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催债外包折射法律疲软

发布:2012-11-06 09:25 来源: 上海金融新闻网
在近日举行的2012年度南京市重点行业“向人民汇报”述职评议活动中,南京多家银行公开承认与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向市民追债。对此催债手段,不少人感到惶恐。而对于银行随意将客户资料透露给催债公司,很多

在近日举行的2012年度南京市重点行业“向人民汇报”述职评议活动中,南京多家银行公开承认与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向市民追债。对此催债手段,不少人感到惶恐。而对于银行随意将客户资料透露给催债公司,很多市民也十分愤慨。银行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成为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银行催债业务外包,明显有不适之处。在所有的口诛笔伐中,一个最普遍的观点是,银行为什么要选择讨债公司,而不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面对欠款赖账的客户,银行是权益的受损者,银行维权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催债,可以把债务人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对银行而言,这样再浅显不过的道理或者说常识不会不清楚,但为何银行要撇开法律另辟蹊径选择催债公司?事实上,除了业界人士说的:“催收的业务比较简单,同时工作量又比较大”原因外,还有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没有说出来,就是在追债的效率上,司法不如手段灵活的催债公司。如果诉诸法律,就会陷入效率低、成本高的怪圈。现在,银行宁愿把催债任务交给催债公司,也不愿诉诸法律,银行的选择其实折射出的是法律困境。

现实情况是,近年来,涉银行经济纠纷案件逐年递增,银行债权执行难问题愈益凸显。当前的司法环境,程序复杂、执行效率差,案件可能一拖再拖,仲裁、诉讼等一路走下来,银行等得“花儿都谢了”。这还不是结束,如果银行胜诉了,马上要面对另一个更艰巨的问题,就是执行难。目前法院积案如山,执行寥寥,钱大把花了,银行换来的可能只是一纸胜诉判决。具体来说,法律疲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成本高。如诉讼收费问题,国家规定的诉讼费标准是按起诉金额的2%收取,但在银行诉讼过程中,一些地方的收费普遍高于国家规定,且执行回的款项还要被相关部门占用、沉淀吃利差,如果再加上其他费用,最终导致银行执行成本高,影响银行依法收贷的积极性和效果。

第二是效率低。一方面是通过法律途径程序复杂,银行诉讼涉及开庭、申诉、仲裁等方方面面,繁杂程序和所耗时间令许多银行望而却步,影响银行选择法律的自主性。另一方面是执行立法滞后。我国至今未有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目前,法院执行工作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这些条文过于原则,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出台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6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一些针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虽解决了不少问题,但仍不够完善、系统。同时由于行政干预过多,加之个别执法人员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开展工作,执行案件积极性不高,畏难情绪严重,导致在银行诉讼案件中,往往是“胜诉容易执行难”,致使当前在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银行诉讼案虽然事实清楚、胜诉率高、但执行率低,给银行维权带来很大困难。

第三是损失大。相关部门为了提高案件的执行率,可能要求银行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由于抵给银行的资产存在评估的计算标准低、抵贷物的变现难、变现后的损失难认定等问题,使得各行对此种受偿方式普遍持否定态度。

此外,现行法律对债权人保护严重不足、破产制度不完善、司法难以独立等问题,都严重影响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度。这也是银行最终选择催债外包的主要原因。

从以上情况看,银行将催债外包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从改革司法制度入手,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法律的刚性,让全社会信任法律,如果做到这一点,银行催债外包的现象就会自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