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将出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取证难,可谓中外通病,加上中国金融和司法体系均不成熟,对内幕交易的威慑力不够而犯罪成本低廉,A股市场泛滥的内幕交易,已成为中国证监会证券稽查的头等大事。  接近监管当局的知情人士透

  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取证难,可谓中外通病,加上中国金融和司法体系均不成熟,对内幕交易的威慑力不够而犯罪成本低廉,A股市场泛滥的内幕交易,已成为中国证监会证券稽查的头等大事。

  接近监管当局的知情人士透露,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内幕交易调查认定、举证责任和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将于近日出台,有涉及刑事层面的,也有涉及民事层面的内容。

  新的司法解释将推动在内幕交易案的认定过程中,更多采用间接证据,内幕交易知情人的范围将有所扩大,并对内幕交易案如何启动民事赔偿程序,提供相关的司法依据等。

  允许采用间接证据

  内幕交易取证难业内皆知。即使行政侦查中利用间接证据认定了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也常常因直接证据不足而拒绝移送。

  据公开数据,证监会2011年前11个月共获取内幕交易案件线索108件,立案调查39起,启动非正式调查63起,已通报了秦宣、谢风华等轰动性大案。

  知情人士透露,本次司法解释的主要精神就是,允许公检法采用间接证据。“对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知悉人、密切联系的人都可以推定,没有合理理由能证明与内幕交易无涉的,都可以推定有犯罪嫌疑。” 比如有通话记录或者短信记录,之后有交易行为,虽然通话和短信内容很难获知,在处罚时也可能被推定有内幕交易嫌疑。

  美国威凯平和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汀表示,内幕交易中直接证据极少,取证和认定在境内外都是难题,但美国相对技术手段更为完善。“尽管可以通过间接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但所有内幕交易刑事案的侦查成功,都在某种程度上有赖于证人的合作。”

  一位法律专家介绍,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是无罪推定,需要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优势证据规则。中国对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认为是用公权力进行处罚,应该参照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证监会一直觉得这一规则过于严苛,一直在推动最高法院解决这个问题。

  对责任分配的认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行政处罚与刑法一样,均是行使国家公器进行的处罚,因此一旦证据不充分很容易被行政诉讼。证监会早年间在海南凯利案件上,就曾经因此而被行政诉讼,因而非常希望能够有一个清晰的司法解释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011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下称《会议纪要》),指出在特殊案件的审理中,将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适当向原告和第三人转移。但这一转移仅适用于对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中。

  《会议纪要》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时,也应当考虑到部分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殊性,由监管机构承担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向原告、第三人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

  “这个规定太间接。一是实现形式间接,即只有在被处罚人诉讼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时候,监管部门才能享受这个权利,最初调查定罪的时候不行。二是效力太间接,《会议纪要》和法律的效力不是一个层次的,只能供法院系统审理案件时做参考。”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希望这次司法解释能直接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