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师海外避五险

发布:2012-10-24 编辑:2012-10-24 来源: 当代金融家
中国金融机构海外并购行为的完成并不意味着并购的成功,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更重要的问题是力争在强手如林的残酷竞争中不至于失败。总体来说,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风险意识不可缺。经营风险中国

中国金融机构海外并购行为的完成并不意味着并购的成功,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更重要的问题是力争在强手如林的残酷竞争中不至于失败。总体来说,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风险意识不可缺。

经营风险

中国金融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处于转轨时期的“中国式”金融机构,经营体制还没有完全转换过来,金融机构仍存在较重的依赖心理,缺乏积极性。要将他们置于境外尤其是完全的市场经济之中,要其按照国际要求,依市场原则经营,经营风险可想而知。

整合风险

目标金融机构与并购金融机构分处两国,在对机构文化的管理模式上必然存在着较大的冲突,而金融机构内部遵守的规则惯例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很难被随意更改,自然就会排斥外来的文化。如果目标金融机构实力较强,就不会轻易接受并购金融机构的文化,“弱势金融机构对优势金融机构的认同感是强弱结合的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市场风险

主要是由于目标国利率和汇率的变动所引起的风险。在并购之时,若目标金融机构所在国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升值,中国金融机构要实现并购就要支出更多的人民币,承担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损失。同样在并购之时,目标金融机构所在国的货币利率下降,目标金融机构的股票、债券价格就会上涨,中国金融机构也需支付更多的资金实施并购。因此无论是采用现金收购、换股收购还是综合证券收购的金融机构并购方式,都难逃市场风险。

法律风险

虽然大部分国家对并购本国金融机构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但来自“外面”的并购会受到其他相关法律及法规的限制。如:

劳工法:各国基本上都对劳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员工的任用及减裁等作出了规定。由于劳工的权益与金融机构的发展及盈利目标会存在一定的冲突,若中国金融机构一味追求本机构的发展而忽略员工的权益,就可能面临被诉违反劳工法的危险。

反托拉斯法及其相关的兼并法律法规:合法垄断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在竞争的作用下,中国金融机构海外并购的结果可能会产生合法的垄断,由于有的国家反垄断制度过于严厉,使中国金融机构的合法垄断有可能成为反垄断的目标。

限制金融机构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金融机构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各国都对金融机构的兼并格外谨慎,制定了限制金融机构并购的法律法规予以限制。如美国1993财年《国家防务授权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the Fiscal Year of 1993)第873(a)段规定,收购者受到外国政府的控制,或者代表外国政府进行活动,要受到调查。此外,各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也规定了企业并购的相关程序。

反收购风险

中国金融机构对海外金融机构实施并购,意味中国并购行的代表将进入目标行的管理层,获得对被购行的控制权。原管理层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和对外来企业文化的抵御,会做出种种反收购的努力。例如,游说反垄断部门阻止并购行为,搜集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或是提高潜在的收购成本,以高价发出收购要约等,人为加大对其的收购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