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全球资金管理破冰

发布:2013-02-05 14:03 来源:中国外汇
2012年12月3日,总部在上海的中国海运集团通过中国银行全球现金管理平台,完成了跨境资金双方向调拨的首批交易,由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总部成功归集首批资金,同时通过总部国际资金主账户对外放款。而就在两天前,工商银

2012年12月3日,总部在上海的中国海运集团通过中国银行全球现金管理平台,完成了跨境资金双方向调拨的首批交易,由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总部成功归集首批资金,同时通过总部国际资金主账户对外放款。而就在两天前,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也成功为中粮集团、中化集团、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办理了此项业务。由此,拉开了跨国企业资金管理全球化运作的大幕。

根据外汇局《关于开展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2]167号文),北京、上海两地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可以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跨国公司可以在相关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前者用于集中运营管理境外企业外汇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后者用于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吸收或发放境外资金时,进行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但不纳入额度管理;企业外债及境外放款额度可集中供总部或财务公司统一调配,在获批额度内进行双向阀门的总量控制;允许购汇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允许通过境内外汇主账户为境内成员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及货物贸易净额结算业务。 此次试点,无论在企业集团资金管理历程上,还是在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发展历史上都具有开创意义。新政受到业界的普遍欢迎,被认为是外汇局送给跨国公司的一份“厚礼”。对于企业来说,试点政策的推出可以让企业打通境内外现金池,实现全球资金统一管理、统筹调配,有利于企业优化资金结构,进而提高全球资金使用效率。对于中资银行而言,可以藉此机会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提高全球金融服务能力。

试点政策实现了对现有的外汇管理原则的重大突破。突破之一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将境内资金池与境外资金池打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区域或全球资金池。在试点前的政策框架内,跨国公司较大程度可以实现其境内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但已有的境外资金集中运营均是离岸或是境外模式。离岸模式主要是基于隔离境外资金池与境内资金池的考虑,但境外资金游离于现有的监管体系之外,且两头在外模式也不利于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全球资金运营中心,难以实现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从支持跨国企业发展、推动银行业跨国服务能力提升、提高资本项目便利化程度考虑,开展以在岸形式进行境外资金集中运营的试点,是一个必然的选择。此外,在岸形式的境外资金集中也有利于落实必要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提高境内银行的全球资金管理和服务能力。

试点在一定程度上也突破了现有的外债管理原则。试点之前,企业办理外债业务不仅要逐笔登记,且其对外债资金的使用也受到严格限制。而按照试点政策的规定,试点企业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的短期外债和对外放款则可不受额度限制,且企业在额度范围内可以集中调配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这意味着原来严格的外债指标管理出现了一些松动,增加了短期外债管理的弹性,并使短期外债指标管理的豁免范围进一步扩大,表明“外来外去”的外债管理原则已从政策性业务逐步推广到了商业性业务层面。

此外,允许集团内部轧差净额计算,也是对目前资金全收全支管理原则的一大突破,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资金管理方式和资金使用效率。

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最大程度便利的同时,试点政策也为风险防控保留了有效“抓手”。为适当控制境外资金流入对境内货币政策可能形成的冲击,试点政策对境内、外资金池互通的规模、跨国公司境外放款以及对外借债的规模都设置了一定限制,并在规模内实施资金跨境的事后监管,以确保在说得清、管得住的情况下给予跨国公司更高的资金运作效率和风险规避能力。此外,对于轧差净额结算后的涉外收付款数据,试点企业要根据全收全支的原则,在跨境交易环节通过银行逐笔还原申报,以确保真实性。

利用试点的方式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表明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便利化的道路上更进了一步。尽管初期试点范围很小,但从中可以看到监管者改革的决心和前进的方向。

来源:中国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