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催债公司合作 无原罪但不能违法

发布:2012-10-31 15:58 来源: 华声在线
在日前举行的2012年度南京市重点行业“向人民汇报”述职评议活动中,南京多家银行公开承认与第三方合作向市民追债。对于银行随意将客户资料透露给催债公司,市民们显得非常愤慨:“他们根本无权把我们

在日前举行的2012年度南京市重点行业“向人民汇报”述职评议活动中,南京多家银行公开承认与第三方合作向市民追债。对于银行随意将客户资料透露给催债公司,市民们显得非常愤慨:“他们根本无权把我们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这是泄露我们的隐私。”(10月30日《合肥晚报》)

对于银行与催债公司合作进行追债,不少人指责其践踏客户对银行的信任,泄露了公众的隐私,但事实上此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在不能及时得到国家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公民或法人有实施自力救济的基本权利,自力救济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就曾指出,“银行作为法律上的独立民事主体,有权依法处置其自主享有的债权,也有权授权专业公司对其不良资产进行贷后管理。”而对于欠债者而言,个人信息被透露给第三方,只是为自己的失信行为必然让渡的隐私和权利。

事实上,聘请催债公司不仅没有原罪,还对于减少呆账坏账、挽回国家损失、建立诚信社会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我国经济失信现象十分普遍,有统计表明,全国每年签定的经济合同约40亿份,最终履行的不足30%。大量没有履行的合同形成巨大的债务,每年因逃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对于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主体来说,催债工作量大,自己追偿往往事倍功半,难尽人意;寻求诉讼渠道解决,不仅环节多、时间长,即使胜诉了,也会因被执行人的恶意规避而遭遇执行难。相比之下,与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据估算,目前仅北京市便有300余家追债公司,每年追账金额数以亿计。

不过,程序正义并不能代替实质正义,银行聘请第三方追债是合法的委托行为,但不能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讨要债务。由于自力救济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一旦使用不当,很容易产生侵权行为。在现实中,一些追债公司的确采取了暴力、拘禁、跟踪等见不得光的手段进行讨债。此前,媒体就曾曝光过打恐吓电话“夺命追魂”、拖上面包车强签还款书、故意追尾扣车等恶意追债行为。有关部门分别在1995年和2000年专门发文整顿追债公司,其直接原因也是追债导致的暴力事件频发。

防止催债公司违法追债,一方面需要银行加强监管,比如对催款电话进行录音,不定期进行检查、要求必须有银行员工参与等。银行不能当甩手掌柜,在享受委托收益的同时,必须履行起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承担违法追债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公民个体而言,也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欠债归欠债,侵权归侵权,一旦自身正常休息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受到非法侵害,欠债者有权起诉要求银行和催债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权利。

此外,还应看到,在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当下,债权和债务关系大量涌现,与其让催债公司或明或暗地生存下去,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不如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在国外,针对商账追收的职业培训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2006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首次将商账追讨列入职业培训的范畴。通过培训比较规范的追账操作流程,引导催债公司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追回债款,有助于从源头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