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超银行同期四倍部分 已支付的要在本金内扣除

发布:2013-01-06 14:19 来源: 六安新闻网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相当部分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而此类超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的高利贷通常无法得到法院保护,但以往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超标”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相当部分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而此类超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的高利贷通常无法得到法院保护,但以往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超标”利息,往往不会专门予以纠正。而在“金改”大背景下,法院给出了新的答案:已经付掉的利息,超出银行同期同档次借款利率四倍部分,要在本金中逐笔扣除。近日裕安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案件的原告是周玲,被告是杨青夫妻二人。周玲下岗后与朋友合资开了一家投资担保公司,以其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杨青夫妇因为建筑工程资金不足,自2010年6月-2011年11月间先后九次从周玲处借款合计99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但在庭审中原告周玲陈述是4分,被告陈述是9分。在后续的还款中杨青也先后四次归还原告693000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支持,而且原被告也都承认被告已经归还现金693000元,该款扣除借款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利息后,剩余的款项按照被告已还本金计算。

法院将九笔借款的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191656元,比除原告已经偿还的693000元,余款501344元作为被告归还的本金。因此被告下欠原告本金是446656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青夫妇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46656元,并驳回了原告周玲的其他诉请。

办案法官称,以前已经付掉的利息,即便超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法院也往往不会再追究。但如今不同了,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借款利率四倍部分也被法院在本金内逐笔抵扣。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正当投资权益,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倾向,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