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下放证券处罚权 首批试点已确定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继实行“查审分离”后,证券执法体制的后端——行政处罚环节面临又一重大改革,即处罚权适度下放到相关派出机构。  日前,本报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的权威人士处获悉,目前,首批试点派出机构已确定,分别是上海

  继实行“查审分离”后,证券执法体制的后端——行政处罚环节面临又一重大改革,即处罚权适度下放到相关派出机构。

  日前,本报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的权威人士处获悉,目前,首批试点派出机构已确定,分别是上海、广东和深圳证监局。

  “除此之外,行政处罚委还将引入法院等相关司法的专业人士作为外部委员,以提高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公正性,同时使司法机关人员提前介入到案件审理过程,了解并熟悉资本市场各类案件的特性,使案件在法院审理等司法程序中更具专业性。”该人士透露。

  提高处罚效率

  “合理配置全系统的监管资源,提高案件审理和处罚的效率。”上述人士对本报记者如此描述此次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在现行的证券行政执法体制中,自2002年4月以来一直实行“查审分离”,即把行政执法分为调查和审理(包括听证、处罚)两个阶段。目前调查环节由稽查部门负责,审理环节则由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

  2007年底,稽查部门体制改革,成立稽查总队,编制为170人,并明确稽查局、稽查总队及相关派出机构的职责分工,稽查力量的充实使得调查环节的效率大大提高。

  由此引出的一个问题是,大量已调查完结案件积压在处罚委,等待审理并作出处罚。

  在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常规设置里,共有9个主审委员,分别每人有一个助手,总共也不过18个人。同时,作为处罚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案件交接和移送事项,组织安排听证、审理会议,协助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开展相关工作等。但该办公室人员编制也不过20人左右。

  “每个人手头上都同时有好多个案子,只能挑重要的先做,但经常是这个没做完,又来了更重要的。”一位处罚委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

  调查和审理环节出现了矛盾,其结果就是大案、要案或社会影响巨大舆论影响恶劣的案件通过“快捷途径”获得优先审理,而一些影响较小或案情较小的案件则被延期。

  来自证监会的数据显示,2009年证监会共对33家机构、218个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52名当事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引进司法机关外部委员

  本次执法体制改革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在行政处罚委员会中引入外部委员。

  目前行政处罚实行的是主审委员负责制,即由主审委员主要负责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并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之后由处罚委员会合议作出决定,在此基础上形成行政处罚告知书。

  这些主审委员均由从事监管工作多年、有良好专业知识背景的资深监管人员专职担任。

  实际上,在具体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此部门也曾尝试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来给出专业意见。

  “在重大的会计、法律问题上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提供一些客观的意见。”一位知情人士说。

  据悉,此次引入外部委员的动议也是旨在加强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公正性。而外部委员的选择标准则是“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专业人士”。

  另外,证监会每年均有数量不等的移送公安机关案件,但最终能够被快速进行司法判决的少之又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从公安机关、检察院到法院系统等相关司法部门对资本市场犯罪的专业性欠缺。

  一位曾破获过盗窃证券账户案件的公安部门网侦支队人士曾对本报记者感叹,他自己不炒股,也不懂证券交易的规则,因此在破案过程中曾多次请教证券监管部门人士,而破获该案移送检察院做案件定性时又遇到此问题,其又给检察院人士做了“知识普及”,在相当程度上延缓了案件办理的进展和效率。

  “通过引进司法机关的外部委员,使他们提前介入行政处罚阶段,能够对资本市场案件有清晰的了解,因为行政处罚和司法的工作性质差不多,通过行政处罚阶段熟悉资本市场各类案件,回去以后再审理此类案件就不存在专业上的障碍,效率更高。”前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