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着手PE监管 投资公开证券超1亿须登记

发布:2013-02-21 09:05 来源: 财新网
2013年2月20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
2013年2月20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将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的、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还包括新基金法第154条规定的“类基金”。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累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有PE、VC等机构。同时,申请登记的机构还须满足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有两名持牌负责人和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条件。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PE/VC没有明确纳入新《基金法》,证监会已经与发改委等部门进行沟通,尽量统一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
 
在合格投资者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根据法律授权以及当前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证监会起草了《暂行办法》。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灵活以及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受能力,且不面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相对较小等特点,《暂行办法》主要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进行适度行政监管。
 
《暂行办法》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规定和细化。同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做出规定。
 
与此同时,基金业协会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规则》(下称《备案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备案规则》与《暂行办法》一致,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条件,明确私募基金产品实行事后备案。
 
《备案规则》遵循登记条件适度原则,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规模1亿元以上、有两名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