”的进程比较缓慢,国际化程度仍然落后于实体经济的国际化程度。

受资本账户管制的影响,中国商业银行在国际化过程中面临着国内监管与国际监管的双重标准的要求。为推动中国商业银行恰当地国际化,中国监管应该有一些革命性的变革,并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金融业的重构将会继续,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国际化与综合化仍是主要发展方向,同时人民币国际化也将迈出更大、更快的步伐。在此大趋势下,引入国际标准对中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进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监管标准国际化

目前的中国银行监管正在由安全监管向有效监管过渡,由过去一味求稳的制度化、行政化监管,向市场化、动态化、适度化的监管理念演变。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金融机构目前还面临着金融自由度不够、金融创新不足的局面。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将国内的监管制度照搬到发展国际业务监管中,将会抑制中国银行业国际业务的运转效率以及运作模式,不利于中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与国际一流银行进行竞争。因此,按照国际标准,监管国际业务是提高中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要逐步发展中国的跨国企业和跨国金融机构,继续坚定地提升全球服务能力。可以肯定的是,全面加快跨国银行建设,是中国商业银行适应全球经济金融格局,重构与中国发展方式转变、稳健成长为国际一流金融机构的必经之路。

因此,按照国际标准监管中国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并注重把中国监管要求和东道国监管要求进行统筹与协调,有利于中国银行业海外机构更快地参与属地主流业务并在逐步壮大海外资产、获取境外利润以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便于其在运营出现问题时及时有效地减少风险、弥补损失。

尤其近年来,国际金融业加速发展,跨境金融交易越发活跃,但与此同时,世界金融危机也屡屡发生。金融工具创新层出不穷,一方面推进了银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新工具的迅速发展,相应的法制和监管也在不断完善。因此,中国商业银行按照国际标准监管国际业务,既可以吸收国际银行监管的经验教训,避免重蹈历史上金融风暴的覆辙,也可以提高应对金融工具创新的监管能力。

笔者认为,按照国际标准监管国际业务,首先应该构建监管国际化的制度基础,包括完善监管国际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和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及坚持以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实行并表监管、合并监管和授权监管。

内外要求差异化

对中国商业银行国内、国际业务的监管,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随时间、条件和环境的变化而调整,需要综合考虑历史传统、现实国情以及未来金融发展趋势进行监管体制的成本效率分析。

因此,如果未来监管层对国内业务与国际业务监管不加以区分,将降低中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具体而言,《巴塞尔协议Ⅲ》出台后,中国银监会积极推动国际监管新标准的国内落实工作。2011年5月3日,银监会公布《中国商业银行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与《巴塞尔协议Ⅲ》相比,《指导意见》对杠杆率的标准由3%提高到4%。然而,在国际银行监管要求去杠杆化的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仍有提高杠杆率的空间。

虽然去杠杆化已经成为金融危机后欧美银行的主旋律,但是由于中国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面临与欧美银行完全不同的发展阶段,提高杠杆率监管标准将不利于中国银行国际业务利润增长点的开发。

除此之外,在流动性监管方面,《指导意见》在引入《巴塞尔协议Ⅲ》新的监管指标的同时,仍保留了贷存比、流动性比例、流动性缺口率、融资集中度等监管指标。

从监管指标体系来看,除了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等市场化工具外,现行的存贷比、信贷规模等监控指标使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受到较大的限制,而国际商业银行在全球化业务中一般较少受到相类似的监管。

如果对中国商业银行的海外机构,同样采取贷存比的指标监管要求,将不利于其拓展海外资产业务,也会束缚中国商业银行海外机构业务的发展。

因此,考虑到中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经营实践、条件、环境和业务范围与国内业务有较大差别,境内与境外机构的监管,国内与国际业务的监管应实行有区别的监管模式。

(作者为中国银行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新著有《跨国方略-商业银行全球化布局与执行》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