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发布:2012-12-05 15:54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目  录

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

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2

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4

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6

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8

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10

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12

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4

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15

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6

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7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 19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 21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3

1.1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5

1.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26

1.16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27

1.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28

1.1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29

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30

1.20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31

 

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

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32

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 33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34

2.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35

2.5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36

2.6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37

2.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38

2.8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39

2.9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 40

2.10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41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为申请主体办理相关业务,并将业务办理相关资料完整保留,备外汇局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2、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的,应及时请示所在地外汇局。

3、银行应以申请人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前提。

4、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如划出资金存在划回可能性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

5、银行于外汇局系统中已经登记备案信息需冲销备案记录的,应说明并记录原因。

6、本规程中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相关产品收益,可区分归属开立经常项目账户保留或凭利息、收益清单直接结汇。


 

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银行可于系统中输入外国投资者登记代码对登记信息表进行查询和打印)。

二、入账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

三、使用

1.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要求的材料收取。战略投资者增持A股前期费用,需根据证监会批复文件结汇。

2.划转按照本指引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材料收取。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的材料收取;资本项目对外支付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中的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应于账户开立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应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开立。

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局登记金额内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前期费用开支资金。

4.账户支出范围:参照资本金结汇管理原则在境内结汇使用、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原路径汇回境外、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其他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内资金来源于境外汇入(包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入账管理

银行应查询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前期费用尚可流入金额,据此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参照本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2.经常项目付汇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3.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退回境外。
4.
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

四、其他要求

1.银行应于上述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银行办理结汇后于相关业务系统办理结汇备案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核查的异常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如“未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未核查”等。

 

 

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凭证。
2.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登记信息表。

二、入账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登记信息表。

三、使用

1.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的材料收取。

2.结汇材料参照本操作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要求的材料收取。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原则收取审核材料;资本项目支出须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银行应于账户开立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账户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账户关闭

1.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开户主体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资本金境外汇入与境内划入尚可流入金额后,为其办理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入)并区分不同性质,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资本金流入备案。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入资金,银行应审核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资金划出信息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告知开户主体按照本指引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进行修改,修改一致后方可办理接收入账手续。

3.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因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无法被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银行应将汇入款项原路退回境外,若该款项已经办理外汇局出资确认登记,应告知开户主体至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查询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资本金登记信息表中的资本金流入备案记录是否经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以及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本指引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5.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按结汇、境内划转、对外付汇等不同用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进行资金使用备案,备案内容应完整、详细反映交易事实。

 

 

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OO6年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转股登记信息表(银行可于系统中输入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股权出让方代码对信息表进行查询和打印)。

二、入账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转股登记信息表。

三、使用

1.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要求的材料收取。

2.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要求的材料收取。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转股登记信息表中的登记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银行应于账户开立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次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此类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购买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股权购买对价;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并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查询开户主体转股登记信息表,按照境外汇入与境内划入两种尚可流入金额,为其办理不同资金来源的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

2.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入资金,银行应审核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划出银行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资金划出信息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告知开户主体进行修改,修改一致后方可办理接收入账手续。

3.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金不得使用。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本指引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原则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管理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5.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按结汇、境内划转、对外付汇等不同用途在相关外汇业务系统中进行资金使用备案。

 

 

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境内再投资登记信息表。

二、入账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境内再投资登记信息表。

三、使用

1.划转按照本指引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的材料收取。

2.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要求的材料收取。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须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审核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

2.账户仅可开立一个,可以异地办理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原由该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银行应查询开户主体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再投资登记信息表中的境内划入尚可流入金额,据此为其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

三、境内外汇再投资不得存在出资人和缴款人不一致情况;银行应审核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资金划出信息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告知开户主体进行修改,修改一致后方可办理接收入账手续。

四、账户内资金结汇按照本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五、银行应于上述业务办理当日,按结汇、境内划转、对外付汇等不同用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进行资金使用备案,备案内容应完整、详细反映交易事实。

六、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七、此类账户资金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无需向外汇局询证。

 

 

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保证金登记信息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调整前为保证金开户核准件)。

二、入账

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收取证明需接收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入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
三、划出

企业提交的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四、退回境外

证明交易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原路退回境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

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审核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

2.此账户区分为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两类,不得混用。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只能开立一个,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

3.账户应于申请人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4.
账户收入范围:汇(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保证类资金。

5.账户支出范围:原路退回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6.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入账户;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在竞标成功后,可作为境内投资的出资划入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竞标未成功的,应按原路退回境外。
二、银行应审核保证金支付的真实交易背景,严禁虚构交易;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结汇,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三、开户主体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其申请办理关户手续。

四、银行应于上述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五、经常项目保证金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外汇登记凭证。
2.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4.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6.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针对备用金的第4项文件。

7.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8.石油类对外合作项目结汇,可凭企业提交的结汇计划,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

