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责任不能忽略

发布:2012-11-15 编辑:2012-11-15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笔者近日撰文《丙类户的“灰色江湖”》,指出债券市场丙类账户的某些问题(详见本报11月1日“债生元”专栏)。文章刊出后不少读者表示赞同,亦有人士认为,将全部责任单方面推给丙账帐户持有人,

笔者近日撰文《丙类户的“灰色江湖”》,指出债券市场丙类账户的某些问题(详见本报11月1日“债生元”专栏)。文章刊出后不少读者表示赞同,亦有人士认为,将全部责任单方面推给丙账帐户持有人,有失偏颇。

目前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者账户分为“甲类户”、“乙类户”和“丙类户”。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多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丙类户不允许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必须通过甲类户的账户进行代理结算。

“诚然,丙类账户也是鱼龙混杂。然而,市场毕竟至少是两方或三方对手的交易,俗语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商业银行等甲类户的责任不能忽略。”一位业内人士在给笔者的来信中如此说。

以最常发生的垫款为例。就通常的交易而言,银行会要求其丙类账户持有人,也就是银行的客户,在下单时就必须全额标的资金或券种达账。各家银行的规章制度不尽一致,但这一条是确定的。

而从IT技术来讲,这一条也没有难度,A股拥有如此庞大的散户客户,券商也做到了股民委托时标的资金或券种足额达账,而丙类账户充其量不过A股股民数量的零头,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能力做到严格按照这一制度执行,假如这些银行确实要求实现这一做法的话。

不过,商业银行可能会给予交易频繁,或交易量大的客户一定的交易授信额度,包括交易额度、清算额度等。交易额度主要是指设定一定的交易金额、交易期限等。清算额度主要是指在委托时不需现金或现货(这里主要就是券)达账,只要清算日达账即可。

“但普通丙类账户持有人要获得清算额度,可比李白时的蜀道难多了。”前述人士慨叹道。

主要原因是银行担心发生垫款的风险,而且一旦发生垫款,要转变成贷款的风险也极高,他指出这还不像其它授信种类,如信用证项下的授信,转成垫款至少在账面上好办一些。

因此能够获得这类授信额度的丙类账户持有人,无论是特别大的客户,还是信托产品,必然与银行关系匪浅。但即使如此,也不能保证丙类账户的交易不会发生垫款的可能,如笔者在上文中提到的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时,丙类户违约导致损失只能导致银行承担的情况。

“丙类账户确实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商业银行也不能因此全部推卸责任。”该人士认为。

至于利益输送等问题,或许更加应该追究内部人员的法律责任,仅仅将责任全部归咎于丙类户,而不去反思银行间市场上掌握话语权的庄家及管理者的角色,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掩盖了部分问题。

对于丙类户的问题,上回提到据业内人士透露,监管层正在对丙类户如何参与银行间市场制订新的规定,对其注册资本金、保证金、违约惩罚措施等都将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如注册资本金可能提高到五千万以上,在参与交易之前缴纳相应比例的保证金或保证券等。

但该人士认为,单就这些措施本身而言,作用并不大。能够懂得以丙类账户进入银行间市场的,本身已经可以讲是有专业人士安排,一般的小型或中型企业很难具有这类专业人才及专业投资意识。“所以哪怕是注册资本只有10万元的小企业,实际上也是木偶演戏自有牵线人。即使抬高到5000万元,也并不见得就可以期望作用有多大。”

更有效的措施或许是,作为代表丙类账户交易的甲类户,即商业银行,以及乙类户等,切实履行监管、授信及作为庄家(报价银行及授信银行)责任,效果更为显著;而监管方面,为适应交易市场的发展,修订交易授信的规则等。

如此双管齐下,庶几可令局面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