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股权投资溢价征税细则有望出台

发布:2012-10-16 编辑:2012-10-16
  据21世纪网讯,国税总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有望出台,其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已被列入议程。  2月9日,伴随“国家税务总局合伙企

  据21世纪网讯,国税总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有望出台,其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已被列入议程。

  2月9日,伴随“国家税务总局合伙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定稿会”在重庆召开,此前一直处于税收征收模糊地带的合伙制企业所得税问题未来终于有望出台征收细则。

  据悉,目前国税总局部门内已经形成明确思路,未来或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和合伙企业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力度。

  尽管一直以来国税总局都在推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二级市场股权投资溢价)取得税权的税源管理。但由于国税总局未出台具体细则,各地区目前征收方式并未统一。

  但据媒体报道,仅北京、天津、山东、深圳等少数部分地区税务部门开始对PE二级市场投资溢价展开征税。

  不过,随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的有望出台,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的合伙制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增值征税一事未来或将有望迎来实质性改革。

  对于合伙制PE所得税的适用项目,究竟是适用更高税率的经营所得还是较低税率的股息红利所得,此前在一些地区实际操作中也存在混淆情况,而相关问题此次也有望在相关办法出台后得到明确。

  此外,今年税务部门还将进一步研究明确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非上市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目前统一的、更具操作性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目前并未出台,但少数先行征收地区对非货币性资产增值的评估上已经进行了创新尝试。

  比如上海地区目前采取的办法为:不直接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税,而是在相关企业和个人获得股息红利所得时,扣除股息红利所得本身应缴纳的20%个人所得税后,再在从剩余部分中继续扣除其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应缴纳的所得税,作为缴税抵押。