办理原则

1.银行不得为在外汇局指定截止日后尚未参加及未通过外汇年检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未验资资本金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2.银行应于办理资本金结汇、付汇等业务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对于一笔资本金结汇涉及多种支付用途的,应按不同用途分别备案。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主体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须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5.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6.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7.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8.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9.
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10.银行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认真履行发票核查手续。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11.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额(含备付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发布前办理的结汇业务无需核查。
12.银行收到企业关于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修改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原结汇备案信息。

 

 

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境内机构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2.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3.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4.前一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境内个人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结汇
1.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2.相关完税证明,无转股收益的可免予提交完税证明。
3.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办理原则

1.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使用参照资本金账户管理。
2.
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须提供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

3、银行办理结汇后于相关业务系统办理结汇备案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核查的异常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如“未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未核查”等。

 

 

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
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4.前一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办理原则

1.资金结汇使用参照资本金账户管理。

2.银行办理结汇后于相关业务系统办理结汇备案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核查的异常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如“未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未核查”等。
 

 

 

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凭证。

3.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和批准证书。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入账户应为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国投资者必须是划入账户所属企业的股东。

3.银行应于资金划转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划出信息,并于划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关注划入行对划出备案信息的接收确认信息;若无接收信息,划出行应及时告知企业,要求接收银行尽快备案接收信息;若告知企业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然未取得确认结果的,银行应暂停办理该账户的外汇业务。

4.银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符合收入范围的,划入行应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2个工作日内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接收确认信息;若因划出行系统备案错误导致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可告知企业和划出行于2个工作日内修正,修正后可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备案接收确认信息;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的,划入行应将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接收划回退款的原划出行应冲销原划出备案。

 

 

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
1.
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外汇登记凭证。
二、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外汇登记凭证。
3.
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交相应批复或备案文件)。

四、划出至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

所需材料同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要求。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

3.银行应于资金划转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划出信息,并于划出后5个工作日内关注划入行对划出备案信息的接收确认信息,若无接收信息,划出行应及时告知企业,要求划入行尽快备案接收信息;若告知企业后5个工作日内仍然未取得确认结果的,银行应暂停办理该账户的外汇业务。

4.银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符合收入范围的,划入行应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2个工作日内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接收确认信息;若因划出行系统备案错误导致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可告知企业和划出行于2个工作日内修正,修正后可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备案接收确认信息;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的,划入行应将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接收划回退款的原划出行应冲销原划出备案。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
1.
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合法材料。

二、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交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向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符合规定的存贷款或资金集中等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

3.银行应于资金划转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划出信息,并于划出后5个工作日内关注划入行对划出备案信息的接收确认信息,若无接收信息,划出行应及时告知企业,要求划入行尽快备案接收信息;若告知企业后5个工作日内仍然未取得确认结果的,银行应暂停办理该账户的外汇业务。

4.银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符合收入范围的,划入行应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2个工作日内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接收确认信息;若因划出行系统备案错误导致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可告知企业和划出行于2个工作日内修正,修正后可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备案接收确认信息;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的,划入行应将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接收划回退款的原划出行应冲销原划出备案。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向非同名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交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需返还至投资方原划出账户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若此项交易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交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四、向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
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符合规定的存贷款或资金集中等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银行应于资金划转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划出信息,并于划出后5个工作日内关注划入行对划出备案信息的接收确认信息;若无接收信息,划出行应及时告知企业,要求划入行尽快备案接收信息;若告知企业后5个工作日内仍然未取得确认结果的,银行应暂停办理该账户的外汇业务。

3.银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符合收入范围的,划入行应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2个工作日内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接收确认信息;若因划出行系统备案错误导致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可告知企业和划出行于2个工作日内修正,修正后可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备案接收确认信息;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的,划入行应将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接收划回退款的原划出行应冲销原划出备案。

4.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凭外汇局通用核准件信息办理并反馈,无需对划出划入信息进行备案。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OO6年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将资金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仅限资本金账户和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交易成功需将保证金作为交易款项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相关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或未成功将资金划回原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
证明交易成功或者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划回原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银行应于资金划转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划出信息,并于划出后5个工作日内关注划入行对划出备案信息的接收确认信息;若无接收信息,划出行应及时告知企业,要求划入行尽快备案接收信息;若告知企业后5个工作日内仍然未取得确认结果的,银行应暂停办理该账户的外汇业务。

3.银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符合收入范围的,划入行应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2个工作日内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接收确认信息;若因划出行系统备案错误导致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可告知企业和划出行于2个工作日内修正,修正后可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备案接收确认信息;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的,划入行应将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接收划回退款的原划出行应冲销原划出备案。

 

 

1.1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登录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核验资金汇出主体登记的可供汇出金额,并打印留存。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审核申请材料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或者清算登记信息表中的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审核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资金汇出手续;银行应依据该信息表中的尚可汇出金额区分不同汇出方式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于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银行应以备注内容为准。

2.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3.外国投资者减持境内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资金汇出的,银行应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1.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登录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核验资金汇出主体登记的可供汇出金额,并打印留存。

2.《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金额在3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审核股权受让方本次对外支付的金额、交易对象、股权转让标的等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转股登记信息表信息一致,审核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资金汇出手续;银行应依据该信息表中的尚可汇出金额区分不同汇出方式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于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银行应以备注内容为准。

