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为高风险市场寻找合适参与者
中国证监会15日宣布,就《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专家认为,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人,为高风险市场寻找合适的参与者,成为这一制度的本质所在。
与美国等成熟市场不同,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占A股流通市值的50%左右,中小散户仍是投资者队伍的主体,这势必加大股指期货市场的投机风险。“如果不通过适当性制度进行限制,表面上看是为所有投资者提供了平等参与的机会,实际上是漠视投资者利益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海通证券研究所资深期货研究员雍志强说。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 股指期货并不是一个大众理财工具,高专业性、高风险性决定了它并不适合所有人参与。特别是在推出初期,应由更具有资金实力和研究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进入来平衡市场,中小投资者则应当慎入。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帮助投资者入市前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能力,同时也督促中介机构更加了解自己的客户,这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非常重要。
“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应该有明确的产品细分,使投资者能够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工具。”曹凤岐说。
在股指期货之前,中国内地的各投资市场都相继进行了适当性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在基金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引》对基金销售行为进行规范,相继出台的办法,对QFII和QDII的资格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
在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领域,银监会向商业银行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则要求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在许多市场人士看来,在中国股票现货市场尚处于新兴加转轨的特殊阶段,波幅大、波动频率高的特征还非常显著的背景下,股指期货作为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出口”,注定会对投资者的投资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的推出,正是为了给即将跻身中国资本市场的这一高风险市场,寻找到合适的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