2.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3.
银行应留存税务证明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汇出金额,加盖业务印章;对于确需分次汇出的,在审核分次支付需求证明文件(如合同、协议等)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于本次支付时将加注已汇出金额的税务证明加盖业务印章复印留存,原件退还企业用于下次汇出;最后一笔资金汇出银行留存原件。

 

 


 

1.16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等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等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利润汇出

1.外汇登记凭证。

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

4.《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原件(金额在3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

二、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1. 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登记信息表。

2.外汇登记凭证。

办理原则

1.银行为企业办理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时,应审核申请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先行回收投资登记信息表中一致,审核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资金汇出手续;银行应依据该信息表中的尚可汇出金额区分不同汇出方式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于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银行应以备注内容为准。

2.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时,应审核该企业外汇年检参检状态,尚未参检的应待企业办理外汇年检手续后,为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手续。

3.银行应审核利润汇出金额是否与董事会决议及税务证明中的金额一致,企业本年度处置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的“应付股利”与“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外国投资者所属部分应依据符合法律法规的利润分配比例计算)。

4.银行应留存税务证明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汇出金额,加盖业务印章;对于确需分次汇出的,可于本次汇出时将加注已汇出金额的税务证明加盖业务印章复印留存,原件退企业用于下次汇出;最后一笔资金汇出银行留存原件。

5.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1.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86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供侨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其他境外个人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2.
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4.
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将非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不得为其办理境内原币划转。

2.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审核要求执行。
3.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商品房。

4.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5.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1.1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原结汇凭证。
2.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购买商品房的证明。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原则

1.结汇后退回的,人民币购汇后应原路退回,如退回的人民币低于原结汇金额的应提交证明确实合规使用的相关材料。
2.
允许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一并汇出。
3.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 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2.
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3.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金额在3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
4. 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原则

1. 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一套商品房出售所得资金应一次性汇出。

2. 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
3.
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4.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1.20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外汇局出具的同意受托银行为境内成员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批复文件。

2.受托银行要求企业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原则

1.银行应于取得外汇局关于同意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批复文件后,正式签署业务运作协议,并报所属外汇局备案后,方可正式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2.银行应严格按照上报的运作方案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开立、账户收支和境内划转、透支业务、资金偿还、报表上报。

3.境内成员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以其外汇资本金、经常项目资金等可自由支配的自有外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资金进行。

4.境内成员企业外币资金池资金归集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质押人民币贷款。

5.银行应将开展外币资金池运作的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送业务月报表。

6.外币资金池业务中发生包括主办企业调整、资金归集框架变化、透支业务变化、外币资金池资金来源变更等在内的重大事项变更的,受托银行应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运行变更后的方案。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中的其他要求。

 

 


 

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其他相关法规

1.外汇登记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前期费用额度信息。
 

1. 汇出银行应按照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的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不得超过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

2.银行应于资金汇出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外汇登记凭证。

 

办理原则

1.前期费用退回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

2.银行应于资金汇出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3.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对于原购汇汇出的部分,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其他相关法规

1.外汇登记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境外投资可汇出资金额度信息。

1.汇出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登记的可汇出资金额度。

2.银行应于资金汇出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3.收款人信息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银行应在备案时于备注栏中注明。

 


 

2.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外汇登记凭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1.境外投资企业发生减资、转股、清算或债权投资回收等业务以及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等需汇回资金的,银行可根据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申请直接办理开户手续。

2.账户使用完毕后,银行可根据开户主体的申请直接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3.银行应于账户开立或注销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核查的异常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如“未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未核查”等。

 

 

2.5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一、入账

1.外汇登记凭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打印的可流入额度信息。

二、结汇

(一)境内机构

1.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2.
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3.前一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二)境内个人
1.《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税务申报单或完税凭证。

1.银行应查询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开户主体可汇回额度后,为其办理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汇回金额。

2.银行应于办理入账、结汇(划出)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6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

6. 其他相关法规

1.外汇登记凭证。

2.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利润处置决议。

1.汇回利润可保留在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2.银行应于办理利润汇回业务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3.银行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时,应审核该企业外汇年检参检状态,对于应参加年检但尚未参检的企业,应待企业办理完外汇年检手续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利润汇回手续。

 

 

2.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 2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外汇登记凭证。

 

1.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完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后,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直接办理开户。开户后,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购汇入账及外汇资金境内划转业务。

2.账户使用完毕(还本付息完毕)后,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直接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3.银行应于账户开立或注销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8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 2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1.外汇登记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打印的境外放款资金汇出额度信息。

1.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业务时,如企业本次汇出金额超过尚可汇出金额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汇出业务。

2.银行应于放款资金汇出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9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 2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外汇登记凭证。

 

1.企业境外放款汇回资金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与约定利息之和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入账业务。

2.银行为企业办理入账业务时,应要求企业区分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并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分别进行备案。

3.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后,应首先将原外汇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划回补足,剩余部分将原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划出的金额划回补足,其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2.10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打印的核准件。

1.严格按照外汇局相应核准件要求办理。

2.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